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35:30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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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元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已陆续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国内外行在人民币本币帐户的货币符号使用上不统一,为避免帐务混乱,现对通过海外联行、代理行开在总行的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清算业务时使用的货币符号规
定如下:
一、国内联行之间划帐清算时,联行报单上统一使用会计科目中“01”的货币符号“¥”。
二、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发送对帐单、报单等使用“CNY”货币符号。
三、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汇入国内汇款无论其货币符号采用“CNY”还是原来的“RMB”,国内在解付时一律按人民币本币处理,联行划帐时货币符号使用“¥”。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分、支行遵照执行。



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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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条 为使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接收专项贷款业务后实行“四专”管理的新情况,促进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专项业务资金是指由于经办专项业务而进入专项业务核算体系的信贷资金。总行坚持资金管理统一平衡的原则,对专项业务资金不实行分别管理。为了与专项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总行在分行向总行借款的账户中增设“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和“人民银行划转贷款专
项借款”两个专户。除对扶贫贴息贷款和人民银行划转贷款实行配套资金外,其他专项业务的资金需要由各专项业务专柜通过自身存款和“常规业务存放款项”予以平衡。
第三条 办理专项业务1998年暂不受存贷比例管理的限制,因自身资金平衡困难影响专项贷款计划及时实施时要逐级向上报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四条 专项业务资金与常规业务资金的统一平衡以分行上报的常规业务与专项业务合并统计数据为依据。总行下达和考核资金调度计划一律为统一平衡的口径。总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度活动一律不以“专项业务资金”的名义进行。
第五条 专项贷款按照《贷款通则》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发放,专项业务资金坚持效益原则有偿使用。
第六条 因发放专项贷款资金不足形成的“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设三个专户管理,即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人民银行划转贷款专项借款和一般性借款。
第七条 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由接收的扶贫贴息贷款余额及每年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年度分省增量计划而同额配套的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总行对此进行余额监测与管理,年内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贷款计划执行完毕后,总行对各分行扶贫贴息贷款余额下降部分,收
回与其配套的专项借款资金。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划转贷款专项借款由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直接和间接接收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余额所形成。对此类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只能下降不能增加。总行每半年分别于7月和次年1月上旬根据各分行6月末和12月末信贷项目电报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实际收回情况,同额收? 胤中邢蜃苄薪杩睢? 第九条 总行对因办理其他专项贷款形成的资金缺口纳入全系统资金统一平衡,并优先给予借款解决。其借款条件、期限、利率、偿还、处罚及调拨程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发放一般扶贫专项贷款因利率倒挂形成的亏损,年末逐级上划到总行。
第十一条 对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缴存合并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13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组织因公团组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谈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确保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公务任务的能力。



(三)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必须严格控制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经费必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桂财行〔2001〕33号)执行。组团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



(六)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在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告知团组出访时间、目的国、出访任务、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以便市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



(七)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时,必须持有国(境)外邀请方或接待方签发的用该国文字或英文写成的邀请函,邀请函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日期、天数、地点、目的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等;函头有邀请方地址、电话,落款有邀请人职务和签名。邀请函需有中文译文,译文上有译者签名和其所在单位盖章。如有必要,组团单位需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供邀请方或接待方的背景材料。



(八)出访若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二、参加各种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发的组团通知和国(境)外邀请方签发的邀请函。



(四)参团出访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对派出单位有实质用处的。参团人员必须具备出访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六)参团人员报批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按《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南办发〔2004〕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职责单位



凡市内团组,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凡参加市外团组的,由各派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派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保密知识、外事纪律、卫生防疫知识、出国旅行知识、对外社交礼节知识、仪容服饰知识以及在境外寻求领事保护的渠道和方式等。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基本要求



(一)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除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民族宗教习俗。



(二)团组在外要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议论未经公开的内部问题。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和涉及到我国内政问题,需要对外表态或接受记者采访时,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和外宣口径。



(三)团组要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配备有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在外要做到统一行动听指挥,未经团长同意不得单独行动。



(四)参加公务活动要着正装,要守时,要尊重主人的安排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团组成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团组在国外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返回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报告,若有团组出现违反外事纪律等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外事办公室应迅速报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要求



(一)团组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