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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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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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综[2004] 39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的公正和安全,进一步明确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维护国家彩票的公信力,现就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数据和开奖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彩票机构必须制定科学严格的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数据和开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所有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的开奖、验奖、兑奖、系统及数据管理工作,都必须由彩票机构直接负责。
三、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并在统一时点集中开奖的彩票,彩票机构必须在开奖前留出必要的时间间隔停止相关彩票的销售,并从停止销售截止时点起立即封存所有原始数据。原始数据封存操作人员必须对封存操作及时间进行签字确认。
四、彩票机构必须在开奖前将封存的原始数据刻录在不可改写的光盘上,制成备份交由公证人员签收、保存备查。原始数据及公证人员签收的备份保存期不少于5年。
五、区域和全国电脑联网销售彩票的所有原始数据,必须集中到负责统一开奖的彩票机构进行管理。各级彩票机构间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时,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对传输操作及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六、在开奖结果确定之前,彩票机构只能对销售原始数据总量进行统计,不得进行分类、查阅、更动和计奖检索处理。开奖结果确定后,对销售原始数据进行计奖检索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操作及检索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七、统一时点的集中开奖必须在公证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并对开奖全过程进行录像。开奖结束后,公证人员及彩票机构的开奖现场负责人必须对开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开奖录像记录、现场公证人员和彩票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
彩票机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开放数据管理和开奖操作过程。财政部门每月应对彩票机构的开奖过程进行随机现场检查。
八、各级彩票机构用电脑系统生成的销售原始数据的数据格式、数据内容等,必须对中央级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开放。中央级彩票机构和财政部门有权对所有彩票的销售原始数据、中奖结果及兑奖情况等进行核查。其中,财政部门应对同级彩票机构兑付的单注彩票中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奖者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中奖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九、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对同级彩票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数据、开奖、中奖、兑奖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彩票机构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的工作日志,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及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和彩票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上述要求逐条对照督查、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级彩票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对同级彩票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
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
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
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分部门、分项目的《国债专项资金支出月报》。
五、建设单位(项目)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主管部门将此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略)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