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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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局设立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负责筹措资金,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循环经济企业;
(二)国家、省级安排的循环经济补助资金。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排污费及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配套支持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
(四)鼓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循环经济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时,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引导资金报告;
(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2年评选一次,其材料另行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循环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每年4月1日前将本级的申报项目联合上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照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当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使用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五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和实际效果,确保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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