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7月17日,经第12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经营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
第六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招标人。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污水处理规模8万吨/日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应业绩和资格条件的设计、咨询机构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八)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以及根据该边界条件,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等综合测算的投标报价(即处理费)的最高限价;
(九)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并报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四)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
(八)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300万元。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应当明确由中标人对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招标文件有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特许经营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响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净资产不低于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40%;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表组成:
(一)技术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在国内外有工程实例的先进、运行稳定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应明确主要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工程实施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
(二)商务标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招标文件确定的边界条件以及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计算项目的投资造价、运行成本和财务评价指标,并分析相应报价的合理性。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实力、项目投资估算、主要经济指标、财务评价及报价合理性分析、融资方案、对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的响应;
(三)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格式进行编制,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应与商务标保持一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2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评标专家库或者省建设厅公布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技术标、商务标及投标报价三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应按技术标30%、商务标30%、投标报价40%确定。
对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在商务标评分中应当给予加分。有关加分具体办法在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总和不小于两部分总分值70%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报价评分,小于的作废标处理;
(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合格的投标进行报价评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或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80%的,作废标处理。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分计算公式为:
Fi=F×[1-|Pi-P|/(Pmax-Pmin)×Q](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Fi--某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值;
F--投标报价总分值;
Pi--某投标报价;
P--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Pmax--最高投标报价;
Pmin--最低投标报价;
Q--系数,投标报价低于平均价Q值取20%,高于平均价Q值取40%。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对投资成本、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的测算明显不合理;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中标人应当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招标人正式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项目公司应当确保项目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并在协议约定的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招标人有权依照协议没收其工程建设期内的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公司应当在报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将以上采购活动的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核准。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文明礼仪教育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既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课堂教学、校内外活动、学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文明礼仪教育,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建设资源,建立机制,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面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提出系统性和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此,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和开发文明礼仪教育资源,坚持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途径,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对于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大力推进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工作,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开展文明礼仪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明成果,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素养,为他们文明生活、幸福成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科学规划教育内容,使各阶段教育内容互相衔接、循序渐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寓教于乐,增强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知行统一。在教育学生学习文明礼仪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在生活中不断体验和感悟,并主动践行,把文明礼仪要求内化为个人修养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文明礼仪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和良好氛围,实现教育的最佳效果。
三、目标任务
(一) 总目标
让学生知道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礼仪文化源远流长。让学生懂得文明礼仪是当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内容,懂得文明礼仪是个人文化、艺术、道德、思想等修养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完善自我、与人交往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做优雅大方、豁达乐观、明礼诚信的合格公民。
(二)分目标
小学:重在培养学生良好文明习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礼貌、礼节规范,在学习、生活实践中初步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讲公德的良好习惯。
初中:在培养学生养成文明习惯的基础上,让学生理解学习文明礼仪的意义。培养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意识。培养热心参与、友好交往的能力。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完善个人素养。
高中:让学生了解礼仪的渊源和内涵,掌握做人做事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合作、参与、交往的能力,培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性格,形成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四、主要内容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确定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体系,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
小学1—3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知道常用的礼貌用语。
• 掌握正确的形体姿态,养成良好的坐、立、行的习惯,保持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
• 知道保持服装整洁,爱清洁、讲卫生。
(二)交往礼仪
• 能恰当、得体地称呼他人。
• 懂得尊敬父母,对长辈有礼貌。
• 尊敬老师,尊重老师的劳动。
• 知道同学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友好相处。
• 知道待客、做客的基本礼节。
• 遵守秩序,轻声交谈,不打扰他人。
• 遵守公共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 掌握肃立、注目礼、少先队队礼等礼仪。
小学4—6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掌握问候、致谢或致歉等礼貌用语。
• 掌握微笑、点头、鞠躬等常用体态语。
• 了解我国的传统节日礼俗。
• 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二)交往礼仪
• 孝敬父母长辈。
• 学会倾听他人。
• 知道餐桌上的基本礼仪,文明就餐。
• 掌握接打电话的礼貌用语。
• 做到集会时按时入场,遵守会场要求。
• 遵守公共场所的礼仪规范,做文明游客、文明顾客、文明乘客、文明观众。
初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基本含义,理解学习礼仪的意义。
• 掌握与人交谈时的礼仪要求。
• 做到着装大方、得体。
• 了解涉外基本礼仪。
• 掌握在公开场合发言的礼仪。
(二)交往礼仪
• 理解父母,懂得感恩。
• 掌握使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信的礼仪。
• 做到集体活动时能遵守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 掌握拜访接待的基本礼仪,能热情、大方地与他人交往。
• 掌握与异性同学交往的礼仪。
• 能宽容、礼让他人。
• 在公共场所文明交流,不干扰他人。
高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功能与作用,理解礼仪的内涵与实质。
• 理解礼仪与自身素养的关系。
• 掌握不同场合谈吐和仪容仪表的原则与艺术。
(二)交往礼仪
• 掌握各种场合介绍和自我介绍的礼仪要求。
• 掌握各种场合握手的礼仪要求。
• 掌握演讲、辩论的礼仪要求。
• 做到在排队、乘用电梯等公共场合与人保持恰当的距离。
• 掌握基本涉外礼仪。
五、实施途径
学校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文明礼仪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注重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文明礼仪。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和高中《思想政治》等课程中涉及文明礼仪的内容要重点讲述。语文、历史、艺术、体育等其他课程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适时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进行文明礼仪教育。
(二)通过学校日常管理强化学生文明礼仪意识。文明礼仪体现在学校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结合学校日常管理,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注重文明礼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文明礼仪氛围。不断开辟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的空间,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文明礼仪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辩论会等形式,抓住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校园典礼等契机,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园网站、图书阅览室等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少先队、学生会、社团组织、业余党校等团体组织的作用。
(四)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践行文明礼仪。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创新载体,结合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福利院、旅游景点、部队营地等场所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使学生在实践中感受文明礼仪,践行文明礼仪。
(五)通过教师模范行为引领文明礼仪。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文明礼仪,通过教师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文明礼仪习惯的养成。
六、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文明礼仪教育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整体规划文明礼仪教育,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文明礼仪教育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的长效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二)全员参与,注重实效。全体教师要将文明礼仪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班主任、各学科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都应成为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者。要加强对教师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创新教育形式和方法,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开发资源,丰富内容。充分整合和运用各地已有的教育资源,同时通过建设专题网站,制作多媒体课件、音像制品,编写读物等多种形式开发资源,丰富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
(四)加强督导,完善评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文明礼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要把学校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并对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把文明礼仪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体系。
(五)各方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关工委和学校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社区、家长,协同配合,确保文明礼仪教育的一致性,形成文明礼仪教育的合力。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礼仪教育公益活动,重视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老战士、老领导等“五老”人员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研究,为文明礼仪教育提供科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