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终止/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0:46:51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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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王胜宇


  网络游戏业属于娱乐行业,其目的既非出卖虚拟财产也非出卖游戏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游戏供应商通过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市场推广自己的游戏产品,吸引玩家注册消费。玩家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游戏供应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就提供游戏服务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应该就是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这种服务合同的法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名合同。

1.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在游戏开始运行,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开始游戏时成立,在玩家交费成为合法用户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服务商在其主页提供游戏客户端、公告游戏规则、说明收费方法及数额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虽然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法律并未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邀请具有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由此看来网络游戏服务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也是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在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并付费以行为做出承诺时合同生效。
  当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游戏注册信息或注册协议以某种形式输出在玩家的终端屏幕上时,则成立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表明了游戏服务提供商愿接受玩家参与游戏并向其提供游戏服务的意思表示。但需注意的是,游戏服务商的这种要约行为常常表现为格式合同形式,即只能按照游戏商预先设定的注册格式进行合同订立。当然,这种格式合同也会有必备条款与可选条款的区别,前者如注册名称、密码等项目,后者如QQ号、个人爱好等项目。而当玩家进行注册信息输入时,则是玩家的承诺阶段,而且基于网络数据交流的即时性,玩家的这种承诺效力往往会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完成。即当玩家将其注册信息提交,电脑后台程序会自动将玩家信息写入游戏数据库时就完成了玩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订立。而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玩家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ID账号,以后玩家就是凭此ID进行游戏的,而且以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关于游戏人物的诸如财产、等级等信息也都会依附于这个ID之下, ID项下的信息都会存储在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硬盘等存储介质中。

2.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归于消灭。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于游戏服务器的永久关闭或服务商的倒闭或玩家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再续费游戏时终止。在合同终止后,服务商应将玩家预交的费用退还,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玩家的个资料。服务商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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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8]4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11款“印花税”01项“证券交易印花税”下新增01目“证券交易印花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09目“证券交易印花税退库”,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退库收入。”

  二、将103类“非税收入”04款36项下的04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费”以及37项下的01目“海洋废弃物收费”的科目说明,统一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对2008年已按修订前科目缴库的收入,请根据《财政部关于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财金[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调账。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商所的顺利推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商人事部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工商所现有正式人员进行一次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等的全员培训,努力使广大工商所人员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达到与国家公务员相适应的素质要求。
具体任务是:
(一)对承担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骨干队伍进行培训;
(二)对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进行过渡培训;
(三)对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公务员考录前的培训。
二、原则与方法
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工作。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过渡或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步骤与分工
(一)骨干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班子的工作人员;(2)相应的骨干师资。
2、培训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这一工作要在1996年10月前用三个月时间完成。
(二)过渡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工商所的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2、培训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于1997年5月底前完成。
(三)考录前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符合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已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
2、这一工作可与过渡培训同时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于199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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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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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 骨干培训 | 过渡培训 | 考录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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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职位分类 | 24 | |
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 | 30 | 120 |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 30 | 120 |
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 | 30 | | 120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教程 | 30 |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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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44 | 240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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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面授和辅导的时间,骨干培训不少于72学时,过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考录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五、教材建设
培训教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事部统一组织编写,纳入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其中,过渡培训教材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考录前培训教材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教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负责做好教材征订工作,确保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用书需要。
六、组织领导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加强对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经费、设施、师资、场地及时间等方面给以保证。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好本地区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先培训后推行,认真严肃,规范有序,扎实有效,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