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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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第五条 收取污水集中处理费应当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入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利息;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资金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解缴财政专户,主要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条件下,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贷;

(三)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内入财政管理,其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用于污不处理厂的运行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开支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由污水处理厂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月拨付使用。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或拒缴的单位,可每日加罚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审计、物价、财政等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滞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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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便利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学生,系指来福建省就学的台湾居民。
第三条 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台湾学生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第六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可以按国家规定接受学历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就学期间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参加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有关学校开设的预科班学习。
第十条 经批准招收台湾学生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可以为台湾学生举办补习班、进修班、培训班和函授班等。
第十一条 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做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台湾学生的学校,培养台湾学生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就学期间的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和暂住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台湾学生修业期满,按教学计划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台湾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新闻出版署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1991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为经济管理出版社紧急征订《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学习辅导》,声称该书“袁木作序,由参与七中全会文件起草工作的同志集体编写”。国务院研究室办公室指出,“袁木同志没有答应过为该书作序,文件起草小组也没有人同意以文件起草小组名义出这类书。”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编辑部写了检讨,承认错误,并决定“停止该书征订”;经济管理出版社也写了检讨,承认“这一严重错误主要是由于我们出版社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差,各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造成的。”并决定“取消该书在我社的出版,停止一切征订工作。”
这件事,应当引起各有关出版社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教训。目前,有不少出版社正在安排出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会议的学习辅导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有关出版社尽快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如有上述类似的情况和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同时,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我署早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现重申如下:
一、党中央会议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要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出版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应按照出版社专业分工的原则安排出版。选题和书稿须经出版社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批准。
三、有关党中央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在征订材料中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四、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中,不得收进会议文件,也不得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五、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方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