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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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骑楼改造建设的若干规定

  一、为加快南宁市骑楼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突出地域特点,提升城市品位,树立首府城市新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骑楼改造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南宁市中心传统街区是指兴宁路、解放路、中山路等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周边片区,具体以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总体规划范围为准。

  三、南宁市骑楼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骑楼项目改造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协调全市骑楼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紧密协作,专人负责。各城区成立分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四、骑楼改造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一地一策”、“多渠道融资和市场化运作”、“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骑楼改造建设坚持拆、改、留并举的方法,根据街区现状环境特色,对规划骑楼项目可进行“修旧如旧”、“更新整饰”或“拆除改造”等形式改造。
  (一)“修旧如旧”,即对现存的骑楼街区和具有岭南特色的建筑物进行保护性修缮,恢复其原有风貌。
  (二)“更新整饰”,即对结构质量较好,但其风貌与规划骑楼风格不协调的建筑,可对其外立面进行粉饰装修,并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其内部及外部结构进行局部改造,使之与规划骑楼风格相协调。
  (三)“拆除改造”,即是对结构简陋、质量较差、环境较差或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片区进行整体改造,且临街面房屋按骑楼风格进行改造建设。

  六、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我市骑楼改造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确保规划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各城区按审定的总体规划要求分区、分批、分期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七、骑楼改造建设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八、骑楼改造建设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应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执行。
  (一)拆迁补偿方式可根据项目具体条件和被拆迁人的意愿优先考虑原地回迁安置,回迁时先签约的住户优先选房,并以相当原有认定建筑面积标准安置。
  (二)被拆迁单位需外迁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三)被拆迁住户按规定给予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条件特别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指挥部同意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等。
  (四)骑楼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实施改造建设工作的,经指挥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九、列入骑楼改造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十、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骑楼改造建设加快进行。
  (一)市、城区财政部门应加大骑楼改造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安排的项目工作经费到位。
  (二)骑楼项目被改造单位或受益单位应按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承担部分改造建设资金。
  (三)通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吸收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骑楼改造建设项目。

  十一、骑楼改造建设涉及市本级行政性规费的,经指挥部批准可按如下标准缴交:
  (一)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
  (二)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50%收取。
  (三)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十二、有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将骑楼改造建设工作纳入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骑楼改造建设工作任务。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骑楼改造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在市区其他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骑楼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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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六、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七、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八、大众传播媒介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行政指导,在日常广告监测监管、处理广告举报投诉、查办广告违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
  十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审查广告。
  十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教育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进展。

义务教育

  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到91.8%。到2003年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总数达到2659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81个),比上年增加61个县(市、区);12个省(直辖市)已按要求实现“两基”。

  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小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继续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小学42.58万所,比上年减少3.11万所;招生1829.39万人,比上年减少123.41万人;在校生11689.74万人,比上年减少466.97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男女入学性别差为0.08个百分点。小学辍学率为0.34%,其中女童0.36%。小学五年巩固率为98.80%,与上年持平。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7.9%,比上年提高0.88个百分点。

  小学教职工和专任教师略有减少,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继续提高。全国小学教职工625.62万人,比上年减少8.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570.28万人,比上年减少7.61万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7.85%,比上年提高0.46个百分点,小学生师比20.5∶1,比上年的21.04∶1略有降低。

  随着“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初中招生数略有减少,但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有所增加。全国共有初中学校6.47(其中职业初中1019所)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2220.13万人,比上年减少61.69万人;在校生6690.83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毕业生2018.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4.77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2.7%,比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84%,其中女生2.4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专任教师349.75万人,比上年增加2.98万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1.98%,比上年增长1.7个百分点。生师比19.13∶1,比上年的19.29∶1略有降低。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国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18550.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5251.66万平方米。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50.2%、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38.66%、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36.6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率49.8%;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65.68%、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53.95%、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52.4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0.17%。各项指标均比上年有所提高。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幼儿园园数有所增加,但在园幼儿数略有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1.64万所,比上年增加0.46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004万人,比上年减少32.02万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共70.91万人,比上年增加4.98万人。

  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比上年增加11所;招收残疾儿童4.88万人,比上年减少0.41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6.47万人,比上年减少0.98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3.83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0.98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1.66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3.64%和66.23%。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45万人,比上年增加0.03万人。

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18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1267.88万人,比上年增加87.15万人;在校学生3243.40万人,比上年增加335.26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3.8%。  

  全国普通高中1.58万所,比上年增加0.04万所;招生752.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43万人,增长11.15%;在校生1964.83万人,比上年增加281.02万人,增长16.69%;毕业生458.12万人,比上年增加74.36万人,增长19.38%。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07.06万人,比上年增加12.46万人。生师比18.35∶1,比上年的17.80∶1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5.71%,比上年增长2.84个百分点;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3.48%;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74.07%;音乐器材配备达标率65.87%;美术器材配备达标率65.6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8.73%;建立校园网的学校占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比例为44.76%。

  全国成人高中1317所,比上年减少146所;在校生21.85万人,比上年减少11.67万人;毕业生16.48万人,比上年减少7.33万人。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共有学校1.47万所,比上年减少1137所。招生515.75万人,比上年增加42.21万人;在校生1256.73万人,比上年增加65.92万人。

  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065所,比上年增加112所;招生183.88万人,比上年增加28.57万人;在校生502.37万人,比上年增加46.02万人;毕业生148.45万人,比上年增加4.3万人。教职工34.70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专任教师19.86万人,比上年减少0.92万人。

  全国职业高中0.58万所,比上年减少0.06万所;招生197.26万人,比上年增加9.9万人;在校生455.76万人,比上年增加27.63万人;毕业生112.67万人,比上年减少8.94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25.79万人,比上年减少1.48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59.39%,比上年增长5.89个百分点。

  全国技工学校2970所,比上年减少105所;招生数91.64万人,比上年增加18.31万人;在校生193.14万人,比上年增加40.15万人;毕业生47.31万人,比上年减少0.17万人。技工学校教职工20.22万人,比上年减少0.1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5.30万人,比上年增加2.7万人。

  全国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823所,比上年减少650所;招生42.98万人,比上年减少14.57万人;在校生105.45万人,比上年减少47.89万人;毕业生40.03万人,比上年减少28.83万人。

  全国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0.1万人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0人。

高等教育

  2003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110所,比上年增加107所。普通高等学校1552所,比上年增加156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11所。成人高等学校558所,比上年减少49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9所,比上年减少1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20个,其中高等学校407个,科研机构313个。

  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在校生规模继续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全国招收研究生26.89万人,比上年增加6.63万人;其中博士生4.87万人,硕士生22.02万人。在学研究生65.13万人,比上年增加15.03万人;其中博士生13.67万人,硕士生51.46万人。毕业研究生11.11万人,比上年增加3.03万人;其中博士生1.88万人,硕士生9.23万人。

  普通高等教育共招生382.17万人,比上年增加61.67万人,增长19.24%;在校生1108.56万人,比上年增加205.2万人,增长22.72%;毕业生187.75万人,比上年增加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559.16(2002年)万人;毕业生159.34(2003年)万人。

  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有较大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高职(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由上年的6471人提高到7143人;对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和夜大生、函授生、成人脱产班等各类学生,按国家规定折合为本、高职(专科)学生计算,生师比为17.0∶1。

  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145.26万人,比上年增加14.9万人;专任教师72.47万人,比上年增加10.63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15.35万人,比上年减少1.46万人;专任教师8.51万人,比上年减少0.38万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1156.2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70.5万人。

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

  成人各类培训教育蓬勃发展。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达353.25万人,注册学生239.52万人。全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23.06万所。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共培训结业学员7242.08万人次,注册学生数5677.22万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教职工45.72万人,专任教师20.6万人。目前各类成人技术培训规模较大,但其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成人初等学校2.68万所,比上年减少0.93万所;毕业生190.18万人,比上年减少124.7万人;在校生186.26万人,比上年减少104.18万人。教职工3.77万人,比上年增加0.1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89万人,比上年增加0.53万人。

  2003年全国共扫除文盲203.14万人,比上年增加28.69万人;仍有195.22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比上年增加17.83万人。扫盲教育教职工8.63万人,比上年增加0.5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87万人,比上年增加0.59万人。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2003年,全国共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73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各类注册学生100.40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82所,在校生79.38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3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校生480.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