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3:32:16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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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

  (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各县(市、区)、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组织项目,并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3份报厅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交发展计划处(2份)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1份)。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所在县(市)、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凡是列入广东省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目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直接报省厅,抄送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

  (一)县(市、区)、市申报本年度项目时间:2月;

  (二)厅业务处室(单位)提出具体项目方案时间:3月;

  (三)厅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方案:4月;

  (四)厅农业项目资金安排审核小组审核项目方案:4-5月;

  (五)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5-6月分批审定项目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由业务处室(单位)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送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厅农业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小组按项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财力的可能性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由审核小组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出来的项目计划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

  (一)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监察室(审计室)。

  (三)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拟文提出资金拨付计划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后,交由厅财务处复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1位处级领导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要按照厅编制的《广东省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签订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的日常检查、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厅发展计划处会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验,同时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专家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厅财务处审核、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结果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会同厅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处室(单位)所负责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由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报送省财厅。

  第二十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县(市、区)、市,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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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1986年5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切实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化学医药工业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于1982年组织编写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简称《规范》试行稿)。首先在重点化学医药企业进行试点推行。然后逐步在行业内推广试行。四年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医药工业公司、企业的重视下,各单位提高了对执行《规范》的认识。对新建企业的设计、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生产企业的科学管理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各地推行过程中的实践和《药品管理法》的要求于1985年12月份对《规范》(试行稿)作适当修改。现已定稿。与此同时,还组织编写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一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各地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分发至企业和有关部门,作为各单位推行《规范》的依据。
参照国外推行GMP的一般规律,先由制药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制药协会)自己制订和推行GMP。创造条件,并打下一定基础,然后由国家立法推行。我国化学医药工业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将为今后贯彻《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文创造条件,取得经验,奠定基础。
现决定自1986年7月开始,在化学医药企业全面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使“七五”期间有更多的化学医药企业达到《规范》要求。希望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重视《规范》的推行工作,督促企业根据《规范》和《实施指南》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并订出“七五”期间推行《规范》的规划。全行业具体推行计划和要求,将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另行部署。各地在推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经验,请随时函告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局质量标准司。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公布《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公布《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公告2009年第7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09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10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六条 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七条 有实绩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10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9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授权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八条 2010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七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九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申报。申请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条 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对2010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1年2月28日。

  第十四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1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五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1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987527.doc

    2: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0/125539799609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