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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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4050”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身体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4、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
  5、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6、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第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失业证、残疾证、低保待遇领取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2、审核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在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章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援助对象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保证使每位援助对象均有参加咨询活动和接受信息的机会,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要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五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每位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援助对象专场招聘活动;组织用工量比较大的单位和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对就业援助对象较多的独立工矿区企业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等;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通过开发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特别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和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给就业援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就业援助对象安排生产经营试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投资(筹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所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各级政府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500元标准补贴,一年(含一年)以上按1000元标准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据实补助的办法。年末由企业(单位)按实际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人数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在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企业(单位)。
  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②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单位)与新招就业援助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④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⑤为就业援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全面落实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政策。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援助对象,如从未享受过免费职业培训(或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然后再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第十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记录个人账户。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摸底,帮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供政策指导。


  第三章 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就业援助对象相关情况。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已经确认的就业援助对象要建立“就业援助对象数据库”进行管理和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援助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并将其就业状况及时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如不再符合本文第一条的条件,应及时在“就业援助对象数据库”中注明,不再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如果重新出现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建立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济、商贸、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援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援助对象,为其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增加省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适当扩展就业援助对象,扩充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附件: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

附件



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两寸免寇照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婚否


身份证

号码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


工 种

技术等级


原工作单

位性质
国有

集体

其他


身 份
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


下岗时间

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






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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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6日,民航局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200吨 8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51-100吨 30
101-200吨 5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
离0.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7月16日,铁道部

差旅费标准提高后,部曾报告国务院请求相应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标准和施工津贴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乘务津贴标准
1.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075元。
2.客货运车长、货车检车乘务员、临时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列车货运员、公安押运人员、未挂餐车的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每小时0.056元。
3.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不包括二类的)每小时0.041元。
4.机车乘务员、客货运车长等在外驻班的,休息时间每小时0.038元,乘务时间、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10元,客货运车长等每小时0.068元。
5.轮班制的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0.72元。
6.机、列车乘务员临时派到其他单位助勤,仍担任乘务工作者,其乘务时间支给乘务津贴,其他时间按每小时0.038元支给津贴。
7.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日按1.80元的标准支给乘务津贴,时间计算按出差费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
------------------------------------------------
每日津贴标准(元)|
------------------| 适 应 地 区
第一类| 第二类|
--------|--------|----------------------------
0.95|0.56|四川、贵州、云南
--------|--------|----------------------------
| |江苏、江西、福建、广西、河南、
0.97|0.57|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安
| |徽、浙江
--------|--------|----------------------------
1.02|0.60|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
1.07|0.63|陕西、内蒙、广东
--------|--------|----------------------------
1.12|0.66|甘肃、宁夏
--------|--------|----------------------------
1.17|0.68|青海、新疆
------------------------------------------------
三、营业铁路施工津贴标准每日0.75元。
各单位应结合调整津贴标准,对津贴支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是自行扩大津贴发放范围(如对非流动单位支给流动施工津贴等)、提高津贴标准、改变津贴支付办法(如二类人员按一类人员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改按日历日数计算支付施工津贴等),均应按现行部颁津贴支付办法和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检查整顿结果,应于八月底前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