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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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8日



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实施方案





  据史学研究表明,今年正值哈尔滨设治百年(以公元1115年正月元日大金建国定都上京会宁府为标志,哈尔滨已有890年的历史;以清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初二即公元1905年10月31日清廷奏准设立哈尔滨关道,亦作滨江关道为标志,哈尔滨设治已有100年)。为树立哈尔滨形象、扩大哈尔滨影响,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发展、大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于8月至10月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展现哈尔滨历史风貌、塑造城市良好形象为主题,深入发掘哈尔滨的历史文化和城市发展脉络,充分展示哈尔滨建设、改革和发展的辉煌成就,积极营造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社会氛围,进而激发全市人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举行哈尔滨滨江道署历史文化公园(名称待定)落成仪式。按照保护、利用、开发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道外区负责组织施工。9月下旬举行落成仪式,邀请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二)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座谈研讨活动。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研讨哈尔滨的历史传承,畅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辉煌成就。该项活动由市地志办牵头,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共同负责。

  (三)举办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系列文化活动。由市广电局、市文化局负责联合举办专场综艺晚会;由市文联和道外区负责组织开展民俗风情展示活动;由市文联负责举办专题书画笔会;由道外区负责举办哈尔滨国际雕塑文化走廊落成仪式。

  (四)举行哈尔滨艺术宫落成仪式并举办系列书画作品展览。展览包括版画作品展、孙云台油画作品展、王田书法作品展等内容。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负责,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协助举办。

  (五)举办“光辉的历程”主题图片摄影展。在哈尔滨建筑艺术广场、中央大街、各大公园,以及新落成的哈尔滨滨江道署历史文化公园等场所举办。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共同负责。

  (六)编辑出版大型画册《百年哈尔滨》(暂定名)和明信片《哈尔滨印象》,集中反映哈尔滨历史发展变化,充分展示哈尔滨特色风貌。该项活动由市委外宣办负责。

  (七)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由市广电局、哈报业集团负责,组织安排《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全面报道纪念活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千年文脉,百年设治”纪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纪念活动全面工作。

  组 长:史文清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方存忠 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副组长:张少良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桂华 市政府副市长 
      范德武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成 员:
      刘文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书明 道外区区委书记
      孙鸿达 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吴维东 市委办公厅副主任
      赵洪波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贺 颖 市地志办副主任
      李向清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李宏君 市社科院副院长
      王阿城 市文联副主席
      董玉琴 市建委纪检组组长
      孙智力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汝范 市经委纪检组组长,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史呈越 市农委副主任
      邢淑云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吴兴国 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彦涛 市文化局副局长
      朱守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纪春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主任:范德武 (兼)
  副主任:
      刘文成(兼)吴维东(兼)
      赵洪波(兼)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本着适度从俭、注重实效的原则,将纪念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活动隆重、热烈、圆满。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认真落实,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根据纪念活动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搞好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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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十四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或停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单位提交的后评估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后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核拨预留的专项资金,或收回之前已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可视情停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继续申报项目和管理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项目后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1]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关于“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要求,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房建筑节能为目标,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二)基本原则

  直补农户为主,适度补助,积极引导;保证建材质量,提高农房性能,推进建筑节能;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公正透明。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2011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内容

  继续推动水泥下乡,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节能建材产品和采取节材措施的农户予以补助。

  三、试点要求

  (一)完善水泥下乡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农房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地方财政能力、水泥市场价格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水泥品种等。

  (二)制定节能建材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分析当地农房节能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用于墙体、门窗、屋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建材产品。根据节能农房建设的增量成本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试点地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材下乡可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等项目相结合。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证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建材下乡产品质量管理

  试点地区要明确下乡建材产品质量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当地建材保障情况、建材下乡产品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建材下乡产品价格管理

  生产建材下乡产品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参加建材下乡招标。在招标前根据制订的建材产品质量标准等,确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统一投标和就近配送。定期发布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的指导价格。

  (六)畅通建材流通渠道

  试点地区要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建材市场流通特点,鼓励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流通层级和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乡镇或农房建设量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建材销售联系点,延伸流通末端,汇总农户需求,统筹建材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建材信息服务中心等供需平台,方便农户购买。水泥配送要方便农户直接领取,避免二次倒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散装水泥流动储罐。

  (七)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指导

  农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涉及原有宅基地调整以及异地重建的,必须经过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建材使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普及建材质量鉴别和使用常识,宣传农房建筑节能效果。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有关部委。

  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地区建材下乡工作,并认真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检验政策效果,完善工作机制,并于2012年9月底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