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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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体改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
税务总局
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一)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要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

(三)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

(四)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按区域卫生规划及配备标准进行卫生资源调整,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二、实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在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八)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十)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十三)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支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十五)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全科医师的规范化教育培训,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

(十六)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为居民提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的,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十七)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运用规划手段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十九)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并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经常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二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可予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可经销该目录内药品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药品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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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0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养犬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因商用、科研、演艺、警用、军事等需要养犬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农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镇养犬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养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且反馈结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养犬公约。
  第六条 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
  本规定颁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城镇居民所养的烈性犬由养犬人处理。养犬人不处理的,南明、云岩、小河区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由镇人民政府处理。
  烈性犬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七条 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公布动物防疫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收费标准以及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时间。
  第八条 养犬人在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后,应当向环境卫生服务部门缴纳卫生费。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听证形式确定。          
  第九条 养犬人凭《家犬免疫证》和卫生费缴纳凭据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发给犬牌,并且建立档案。除犬牌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养犬人变更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牌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重新登记或者补发犬牌。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空港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
  (三)不携犬践踩公共草地花圃;
  (四)制止犬吠干扰他人;
  (五)清除犬粪;
  (六)携犬出户采取栓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
  (七)按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八)按期缴纳卫生费;
  (九)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十)将犬牌悬挂于狗脖;
  (十一)不遗弃所养的犬。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有受害人首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经警告后受害人再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投诉人三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犬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养犬人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伤人的犬,必须立即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检查,并且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处理;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责令养犬人限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逾期不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实施强制免疫,费用有饲养人承担;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犬进行处理;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不登记的,对犬予以处理;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犬牌的,对犬予以处理;
  (九)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犬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不予处理的;
  (二)对犬检查、登记无故刁难的;
  (三)不建立档案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养的烈性犬名称

  根据《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款“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现将烈性犬的名称公布如下:
  巴西獒犬、土佐犬等性情凶猛的犬。


                       贵阳市农业局
                                    2004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供水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部分后,已向协会提出申请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世界粮食计划署有意就本项目的A部分提供估值大约为一千零五十万美元($10,500,000)的粮食帮助;
  (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意就本项目的B部分以馈赠方式提供相当于约为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的资助;
  (D)本项目A部分将由辽宁、陕西、四川、浙江省及北京市(以下统称“地方实体”)负责执行,在每种情况下,均将得到借款人的帮助并作为借款人提供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向地方实体提供部分信贷资金;及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同一天协会和地方实体所签订的项目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地方实体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b)“分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规定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CPHCC”系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借款人的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机构;
  (e)“子项目”系指通过分贷款协定,由信贷资金所资助本项目A部分中所列的一个子项目;
  (f)“子项目实体”系指执行一个子项目的任一项目县、一个自然村、一组自然村、一个乡、或一个自来水公司;
  (g)“分贷款协议”系指任一地方实体或一个项目县与一个子项目实体之间为资助该子项目,并由该子项目实体实施而签订的协定;
  (h)“PRF”系指由每一个地方实体各自为本项目协定第3.02节中提及的信贷资金的再循环而设立的省级或市级的周转金;
  (i)“NPO”系指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内所设立的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
  (j)“PPO”系指各个地方实体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省项目办公室;
  (k)“CPO”系指各项目县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县项目办公室;
  (l)“项目县”系指本协定附表2的附件中所列出的那些县;及
  (m)“Y”系指元,即借款人的货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八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8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地方实体的帮助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及公用事业方面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中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及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地方实体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以及不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拦或干涉实现这种义务的履行。
  (c)借款人以和地方实体签订分贷款协定的方式将部分信贷资金转贷给地方实体,其转贷的条件及条款应使借款人及协会满意,但其条件应包括二十五年的还款期限,内含十年的宽限期。
  (d)借款人应通过分贷款协定方式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保证实现信贷目的来实施其权力。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分贷款协定或其任一条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表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应由有关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2.03节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3、第9.04、第9.05、第9.06、第9.07及9.08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及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4节 为了协助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出的标准及程序、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或者是促使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各个子项目。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与地方实体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交送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 为了有助于借款人及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在中央爱卫会内维持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并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和称职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协会所能接受的职能和权限。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任一地方实体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及(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为了实现《通则》7.01节(d)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每一成员间均已签订了分贷款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及(c)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均已颁发了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关于其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设立这类周转金。
  6.02节 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地方实体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地方实体每个成员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及(b)分贷款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及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附表、分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