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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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浙教办〔2004〕246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希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参照执行,确保我省教育系统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本规则以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单位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下称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是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办公场所提供文字张贴、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将下列内容公开、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尽快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受理行政许可。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工作部门应明确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人,并设置A、B角负责实质审查。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工作部门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四条 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证书和材料等一并送达申请人。送达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送达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九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先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书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核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评审与考试

第二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家评审、考核的,各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向承担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人员明确各项评审、考核工作的依据、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承担评审和考核任务的机构或者评审、考核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考核报告,送交组织评审、考核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有关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第二十八条 通过考核、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证书。



第六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工作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工作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办人员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资格的,未经考试合格即授予资格。

第四十二条 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应当向该责任人追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缺少下列材料或存在以下问题,请在____________天内予以补正,并重新送交审查。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教许可收〔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核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浙教许可收〔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若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文号:浙教许可收〔   〕第   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条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审查期限_________________天。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教许可〔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向我厅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文号:浙教许可收〔  〕第  号),经我厅审查,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有关准予许可的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准予期限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教许可〔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向我厅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文号:浙教许可收〔   〕第   号),经我厅审查,认为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问题,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有关准予许可的条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若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年  月  日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名称及件数
送达文书文号
受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签发人

送达人







代收请注明代收理由、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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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的不能承受之重
杨涛

备受关注的“艳舞跳进烈士陵园”一事,日前开始查办追究相关责任人。泸州市民政局对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作出“停职检讨”处分,泸州市公安局撤销了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禁闭7天,并报市纪委批准对其“双规”。(《新京报》1月31日)
事情源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该台报道了四川省泸州市的市中心烈士陵园后门的一家娱乐城,里面有人大跳艳舞,还提供其他色情服务。娱乐场所提供色情服务的事情,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打击中时起时浮。但这艳舞跳进烈士陵园,并得到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的纵容,是太不应该,此为一,其二是记者在暗访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公安“110”报警,“110”居然还是无动于衷,艳舞照跳不误。
但是,现在电视台曝光了,群众反响大了,四川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了。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通过省委办公厅向泸州市委、市政府发出三点指示:彻底清查整顿泸州娱乐场所,对事件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就这一事件进行举一反三。泸州市也出动900警力,在全市四县三区内,对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涉赌等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并对忠山宾馆涉案人员进行了控制。于是,“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中,首先是忠山宾馆承包人张川虎落网,接着是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彭柱才“停职检讨”,派出所所长刘刚江的职务被撤销,并被 “双规”。
这一事件和以往的如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处理没有区别,此前劣质奶粉的受害人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没有收效,但是媒体曝光后,却得到迅速得到解决。这些事情的处理仍然沿续着“记者喑访??群众反响大??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地方政府立即查处、全面整顿”的“媒体治国” 的怪圈。
我并不是说媒体的监督可以不需要,更不是说媒体对丑恶事件披露后,领导不应该高度重视,而是说这么一种揭露丑恶事件完全寄托给媒体的做法,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正常现象。首先,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各部门各其司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查处社会丑恶的事件,是执法机关的事情,而不主要是媒体的责任,如“烈士陵园内跳艳舞事件”,有公安、工商、文化等多个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守土有责的部门都失守了,媒体却在冲锋陷阵,这让我们的法治之路偏离轨道运行。其次,媒体事实上也并不是自身有力量让各种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只是依靠了上层的权力、领导的批示,事实上媒体以一个普通公民报警是无济于事的,因而这种事件的一再发生,事实上是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民权利在被蔑视,对权力的崇拜敬畏在巩固。最后,我们看到,原本只是在执法部门有所疏漏的地方,督促他们行动的媒体却担当了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媒体的无尚的光荣,然而媒体是否承受了太多的民众的厚望,看看当今媒体特别是高层次的媒体门口上访成灾,其实媒体并不能承受如此之重。
我们在为媒体不断取得丰硕成果时,特别是主要依赖于领导的批示取得这种成果而欢欣时,要特别看到这其实也就是人治大行其道之时,而这种人治模式在现代化的社会是不足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我们期待 “媒体治国” 的怪圈早日能休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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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
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杭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及《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