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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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支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现就过渡期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商业银行经营要求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基本原则
办理乡镇企业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效益前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以效定贷,科学管理,讲求贷款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量力而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个企业、项目贷款数额、期限和不同行业,不同贷款性质最低的资本金比例和资产负债比例,降低贷款潜在风险;必须坚持“区别对待,优化配置,突出重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贷集约经营,提高贷款在高收益、低风险地区的比重,提高贷款在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信用程度佳的特一级信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集团企业、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比重;必须坚持国家区域、产业、环保政策,促使企业产品上质量、上效益、上水平,实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地区间企业协调、健
康发展;必须坚持在支持乡镇加工业发展的同时,重视支持乡镇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资源开发等基础行业的发展,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和整体发展水平。
二、按照商业性贷款性质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乡(镇)、村办企业,(含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个体企业;
3.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贷款条件
企业(项目)申请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和贷款发放条件外,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发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技改贷款,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正常,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了纠正,不合理占压的资金得到了改善,并按银行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在其帐户内保持相当借款余额10%以上的支付保证金,资产负债率低于70%,风险度低于0.7。
2.发放中长期新建项目贷款,新建项目必须确有效益,产品确有市场,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其他自筹资金能及时到位,各项手续完备。
3.按照资金、技术、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投入,并实行增量与存量挂钩,形成增量带运存量盘活的机制。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2)资本金不落实或所有者权益达不到银行最低比例要求,投资有缺口的企业或项目;
(3)企业套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4)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积压又不积极处理,应收款项多又不积极催收,长期占压贷款不归还的;
(5)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无补偿来源的;
(6)企业利润分配不合理,不积极补充资本金,分光、用光的;
(7)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有欺骗银行行为的。
三、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安全管理
(一)坚持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原则上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信用贷款仅限于特级信用企业短期贷款,且数量和范围要逐步缩小。在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时,要突出对保证人资格、经济能力以及保证人是否已办理其他担保事宜进行审查。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突出对抵押物或质物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变现能力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主要根据企业销售资金率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数额和期限;发放中长期贷款,主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自筹资金情况、经济效益和实际偿债能力,在《贷款通则》规定的最高期限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和限期。
(三)严格掌握贷款审批权限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级行要加强纵向责任制约,根据贷款数额大小,风险高低,确定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新开户企业第一笔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原则上上收到县(市)行以上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审批。乡镇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
(四)加强贷款早期风险监测
在坚持对借款人贷前严格调查评估,切实落实有效担保抵押措施的同时,针对乡镇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风险的早期监测。发现贷款风险报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相应调整和改善对借款企业的信贷策略,降低贷款风险。
(五)贷款债务转移和清偿管理
1.借款企业变更经营管理体制,贷款行必须参与并监督借款企业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凡因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使债务人发生变化,新旧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贷款行必须参与承包、租赁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协议签定,明确偿债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和抵押担保手续。
3.借款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贷款行要参与其前期准备工作,并落实贷款债务。
4.借款企业实行联营,贷款行要将其原有的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组成的企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企业原有贷款债务由借款企业继续承担;对实行合并、兼并的企业,其贷款债务转移到合并、兼并企业。
5.借款企业实行整体对外合资,贷款行要将其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对部分合资企业,贷款行要按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占用原贷款企业的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6.借款企业实行有偿转让,贷款行要参与转让方式和价格确定工作,促使转让收入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贷款债务。
7.对准备解体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配合有关部门清偿或落实贷款债务。
8.对申请破产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参与破产企业财产清理认定和债务处置工作,严格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回贷款债务。
9.对借转制、破产逃避银行信贷管理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对其实行严厉的信贷制裁,涉及地方或主管部门的,可以实施区域或行业信贷制裁。
10.在企业转制中,对不能坚持原则,反映不及时,监督不力,致使贷款悬空造成贷款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贷款行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协助企业合理分配利润,不断充实资本金,增强偿债能力;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广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提取的风险基金在开户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清理破产、关停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有余时,可以有偿用于辖区特一级信用企业和缴存风险基金企业正常资金周转。
四、加强贷款质量监控和信贷管理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
贷款行要严格按照上级行规定的不良贷款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监测、考核和催收,并按照“8、5、2”比例目标,制定清收规划和分年度清收计划,建立奖惩目标责任制,保证各项清收措施落到实处。总行将重点监控各分行逾期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比例,呆帐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和贷款利息收回率。
(二)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行乡镇企业信贷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的乡镇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信贷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基础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情况;上级行各项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完成情况;贷款条件、期限、利率掌握情况;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盘活信贷存量的措施、办法等。
五、强化贷款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一)健全贷款企业经济档案和行业经济信息
企业申请贷款,贷款行要进行评估论证,经批准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行要建立贷款企业经济活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贷款调查和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贷款登记簿等。
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贷款乡镇企业行业管理,及时搜集、整理并反馈行业经济信息和贷款管理情况,提高工作预见性,决策准确性,风险防范的时效性。
(二)建立贷款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分行要按总行要求及时报送“贷款企业半年报”和“2万户贷款重点企业季报”,以及工作总结和其他经验材料。总行将及时通报各分行典型工作经验及有关考核情况,推动上下级行之间、各分行间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水平。
(三)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
1.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人员充实信贷第一线,以适应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的需要。
2.强化乡镇企业信贷人员培训,多渠道、多形式组织信贷人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科学业务知识与实践,实习和掌握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尤其是贷款风险管理知识和实务。
3.实行考核晋级,达标上岗制度,加强乡镇企业信贷干部岗位培训与管理,制定达标考核标准和办法,完善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保持乡镇企业信贷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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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 8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亟待改善和提高。为有效落实《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董事会应提高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全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与相关政策,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二、各行在总行高级管理层中应配备一名高管人员负责全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该高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五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三、各行应结合本行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特点,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掌控全行总体市场风险状况,并负责向专门委员会和高管层汇报,应将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中,并建立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行应使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及人员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及人员完全独立,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向不同的高管人员报告工作。
  五、各行应加强对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该部门下设的与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相关的团队(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二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六、各行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风险分析报告机制、重大市场风险应急机制、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清晰有效地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七、各行应以现有人民币国债和相关产品交易价格为基础,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研究并建立基于市场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人民币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八、各行应加强对复杂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将复杂衍生产品纳入到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之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研发具体有效的产品定价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关的风险参数,为对冲各类风险提供参考。
  九、各行应使用专业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全部纳入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中,应在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尽早开始积累交易账户的日损益数据,为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做好准备,逐步创造条件研究并实施市场风险模型,计算全行统一的市场风险的风险价值。
  十、各行应建立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市场风险管理的能力,建立市场风险管理定期审计机制;应至少每年对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各行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监会。
  十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将近期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对持有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包括A、B两类)进行复审。各持证评价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复审材料通过原预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复审合格后,领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二、申请从事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复审期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评价机构持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称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下称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安全评价主要内容

1.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2.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3.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4.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5.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局)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施资质核准和资格注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应通过资质核准和统一的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国家局定期对获得资质的评价机构和通过考试并取得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予以公告。

2.安全评价应由评价机构专职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承担。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由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两部分组成。

3.应逐步建立评价项目的招投标机制。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 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四、监督管理

1.安全评价机构从事评价活动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未经国家局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国家局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每两年一次的资质复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评审。

3.评价机构承接评价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4.评价机构每年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5.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评价资质:

(1)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和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的;

(2)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的;

(3)两次考核之间所完成的安全评价,累积两次不能通过技术审查的;

(4)所完成的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和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5)有违法行为的。

6.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1)涂改、伪造、转借《注册资格证书》的;

(2)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价标准的;

(3)有违法行为的。

7.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机构申请煤炭行业安全评价资质,须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局进行资质审核。对获得煤炭行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其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8.国外中介机构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应向国家局提出机构资质和人员注册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