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3:18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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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3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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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家庭暴力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实施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 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各级群团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律道德教育内容。

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支持反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开展工作;对因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诉的公民,应当认真接待,并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 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治安保卫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所辖区域或者单位的家庭纠纷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要及时疏导,予以劝阻;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注意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并告知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五、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对所受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作出鉴定。

六、 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训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七、 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八、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在审理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时,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九、 对预防、举报、制止、查处家庭暴力和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家庭暴力严重后果发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权益保障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决议的宣传贯彻和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编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市编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控办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协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十公斤(摩托车二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定编的车辆,需要调剂时,应报市控办审批后,到市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过户手续。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