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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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绵阳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绵府发[1998]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人员中的适龄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
  第三条 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只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暂不纳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及涪城、游仙、高新区和科学城办事处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或4%确定缴费费率。选择按6%缴费的,享受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选择按4%的比例缴费的住院医疗费按现行政策70%报销。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初将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也可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六条 新参保人员从初次缴费之日起六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在足额补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已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参保办法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也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保,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不再缴费并继续享受第八条规定的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满20年。
  第十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半年内接续医保缴费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不再缴费并享受第九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 凡按本办法参保者,一经被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聘用,即从聘用的次月起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此前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在本市社保定点医疗门诊进行尿毒症透析、肿瘤化疗治疗和放射治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且从未享受过住院医疗待遇,其参保累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全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可按照《绵阳市企事业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药品监督、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协等部门和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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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核销”一词如何理解的请示》〔闽工商广字(1998)第2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核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一种措施,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对需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1998年9月20日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征产品税,系指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免税。外贸企业进口这四项产品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三、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具体免税比例为:
1.下列十三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
①各种已硝毛皮;
②各种皮革;
③各种合成革、人造革;
④象牙;
⑤珍珠;
⑥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
⑦玳瑁、珊瑚、琥珀;
⑧毛条和毛纱;
⑨64’’以上宽幅棉布;
⑩64’’以上宽幅涤棉布;
■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里料,人造毛皮;
■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2.其他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过去对某些进口产品所作的特案减税、免税规定,凡未到终止期的仍继续执行。
五、进出口成套零部件,一律按整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每签发一份“出口产品证明”,按规定向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单位收取签证费人民币十元。
七、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计算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税款时,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即先对出口产品按内销产品的征税方法计算征税,然后以出口产品的全额乘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
八、出口卷烟、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档税率的产品,由于出口后很难确认其在工厂是按何档税率交纳的产品税款,因此,为简化手续,我们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和这四项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如下:
卷烟60%啤酒20%氮肥5%
白酒30%水泥10%
九、外贸企业出口下列税目范围的纺织品,一律按连续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人造皮毛;纯麻布;
其他毛纺织品;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绸缎;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其他机织丝织品;纺织复制品。
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包括不得减免出口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用以归还贷款。
十一、财政部原批准对供出口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铝质拉链减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内出口上述四项产品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项产品一律恢复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出口后亦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二、“出口产品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在“证明”和“申请表”未统一印发前,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和退税时,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198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