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8:48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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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部于今年4月29日以建住房〔1999〕114号文发布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现就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
划、分步实施,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负责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今年第三季度将首先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
系》、《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章程》、《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章程》,为各地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创造条件。
三、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负责本辖区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并负责组建本地区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各地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住宅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今年开展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在我国住宅建设中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缺少实践经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我办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城市试点小区”和“小康示范工程”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对新启动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要求必须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其
申请表详见附件。
建议各地选择1-2个省级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及其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以不断积累经验。
五、积极组织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基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和培训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办将今年下半年开始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研讨班和学习班,培训商品住宅性能
认定工作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在今年内可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范围积极、稳妥地展开,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任务是十分繁重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请各地在七月底前将确定的本地区负责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函告我办,以便建立工作网络并按《管理办法
》的要求,尽快开始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七、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我办,负责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事宜,请与该处联系。



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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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地址:汉口新华下路9-1号 邮编:430015
联系电话:027-85777551

这几年,民工的权益保障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去年,温家宝总理帮民工讨工钱引发了一场年底帮民工“讨薪”的运动,这场运动让企业对拖欠民工工资有所顾忌,今年民工的处境应该比往年好多了。奇怪的是,今年年初便从福建一些地方传出“招工难”问题,随后这一现象蔓延至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主要劳动力输入地。9月7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发布《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首次承认我国局部地区客观存在“民工短缺”问题。
“民工荒”让劳动管理部门感到意外、让用工企业感到头痛。“民工荒”现象也让一些人士感到担忧:这是否是一个信号,年复一年的“民工潮”就此退潮?沿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具有廉价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一旦民工出现短缺,那些靠劳动密集型维持生存发展的企业会不会大量关门停产?这是否意味着支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不复存在?对那些依靠廉价劳动力生存的中小企业,这是否是一场灾难?
面对诸多疑问,我没有丝毫悲观,同几亿农民兄弟一样,我盼望这一天已经盼望了十几年。“民工荒”之所以在今年出现,不是没有缘故。这里折射出的是中央今年“三农”政策取得的实效,看到的是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敲响的是民工也是劳动者的警钟。“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决不是灾难而是惊喜。
多年以来,民工离乡打工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种地不赚钱。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上半年农产品价格上涨也给种田地的农民增加了收入,这一加一减,让农民看到了田野的希望,很多农民放弃外出打工安心在家种田地。在农村不少地方看到一个可喜的变化,有些地方农民把已经转包出去的农地拿回来自己种粮,有些地方农民把原来的单季稻改种成双季稻。以前的“民工潮”给一些地方带来令人痛心的“土地撂荒”,在一些贫困地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外出打工的人多,外出打工越多的地方土地撂荒的越是多,那边民工潮起这边土地荒芜。现在,“民工荒”则土地不荒矣!对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问题是头等大事,粮食稳则民心稳,农民愿意种田地,岂不是一件大好事?
“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惊喜之二是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第一代民工赚的多是“血汗钱”,他们外出打工的唯一优势是吃苦耐劳,他们能不计报酬地加班加点,能在恶劣环境下毫无怨言地工作,用透支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几百块钱一个月的“工资”。相对于第一代民工而言,现在的“民工”多出生在80年代,他们缺少父辈的忍耐,多了些文化知识,又加上不少法制的洗礼,维权意识与父辈早不可同日而语。他们在寻求打工赚钱的同时还寻求学知识、学手艺,在赚钱的同时也知道爱惜自己的身体。那种既学不到手艺又赚不到钱的“苦力活”对他们缺乏吸引力,他们在选择工作时知道“挑挑选选”,在工作不如意时知道“跳槽”。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扣押身份证是在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难以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但他们可以“不碰”那些漠视他们权益的用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他们个人是弱者,但当他们集体意识到自己权益,开始用脚投票的时候,也许他们就是强者。
“民工荒”其实是一种谬误,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只存在劳动力过剩,解决就业问题是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民工荒”,并非没有民工,而是因为那种低价的工资待遇和恶劣的劳动条件使民工不愿意就业。就本质而言,是用工单位的不愿意支付劳动力商品起码价格造成的“用工荒”,决非民工短缺造成的“民工荒”。
“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之三是民工开始用行动回敬那些漠视他们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他们在争取法律赋予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但法制的阳光从未真正照耀在农民工身上。那些写在《劳动法》上的条款,诸如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加班加点的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对大多数民工而言,是一纸可望不可及的空文。广东东莞一带一些来料加工厂一直流行一种说法:“赚的就是人工的钱”。民工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几倍的工作量换来的只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他们每天干14~16小时的活,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终日在高温、潮湿、充满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里劳作,每月只有300~400元钱,即便是这样几个“血汗钱”也时常被拖欠。据劳动部课题组专家介绍,去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一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加班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除了拖欠民工工资之外,有的企业还肆意扣押民工的身份证件。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地进行查处,但从未取得实效,因为用工单位不怕民工走,你前面走我马上可以招,低廉的劳动力供给让用工单位对侵犯民工的权益有恃无恐。“民工荒”的出现给那些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民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是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的劳动者。可以毫无顾忌地从民工身上榨取利润的时代不复存在,在出现民工短缺的地区,一些明智的企业主开始在考虑增加民工的工资或改善民工的工作条件。
有人称中国为世界的“加工厂”,中国加工业的兴起不应以牺牲民工的利益为代价,而应走技术发展之路。现阶段民工短缺或许会给一些企业带来阵痛,从长远观点看,它对企业、对国家、对民工个人都会带来好处。我国已经从商品不足过度到一般商品过剩,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可以以此为契机,淘汰一批高消耗、低产出的落后企业;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劳动条件和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此为契机,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实现劳动用工的法治化。
“民工荒”带给我们一次绝好的劳动法普法机会,如果我们能适时抓住机会,进行因势利导,让法治的阳光也照射在民工身上,让民工切实感受到劳动的快乐和幸福,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会以百倍的努力回报社会,中华民族的振兴也指日可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罗辑、黄立志、赵景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