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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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技厅〔2004〕1号


  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是“十五”“211工程”公共服务体系“CERNET高速地区网和重点学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设内容,经过前期建设,ChinaGrid项目已取得一定的阶段成果。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中国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

  请各项目参加高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在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专家组的组织协调下,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和领导力度,认真完成好各自承担的建设任务。

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和专家组名单

  一、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副组长:谢焕忠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成员: 郭新立 教育部“211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娄晶  教育部科技司信息化处处长

  二、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专家组名单

  组长: 金海  华中科技大学

  副组长:郑纬民 清华大学

      李晓明 北京大学

      陈小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成员: 董守斌 华南理工大学

      李明禄 上海交通大学

      罗军舟 东南大学

      肖侬  国防科技大学

      董小社 西安交通大学

      孟祥旭 山东大学

      王兴伟 东北大学

      曾海标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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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61号文件精神,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提出铁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从现在起到“八五”期末铁路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力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一种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保健、预防、医疗及康复等几个方面。现结合铁路实际情况,提出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1、1989年要有三分之二的卫生所、保健站基本达到铁卫〔1987〕70号文件的要求;“八五”期末,要进一步完善沿线厂、段、工地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卫生所配备药品120~150种,保健站50种左右。对所站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做好定向招生与分配工作,多渠道培
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素质。
2、各单位对疾病防治要有全面规划。急性传染病总发病率要低于前七年的平均水平。
3、“七五”期末,要抓紧改善沿线小站、工地、边远地区职工家属生活饮用水条件:“八五”期末有较大改善,使80%的职工家属享有安全饮用水。同时要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4、加强婚姻保健、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围产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二以下。
5、加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精神卫生咨询等系列化保健服务。儿童健康目标:家属集中住宅区新生儿出生体重90%达到2500克以上;婴幼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学龄前儿童90%符合年龄、体重标准;婴幼儿及学龄儿童能得到较合理的营养和食品卫生保障

6、进一步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八五”期间以分局、工程处为单位,麻、百、脊、卡四种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百日咳、麻疹发病率分别控制在1~2/10万和5~6/10万,基本消灭白喉、脊髓灰质炎。分局、工程处配备必要的冷链设备,抓好冷链的有效运转。
7、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和健全以各级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网络,改善宣传手段,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0%。引导职工、家属更新观念,移风易俗,改进个人与群体不卫生行为,树立良好的卫生风尚,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使社会预防,家庭保健和自我
保健结合起来。
8、加强卫生法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标准及实施细则。理顺监督体制,加强执法力量,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提高素质,完善仪器设备,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提
高监督监测覆盖率。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达90%。控制职业危害的发展,推广站、段控制职业危害单位合格验收制度,“八五”期末达到80%的站段验收合格。
9、改善基层医疗条件。铁路沿线和施工第一线的职工、家属因伤病能在一小时内得到初级医疗救治、24小时内能得到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医疗服务。
10、对非传染性疾病,各局要有重点地在一个分局(工程处)规划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意外伤害等的防治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社会防治的试点工作。
上述目标,分两个实施阶段:1989~1990年为第一阶段,即规划试点阶段;1991~1995年为第二阶段,即普及与提高阶段,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打好基础。要求全路如期实现。
二、加强预防保健和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引起足够重视,深刻理解卫生与社会经济的双向促进作用,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卫生战略的关键,其基本政策与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是一致的。它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四化大业,是符合我
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大卫生观念,全方位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把预防保健同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指标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各局、厂要将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纳入总体发展规划,成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的内容,统筹兼顾,制定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实

施,发动群众人人参与,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二是要在政策、经费、物资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办法,适当增加健康投资。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要相应地增加对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财政支持,使卫生事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三是要
健全组织,由局、厂主管卫生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完善初级卫生保健管理体系,发挥整体功能,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四是各局、厂要根据全路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实施方案,报部备案,逐项抓好落实。
2、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分阶段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要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抓好网的建设,形成局、分局(处)、基层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要主动地逐步地调整卫生事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理顺预防保健机构体制,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防
疫技术体系;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从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发展;扩大卫生所、保健站预防保健组织的职能,并建立严格的检查评比制度,使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得以分阶段逐步实施。
3、强化短线,加强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初级卫生保健和预防保健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把预防保健作为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保健监督监测水平与卫生防病质量,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建设仍是一条短线的状况。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完善和充实预防保健体系,解决房屋、设备、人才、技术方面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条件困难等问题。各局、厂要用3~5年的时间,集中力量改善其工作用房和仪器装备,分期分批地给予重点支持,“八五”期末要有四分之三的卫生防疫站基本达到铁卫〔1986〕1107
号文件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等项任务的需要,提高防治效能。
4、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协调一致地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而卫生部门是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执行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内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多作贡献。医政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阶段目标管理,负责组织统一的管
理机构,抓好三级网的建设和医疗保健制度的建立健全;防疫部门要抓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危害等的防治;科教部门要为基层培养适宜人才和指导发展适宜技术;爱卫办要侧重抓好健康教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等;妇幼、药政等部门
在具体任务指标中都要承担自己负有的重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来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这一人民健康的发展战略,更好地为铁路职工、家属和广大旅客服务,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



1989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规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维护我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经营秩序,针对我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存在的问题,我部制定了《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地外经贸委(厅)转发有关出口企业,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使他们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规定。
我国每年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在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各级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这一管理工作,确保在双边协议框架内对设限国家有秩序地出口纺织品,并通过管理提高出口效益,用好、用足有限的配额,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纺织品出口。

附件: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
目 录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二)撤证
(三)签证章管理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配额下达数据
(二)上报数据
(三)非配额类统计
(四)年初始化
(五)数据备份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二)部计算中心下发的报表种类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四)年报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二)证书丢失
(三)替代证书
(四)网络故障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电脑、软盘管理
(二)防病毒
(三)计算机系统口令管理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管理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一)各级签发证机关应建立主管处长领导下的配额分配、证书签发岗位责任制以及证书审核签发监督制度。配额调整分配应严格按照1992年印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许可证书审核,签发应由两人以上分别办理。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部下达的配额计划签发证书,不得超配额或无配额发证。对超配额发证及只发空证不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各发证机关应对出口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口售价高的企业可在配额分配,调整上予以奖励。对配额使用不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配额,对违章使用配额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1、证书打印。打印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打制证书。证书内容须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规定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相符。许可证年度须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出运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的日期。严禁无合同打证。凡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分批打印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每批实际出运数量相符。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设限国规定鉴定货物类别。签证机关应定期对打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打证。不允许将空白证书交外商打印。
2、证书申领。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3、证书审核、签发。签证机关应认真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查工作。签证人员应严格核查许可证内容与合同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等是否相符。凡无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的或证书内容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不符的,一律不得签发证书。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审证确认、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章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凡有涂改的证书,设限国海关一律不予清关。签证机关对已签发的证书实行专人复审。
复审证书应着重审查如下几点:
(1)证书与企业实际配额类别、数量是否相符,证书及签章栏目是否有缺项、更改、不清楚。
(2)签章栏内数量、类别、数量单位、许可证号码、年份与证书内容是否相符。
(3)签章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美国、加拿大)。应与我有关设限国签定的许可证安排协议的要求相符。
(4)货物与签证类别是否相符。许可证货物品名、单位、数量、金额、进口商与合同是否相符。对美国出口合并类别,如338/9类,证书应打印合并类别或按实际出运的货物类别打印。
(5)数量TOTAL值:证书第10栏数量总计应和下方TOTAL项的值相等;微机数量栏的值应和证书TOTAL项的值一致。
(6)许可证年度是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
(7)童装标记:对童装类别,在证书相应栏里加以注明。在上报数据中加“*”号。
4、严禁在出口企业没有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为占用配额而提前发证或发空证,经与进口国海关核查确属发“空证”的,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二倍扣减该企业或该省市配额。

(二)撤证
各签证机关应严把撤证关,确需撤证的,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应在出口企业退回原证书正本后,方可做撤证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
1、因上报数据不及时被欧洲进口国视为无效证书而要求撤证重发者〔详见五、(三)节〕
2、丢证〔见六、(二)节〕等
3、输美货物已在美国海关,因证书内容有误需重新发证的,由美国海关在证书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印单。经部贸管司同意后,凭此复印件重新发证,并撤销旧证。 (三)签证机关应建立签证章管理制度、签证章应专人管理并只能用于签发证书,不得用于其它文件。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下达配额数据
1、部计算中心及各签证机关凭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预、决分及调整计划、准确输入电脑,并严格按数据发证。
2、年增率切块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审核后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主机。
3、各签证机关对年增率部分省内公司间进行调整,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确认后方可由调整口输入微机。部贸管司同时通知部计算中心主机输入相应调整数。
4、对美分组配额(含丝绸组),对原分有基数的公司(如抽纱、纺织),在省内进行调整(追加配额)的,签证机关应及时函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输入主机进行调整,否则将出现超配额现象。
5、两纱两布配额,主营公司的分配方案分批报部贸管司审核,由部贸管司按分口岸数量下达配额调整单,并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相应调整数。各发证部门凭部贸管司配额调整单及主营公司的合同签发许可证。
6、调整单、招标单处理
发证机关按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调整单及商会下达的企业中标单,由微机调整单输入口输入。招标类别凭纺织商会下发的企业中标通知单,输入并在类别标记处打Z。对子类别(或称“其中数”)增减配额时,应相应同时增减其主类别的配额。(如338-S增加100打,则同时应在338项下增加100打)。
7、类别间配额的包含关系
(1)美国分组配额数据(含丝绸组),直接分给公司的配额,包含在其所在的口岸配额数据之中;
(2)主类别的配额数,包含其子类别的配额数。有关类别间关系详见附录。
8、欧共体工业家配额
欧共体工业家配额的统计应与正常配额分别统计,两者关系不同于上述母子类别关系,而应分别统计。即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正常配额没关系。例如6类某公司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其正常6类其基数或调整数无关系。

(二)上报数据
1、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并与证书数据相符。
各签证机关须每天将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数据通过网络上报部计算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2、每年1月5日后,计算中心不接收上一年度的许可证数据。特殊情况需换证的,需报部贸管司审核,并书面通知部计算中心将数据发往国外。
(三)非配额类统计
应加强非配额品种出口统计工作。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之我纺织品出口发展较快,进口国随时都可能根据双边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某些非配额品种进行设限。各地上报的非配额出口统计是新设限品种对外谈判配额的数量,对内进行分配的主要依据,各签证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非配额品种及非配额地区的贸易出口统计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正确的商品分类归类,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在非配额品种设限后,对由于未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或未输入电脑及未上报外经贸部所造成的损失概不予补偿。
(四)年初始化
为保证每年有其独有的数据库环境,新年开始应建立一个新的数据库用户,具体步骤见操作手册。
(五)数据备份
签证机关务必每天对数据作备份,以保证计算机签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这应作为一项日常必做的工作来要求。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为了使上下数据取得一致,便于每月核对报表的准确,各签证机关应将当月(包括30日或31日)签证的数据在下月第1个工作日之前全部上报完毕,并打印报表。如:5月份数据(含31日所签证书)应在6月1日前抽报完毕,在抽报5月份数据,打印5月份月报后,再签6月份证书。
(二)部计算中心每月下发的报表种类
1、纺织品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2表)。
对美纺织品分组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5表)。
2、对美超配额情况表(今后视情况,可按周下发)。
3、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
4、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统计表(TEX10表)每年6月以后,每月寄送一次。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对上述报表,签证机关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核对。
1、对美超配额情况表,应及时与计算中心核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部贸管司及计算中心。
2、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中记录了发证机关上报数据的时间及记录条数。发证机关对统计表应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补报。部计算中心数据将作为今后分配调整及检查各公司使用配额的依据。
(四)年报
每年1月5日出上年初步年报(不再出上年12月月报),2月15日出最终年报,之后不再接收和处理上年数据。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通过网络每天将各签证机关上报的许可证数据经主机处理后,通过ELVIS核查系统发送到美国海关电脑网络,美海关以此数据对书面证书进行核查后放行,凡与该数据不符的(包括MID错)美海关将均不予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美方。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每天通过CNPAC网向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传送数据。加进出口许可局依据部计算中心传送的数据对报关许可证进行核查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加方。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
对德国目前暂为每周二、五传送数据,对欧共体(除德国外)的其它国家每周传送报表,凭此清关。德工商局自进口商申领进口许可证之日起,5天之内若不能从部计算中心发送的电子数据中查阅到该出口证书的有关数据,即视为无效证书,签证机关须撤证并重发新证,并在重发新证的第九栏注明替代原证书号。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各签证机关对部计算中心提供的超配额情况,应及时核对配额及明细,查找原因,尽快解决。
凡超配额发证的,对超出配额的许可证数据,部计算中心不发往美国海关及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货物抵港后,将不能清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签证机关承担责任。对欧共体超配额发证的,发现后,加倍扣减第二年配额。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空运货物必须提前申领证书,以便有足够时间上报及对外发送核查数据。特殊情况下可在上报数据的同时电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以便作特殊处理,及时将数据传送给核查方。
(二)证书丢失
1、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许可证丢失。
2、凡丢失证书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由发证机关书面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向进口设限国家核查,确系还未清关的,由部贸管司通知签证单位撤证并重发新证。对货物已清关,企业又申报丢失证书的,将由部贸管司通知进口设限国家海关对该许可证作伪证处理,并对这种舞弊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用副本重新盖章后清关。对多次丢失证书的企业视情节扣减配额。
(三)替代证书
凡证书内容有误,导致货物不能在美国海关清关的,原则上应撤销旧证,重发新证。特殊情况需办理替代证书时,签证机关应将原发证书报部贸管司审核后,由部贸管司授权驻美使馆办理替代证书。驻美使馆不受理出口企业,签证机关办理替代证书的函、电。
(四)网络故障
凡确因技术原因暂无法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联系。部计算中心将酌情同意其暂用软盘上报,但要求尽快恢复网络传输。在线路未通前,应每日抽报当天发证数据,并用特快专递寄送,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各出口企业、签证机关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电脑、软盘应专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防病毒
对各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应做病毒检查。
(三)各发证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操作微机发证系统及VAX3100机系统。非主管人员不得进入或操作发证系统和VAX3100机系统。计算机口令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微机主管人员。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的管理
对部计算中心下发的程序盘,各种参数盘应及时处理,并填“回执”尽快寄送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对处理完毕的程序(参数)盘应专人保管,防止失窃、损坏。对已被替换了的旧的各种程序参数盘应及时寄还部计算中心。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EID应严格按照(94)外经贸管纺函第1号的规定编制。
对不符合上述格式的EID上报文件,中心将不做处理并退回。
(二)各外经贸委应将所编的新EID数据上报部计算中心备案后方能启用。否则,有关的许可证将不能进入部主机系统。
(三)各外经贸委在接到部计算中心寄来的新增MID软盘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公司。
(四)EID、MID应由专人管理,负责发送。请将联系人姓名报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
以上各项规定将随业务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有关解释权在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关于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部分类别分限的说明

为了统一各设限国家和地区配额计算上的一致性,关于“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有些类别还包含分限类别,即主类别(CATEGORY)中还包含子类别(SUB-LIMIT),为明确这些主类别与分类别的关系,特列制“主类别与分类别关系表”(附后)请各地今后在这些分限类别数据的输送和统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输入预分、决分、切块、调剂和招标配额时,输入包含有分限类别的数量时,分限类别增减时应在主类别上作相应增减。一般地,主类别增减时其分限类别不必作改动。另外,欧共体的6类和6S类是两个单独的类别,其数量是分别计算的,6S类不是6类的分限类别,根据协议,6类配额可自动转成6S类别用,但在计算数量时应将6类减少的部分加在6S类中。例如:
转之前: 6 2,000 6S 2,000
转之后: 6 1,000 6S 3,000
在这里,6类减少1,000件转成6S类,6S类因此增加了1,000件,但是,6S类不能转成6类。
二、计算机打出的预分表、决分表、切块分配表及其它统计表,其配额数量均按上述关系计算。
附表:主类别和分限类别(子类别)关系一览表
主类别 子类别 子类别加减时
主类别的情况
EEC:
2 2A +.-2
2 2B +.-2
2 2C +.-2
3 3A +.-3
3 3B +.-3
3 3C +.-3
5 5A +.-5
37 37A +.-37
USA:
317/326 326 +.-317/326
338/9 338/9-S +.-338/9
340 340-Z +.-340
341 341-Y +.-341
360 360-P +.-360
410 410-A +.-410
410 410-B +.-410
440 440-M +.-440
651 651-B +.-651
GIII 224-V +.-GIII
GS 740 +.-GS
GS 741 +.-GS
CANADA:
1 1A +.-1
1 1B +.-1
5 5A +.-5
5 5B(5A其中数) +.-5A同时+.-5
7/8A 7/8B +.-7/8A
11 11A +.-11
36 36A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