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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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


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加大农村地理标志和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一)加强指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二)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宣传提纲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如“海尔”、“绿色食品”等。

  2、商标为什么要注册?

  《农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如果不注册,使用人就没有专用权,就难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农产品上使用的商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3、农产品使用商标有何好处?

  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在商品分类上主要属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30、31类。在这些产品上都可以注册和使用商标。

  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不高,农产品供应主体极为广泛、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最好办法就是认牌(商标)购物,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谋匾跫?/P>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 。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农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6、什么是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也就是说,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有很多地理标志产品,如“涪陵榨菜”、“库尔勒香梨”等。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不同。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7、地理标志涉及哪些产品?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水果、茶叶、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黄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8、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求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加强保护还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农民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山东“章丘大葱”的情况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调查,“章丘大葱” 作为地理标志获准注册后的两年间,产品单价增加2-5倍,产区10个乡镇农民收入增长了3倍,大葱面积已由不足10万亩扩大到15万亩。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同时“促进了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了基地发展”,“带动了运输、餐饮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还有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在目前,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促进“三农”问题的早日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9、推进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紧迫性

  《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也越来越多。自199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至今年11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75件,分别来自我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核准注册113件。如新疆的“库尔勒香梨”、江西的“景德镇陶瓷”、浙江的“绍兴黄酒”、福建的“漳州芦柑”、重庆的“涪陵榨菜”、山东的“章丘大葱”等等。这些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相当一部分的地理标志的使用者还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地理标志的使用尚处于自发状态,不利于保护,也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优势。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则广大农民将难以受益于地理标志,我国农产品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积极向农民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知识,鼓励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

  10、如何申请地理标志注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被侵权时怎么办?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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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03]5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
纳契税。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
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
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
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
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
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
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
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房)
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兔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兔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兔征;
(八)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免征;
(九)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
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免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市财政
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
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
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市级征收机关为北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处。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
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本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授权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1998年12月9日,证监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其内容和格式遵从本准则第四部分《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刊登的摘要字号应不小于6号字。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刊登年度报告摘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七)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八)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文本、摘要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将年度报告文本备置于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电子信箱。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5)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5、其他报告事项,如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以及选定报纸的变更等。
(六)监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7、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主要介绍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如果公司有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也应予以介绍。如果公司开展境外业务活动的,还应该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主要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4)公司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退休职工人数情况。
(5)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4、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5、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年度报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6、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重大事项
在报告期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
(2)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3、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税务登记号码。
4、公司未流通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5、公司报告期内证券主承销机构名称。
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经办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四、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3、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
| | | | | 法定|未分配| |
|项 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 |合 计|
| | | | |公益金|利润 | |
|--------|----|--------|--------|------|------|------|
|期初数 | | | | | | |
|--------|----|--------|--------|------|------|------|
|本期增加| | | | | | |
|--------|----|--------|--------|------|------|------|
|本期减少| | | | | | |
|--------|----|--------|--------|------|------|------|
|期末数 | | | | | | |
|--------|----|--------|--------|------|------|------|
|变动原因| | | | | | |
--------------------------------------------------------------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1、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内容。
2、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4)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监事会报告
1、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3、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2、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八)重大事项
应对以下事项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全文刊登)。
2、会计报表,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
(1)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3、会计报表附注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必须注明,并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2)如果公司报告期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披露。
(5)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的要求的格式,至少披露以下报表项目:
1.短期投资
2.应收帐款
3.其他应收款
4.长期投资
5.在建工程
6.长期待摊费用
7.其它业务利润
8.投资收益
9.补贴收入
10.营业外收支
11.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附注当中有重要说明的项目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五、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且可以公开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概况等。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变更,应予以说明。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存货核算方法。说明存货分类、取得、发出、计价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明短期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5、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6、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境内外所有子公司中,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而未纳入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合并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货币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现 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若有外币的,应同时披露外币金额和折算汇率。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其他投资
合 计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公司,应说明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期末市价的来源。
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 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票据如有贴现、抵押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并予以说明: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应收补贴款,还应说明有关批准文件。
在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中,如果在金融机构中有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的,应披露详细内容,逾期未归还的,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跌价准备 金额 跌价准备
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
低值易耗品
…………
合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司,还应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5、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合计
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余额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和形成原因;若有待处理财产在1年以上的,也应说明内容和原因。
7、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 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备注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 面值 年利率 购入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种类 金额 利息 或已收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单位 利息 或已收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企业,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8、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备注
原 值
…………
合 计
累计折旧
…………
合 计
净 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9、工程物资,应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10、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 其他 期末数 资金 项目
名称 (其中: (其中: 入固定 减少数 (其中: 来源 进度
利息资本 利息资本 资产数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11、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2、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3、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类别 期初数 期末数 备注
抵押借款
担保借款
信用借款
合计
14、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若有,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对数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性质和内容。
15、应付股利,应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16、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税额。
17、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18、长期借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如为外币借款,应披露外币金额和按报表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19、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合 计
20、股本,应按附表格式披露。
21、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股本溢价
接收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应说明有关决议。
22、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和分配股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4、财务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 别 本年发生数 上年发生数
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其他
合计
25、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26、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27、补贴收入,应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来源和依据。
28、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29、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六)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资产项目金额为负数),应披露项目内容。
(七)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行 业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毛利 |
|------------|--------------|--------------|--------------|
| … |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
|------------|------|------|------|------|------|------|
|公司内行业间| | | | | | |
| 相互抵减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九)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和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存在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附表: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
| | |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 |
| |期初数|----------------------------------| |
| | |配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数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 | | | | | |
| 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4、其他 |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