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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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商规发[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
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与蔓延,给各类出口企业开展商务活动和扩大出口增添了许多困难,并成为影响今年我国出口的最主要不确定性因素。为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要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疫情给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全年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情况沟通,搞好部门协作
(一)改进完善税贸协作工作联系机制,确保信息准确畅通。要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相互间的联系,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与方式,积极主动沟通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突发性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抓紧研究处理。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分析“非典”疫情对我国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影响。要采取纸质、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分析评估“非典”疫情对本地区各类企业和产品出口的影响,特别是对重点出口退税企业的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国税局,共同研究对策与措施,力求将“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三)各级国税局要继续大力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要及时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努力克服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生产企业加快退税单证的收集,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快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速度,以帮助生产企业减少资金占用。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严防不法分子借“非典”疫情之机进行骗税活动,对发现的骗税案件或重大骗税线索要及时上报。
二、用足用好现有出口退税指标,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税局通报反映本地区出口及出口退税需求情况,各级国税局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国家税务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分配、下达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并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不得留滞不用或待时而退。
(三)各级国税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的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化解因“非典”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采取多种形式,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精神,及时帮助解决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贴息工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支持,促进出口企业及时取得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三)各级国税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四)建立方便通畅的渠道与途径,提供热情高效的咨询与服务。要耐心听取出口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解答和宣传国家有关贸易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与措施;积极保护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努力帮助各类出口企业克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要团结一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弘扬税贸协作优良传统,努力克服“非典”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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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是负责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道路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物,对非法侵占道路的管制则是公物法上公物警察权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是公物警察权的集中,但是其简单化的做法,极大的干扰了我国公物法以及公物警察权科学立法和发展。

  附录的下列内容是京都和福冈两市城市建设行政机关“不法占据道路”等方面的一点资料,对城管法规稍微有点认知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尽管执法主体、强制程度等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城管主要的也是执行的这种意义上的公物警察权。日本虽没有名为“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但是相同的职责职权是存在的,归属于城市行政机关,这与我国早期是类似的。

  从现有的学术资料看,日本学术界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法占据对策”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类似法国的公产治安权、道路公产违警罚的警察权)。这可能由于日本该项权力的执法主体也主要是建设行政机关,而学界对公物警察权的理解局限在警察机关的缘故。不过,公物法理论产生迄今不过一百余年,伴随着现代公物本身的发展,将来理论认识上或者能有进步的可能。

  日本的公物警察权执法多采用所谓“行政指导”,其实行政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行政命令(警告、除却或改善命令)而已,当事人的配合(自主撤去)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主动履行。

  日本普遍实施道路占用许可制度,较少采取罚款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在“不法占据”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日本建设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关)也作为案件处理,采取强制措施,由相关部门“代履行”。这种公物法上的做法应该是从财产法上“排除妨碍”发展而来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京都

建?局 土木管理部 道路河川管理?

不法占????策では,道路区域内にある家屋?店??物置小屋??B等の不法占用物件について,不法占??者に??して自主撤去するよう指?Г筏皮い蓼工????な?龊悉摔戏ǖ膜蚀胫盲蛐肖Δ长趣猡ⅳ辘蓼埂?br>
 事?栅瘟鳏欷摔膜い皮希?蓼和聊臼?账??环ㄕ??者に??して行政指?Г蛐肖ぃ?灾鞒啡イ温男肖虼伽筏蓼埂B男肖丹欷胜?龊悉摔系缆贩à嘶?扭?O督?I分(除却?改善命令)を行います。それでも履行されない?龊悉摔希?饯伟讣?蛲聊臼?账??榈缆饭芾碚nに引?いだうえで,告?,行政代?绦械趣蛐肖い蓼埂?br>
 また,不法占??されている道路が?在道路形?Bをなさず,将来においても道路として使用される予定の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接土地所有者(不法占??者)からの申?に基づき,路?を??工罚??婪螭?B下げを行っております。

福冈

道路の占用

道路は、人や??Iの通行に使われると同?rに、社会、??g活?婴巫瞍飧?证趣胜胧┰Oとして??々な目的に使用されています。

たとえば、一定の秩序を持った公共空?としての性?を有するため、その地上あるいは、地下型の公共施?や私的施?のための用途に供されています。

市民生活に欠くことのできない、水道、下水道、??荨㈦??、ガス等のライフラインを??荬工?鏊?趣筏皮庵匾?室鄹瞍虺证盲皮い蓼埂?br>
このように道路の地上、地下に一定の施?を?けて、これを??的に使用することを道路の占用といいます。

道路占用は、道路管理者の?可が必要です。

道路管理者は道路法に?合する占用物件で、公共性、?画性、安全性等を判断し、道路以外に?置する余地のない?龊悉恕⒌缆繁纠搐?C能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窃S可を与えています。

占用の手?き

道路の占用?可申?は、目的、期?、?鏊?趣蛴??した「道路占用?可申???工蚯?鬯?S持管理?に提出することにより行います。

申?内容が、道路法に?合し、道路??造及び道路交通の?保、道路の景?等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乔?鬯?S持管理?にて?可を行っています。

また、?可にあたって、その内容が、道路交通法の使用?可を必要と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あらかじめ警察署?と?f?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六、年检注册:
  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各省外国专家局须将每年的年检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