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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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的请示》(辽劳司字〔1994〕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4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明确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1993年5月7日,为了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劳动部发出了《关于
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对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当前,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定社会出发,我们认为涉及到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应以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为准。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贯彻国务院110号令的工作落到实处。



199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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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舟曲灾区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此次普查需要动员许多人力和耗用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比较困难,因此,第三产业普查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财政开支,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现将第三产
业普查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各项办公费用及办公用具,如会议费、邮电费、宣传费、资料包装运输费、全国资料汇总编印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财政解
决。
二、普查登记表、汇总表、实施方案、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等印制费用,数据处理费用,试点费用,录入人员的培训及补贴等项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工作人员,包括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抽样调查员及编码员,应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交通费用、伙食补助等,均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上述人员
的培训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地方统计事业费的统计业务费预、决算,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编报决算时,另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99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