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8:54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设置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省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证。

(三)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和总结;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等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和局机关财务;管理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基建和国有资产等;指导协调全省中医药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医行业(包括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拟订与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规划并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拟订管理规范;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承办有关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

  (三)医政处。

  拟订全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和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订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和三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的审核报批;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中药研制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

  三、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2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4名。

  四、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由省卫生厅机关党委负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
,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988年2月9日



1988年2月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四、关于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关于意见的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相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