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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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向三峡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组的请示》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对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三峡移民系统内高层次的监督检查,稽察组代表三峡建委依法行使稽察职责。
第三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对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作出总体评价。同时,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提出处理或预警建议。
第四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对象是三峡工程库区县(区、市),及县(区、市)内所有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和单位(以下统称被稽察单位)。
第五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三峡工程移民规划、年度计划、移民政策、法规为依据,并充分运用政府审计、财政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移民综合监理和纪检监察牵头的监督网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是所有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的移民迁建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总称。移民工作是指制定、执行法规、政策,编制移民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实行间接回避制度。稽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专项拨款。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三峡建委向三峡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稽察办)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共同组建。稽察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
第九条 稽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名稽察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由三峡工程稽察办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后报三峡建委批准;稽察员经三峡工程稽察办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后,由三峡工程稽察办任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名稽察员助理,协助稽察员工作。
第十条 稽察组分湖北,重庆一、二、三组共计四个小组,分别对湖北省、重庆市范围内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进行稽察。稽察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在稽察组成员中选定,由三峡工程稽察办批准。
第十一条 稽察组组成人员原则上兼职,但不得从被稽察单位选聘。稽察组成员的行政、工资、组织关系均留在本人所在单位,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稽察组成员的工作费用(差旅费、补助费、办公费等)在三峡移民工程稽察的办事机构按规定报销。
对于长期从事三峡移民工作,经验丰富且身体条件较好的离退休同志可适当聘用。
第十二条 稽察组的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峡移民有关规划、计划、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评价被稽察单位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移民工程进度、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安置质量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三)对被稽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业绩作出评价;
(四)完成三峡建委、三峡工程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怕得罪人,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利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丰富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四)熟悉三峡移民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具有稽察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移民监理等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三章 稽察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重点是检查移民“双包干”的执行与控制、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移民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分期蓄水的目标要求、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质量的分析与测定、移民法规政策的执行与制定。
第十五条 稽察基础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五个大类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年度计划以及移民工程实施三个层次所涉及的主要科目和指标。具体科目和指标的设置以满足稽察工作的需要为准。
第十六条 稽察分析评价的内容
一、移民“双包干”的控制与执行
1、移民“双包干”控制执行情况;
2、移民资金使用与完成实物量、工程进度的匹配情况。
二、移民资金的使用
1.移民工程资金的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2.移民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3.移民工程资金拨付、到位、结算及销号情况。
三、移民工程进度
1、移民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主要工程量情况);
2、移民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与规划、计划要求进度的差距;
3、移民工程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进度。
四、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质量
1、移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格;
2、移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情况;
3、移民工程功能性(配套、恢复功能)质量情况;
4、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落实情况;
5、移民对安置方式及条件的满意程度。
五、移民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制定
1、移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
2、移民规划、计划、财务等移民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3、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4、移民工程建设执法和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稽察组根据被稽察单位填报的《三峡移民工程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和三峡工程稽察办确定的稽察任务,制定稽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四章 稽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稽察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稽察本阶段和上一年度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专项问题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主要通过填写和核查稽察基础材料表、收集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材料或报告、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汇报、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咨询、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量测分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
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的程序
(一)三峡工程稽察办根据三峡建委确定的年度稽察工作要求,编制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稽察工作要点,下达执行。
(二)稽察组根据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向被稽察单位发送稽察通知书。
(三)被稽察单位填写“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被稽察单位责任人或项目法人对基础材料的可靠性发表声明并签字,同时被稽察单位盖章。
(四)稽察组收集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政府审计、财政检查、工程质量检查以及移民监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了解县(区、市)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全面情况,分析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或报告,布置稽察小组的工作。
(五)稽察小组听取被稽察县(区、市)关于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情况汇报,并进行质询。
(六)稽察小组查阅被稽察县(区、市)提供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有关资料,必要时,聘请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移民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进行分析,利用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或报告,对“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基础材料表”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
初步评价。根据初步评价结果制定稽察工作方案,报稽察组组长批准。
(七)稽察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稽察工作方案,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包括:听取被抽查项目单位的情况介绍,并要求被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核查被稽察单位填报的《稽察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职工或移民了解情况;结合有关监督
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报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八)稽察小组向被稽察县(区、市)通报稽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九)稽察小组编写并提交小组分县稽察报告,详细说明核查情况;稽察组编写稽察报告,稽察组对核查内容有不同意见时,稽察小组应做出解释。
(十)稽察组向三峡工程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并分别抄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十一)由三峡工程稽察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稽察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上报三峡建委,并分别抄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稽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稽察工作概况;
2、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
(1)“双包干”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价;
(2)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分析、评价;
(3)移民工程进度评价和完成阶段移民任务措施分析;
(4)移民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
(5)移民搬迁安置质量的分析、评价;
(6)移民工作合规性的分析、评价;
(7)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综合分析、评价;
3、稽察成果的风险评估;
4、结论与建议;
5、三峡工程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五章 稽察单位、被稽察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稽察单位及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含小组,以下同)及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移民规划、年度计划、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工程进度、质量、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移民工程项目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检验;
(三)向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相关单位和职工或移民了解情况;
(四)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质询被稽察单位;
(五)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利益;
(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稽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不得在被稽察单位兼职,不得接收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组织、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
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保守稽察工作秘密,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或其他单位透露稽察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答复,有不同意见可作解释;
(二)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三峡工程稽察办或三峡建委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受到保护;
(三)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报告、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会议纪要和记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不得阻碍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一)在稽察工作中丧失原则,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
(二)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稽察工作秘密,向被稽察单位透露稽察结论和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工作富有成效、业绩突出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报告、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会议纪要和记录等资料,或者隐匿不报,违纪、违法造假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其他行为;
(四)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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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三、主管财政机关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变动,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内部某一机构具体负责会计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事务所对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六、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事务所的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
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支业务不多的,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帐、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每月或每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帐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帐和各种明细帐都必须按月结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帐,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八、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九、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十、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如发生记帐错误,应根据错误情况,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十一、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续使用旧帐外,其他各帐必须另建新帐。建立新帐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各种活页帐平时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同其他帐
簿一并归档。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应在帐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帐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
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二、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章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编号 | 名 称 |编号 | 名 称
----------------------------
| 一 资产类 | | 二 负债类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101|现金 |201|短期借款
102|银行存款 |211|应付款项
111|应收票据 |212|应交税金
121|应收款项 |213|其他应付款
122|物料用品 |214|预提费用
123|内部往来 |215|应付工资
124|其他应收款 |221|职工福利基金
131|待摊费用 |222|职工奖励基金
|长期投资 |223|职工待业保险金
141|拨付所属资金 |224|职工退休养老金
142|有价证券 |225|风险准备金
|固定资产 | |长期负债
151|固定资产 |231|长期借款
152|累计折旧 | | 三 收支类
153|固定资产清理 |301|业务收入
|在建工程 |302|业务支出
161|在建工程 |311|其他收入
|其他资产 |312|其他支出
171|开办费 | | 四 基金类
| |401|投入资金
| |411|上级拨入资金
| |421|事业发展基金
| |441|收支结余
| |442|结余分配
----------------------------

(二)事务所应按本章要求和主管财政机关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章规定的会计科目,事务所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本章内容适用于事务所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主管财政机关编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二)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三)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地方协会或主管财政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基金的变化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如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在月报或季报中附送简要说明。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如遇星期日和例假日顺延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地方协会和主管财政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60天内报出。
(五)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地方协会或主管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各一份;经财政部直接批准的事务所,还应直接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地方协会或主管财政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
(六)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说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及送出日期等。
(七)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八)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期
-------------------------------
| 会计报表编号 | 会 计 报 表 名 称 | 编报期 |
|---------|--------------|----|
|会所01-1表 |资产负债表 |按月编报|
|-----------------------------|
|会所01-2表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按年编报|
|-----------------------------|
|会所02-1表 |业务收支情况表 |按季编报|
|-----------------------------|
|会所02-2表 |业务收支情况表附表 |按年编报|
|-----------------------------|
| 会所03表 |收支结余分配表 |按年编报|
|-----------------------------|
| 会所04表 |基金变动情况表 |按年编报|
|-----------------------------|
|会所汇01-1表 |资产负债汇总表 |按年编报|
|-----------------------------|
|会所汇01-2表 |资产负债汇总表附表 |按年编报|
|-----------------------------|
|会所汇02表 |收支结余分配汇总表 |按年编报|
|-----------------------------|
|会所汇03表 |注册会计师执业年检情况报告表|按年编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券01-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 债 和 基 金|行次|年初数|期末数金额
---------------------------------------------
流动资产: | | | | | | |
现金 |1 | | |流动负债: | | |
银行存款 |2 | | | 短期借款 |31| |
其中:外币存款 |3 | | | 应付及预收款项 |32| |
应收票据 |4 | | | 未交税金 |33| |
应收及预付款项 |5 | | | 内部应付款 |34| |
物料用品 |6 | | | 其他应付款 |35| |
内部应收款 |7 | | | 预提费用 |36| |
其他应收款 |8 | | | 职工福利基金 |37| |
待摊费用 |9 | | | 职工奖励基金 |38| |
| | | | 职工待业保险金 |39| |
流动资产合计 |16| | | 职工退休养老金 |40| |
长期投资: | | | | 风险准备金 |41| |
拨付所属资金 |17| | | | | |
---------------------------------------------
资 产 负 债 表(续)
会券01-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 债 和 基 金|行次|年初数|期末数金额
---------------------------------------------
有价证券 |18| | |流动负债合计 |46| |
|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合计 |19| | | 长期借款 |47| |
固定资产: | |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21| | |事务所基金: | | |
减:累计折旧 |22| | | 投入资金 | | |
固定资产净值 |23| | | 上级拨入资金 |51| |
固定资产清理 |24| | | 事业发展基金 |52| |
| | | | 本年收支结余 |53| |
---------------------------------------------
资 产 负 债 表(续)
会券01-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 债 和 基 金|行次|年初数|期末数金额
---------------------------------------------
在建工程: | | | | 未分配结余 |54| |
在建工程 |26| | | |55| |
其他资产: | | | |事务所基金合计 | | |
开办费 |27| | | |59| |
--------------------------------------------
资金占用总计 |30| | |资金来源总计 |60| |
--------------------------------------------
所长(主任): 会计主管: 制表: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编制单位: 年度 会所01-2表
---------------------------------------------------------------
事务所批准| |注册资金| |
机关和文号| | | |
---------------------------------|4.其他专业人员数
批准时间 | |电话号码| | 1.年初人数_____人 4.年末人数_____人
---------------------------------|
事务所地址| |电传号码| | 2.本年增加______人 其中:工程师_____人
和邮政编码| | | |
---------------------------------| 3.本年减少_____人 律 师_____人
工商登记号| |电报挂号| |
---------------------------------------------------------------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续)
编制单位: 年度 会所01-2表
---------------------------------------------------------------
负责人职务名称和姓名(包括正副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经理、董事长):|5.行政管理人员年末数:
---------------------------------------------------------------
1.事务所总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人 |分支机构、专业分部设置情况:
|1.分支机构___个 其中:在外省(区、市)___个
其中:在编__________________人 编外专职|
|2.专业分部___________个
______________人 |

编外兼职________________人 |

---------------------------------------------------------------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续)
编制单位: 年度 会所01-2表
---------------------------------------------------------------
2.注册会计师人员: |
1.年初人数_______人 4.年末人数______人 |

2.本年增加______人 其中:专职_______人 |

3.本年减少______人 兼职_______人 |-----------------------------

男_______人 |办公条件、 设施、设备情况:
| 1.办公用房面积______平方米
女_______人 |
| 2.汽车_________辆
---------------------------------------------------------------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续)
编制单位: 年度 会所01-2表
---------------------------------------------------------------
平均年龄______岁 |
| 3.电子计算机_______台
---------------------------------|
3.业务助理人员数: | 4.复印机________台
1.年初人数______人 4.年末人数______人 |
| 5.传真机________台
2.本年增加______人 其中:大专以上______人 |
| 6.电传机________台
---------------------------------------------------------------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续)
编制单位: 年度 会所01-2表
---------------------------------------------------------------
3.本年减少______人 中 专______人 |

高 中______人 |

---------------------------------------------------------------
业 务 支 情 况 表
会所02-1表
编制单位: 年 季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所累|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
| | | 计数 | | | | 计数
--------------------------------------------------
| | | | | | |
业务收入 |1 | | | 7.差旅费 |25| |
其中:1.查帐收入 |2 | | | 8.修理费 |26| |
2.验资收入 |3 | | | 9.租凭费 |27| |
3.咨询服务收入|4 | | | 10.折旧费 |28| |
4.资产评估收入|5 | | | 11.物料用品费 |29| |
5.培训收入 |6 | | | 12.职工培训费 |30| |
--------------------------------------------------
业 务 支 情 况 表(续)
                              会所02-1表
编制单位: 年 季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所累|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
| | | 计数 | | | | 计数
--------------------------------------------------
6.其他业务收入|7 | | | 13.服装费 |31| |
|8 | | | 14.业务接待费 |32| |
|9 | | | 15.会费 |33| |
其他收入 |10| | | 16.税金 |34| |
其中:1.利息收入 |11| | | 17.职工待业保险金|35| |
2.罚款收入 |12| | | 18.职工退休养老金|36| |
3.证券收益 |13| | | 19.风险准备金 |37| |
--------------------------------------------------
业 务 支 情 况 表(续)
会所02-1表
编制单位: 年 季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所累|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
| | | 计数 | | | | 计数
--------------------------------------------------
4.其他收益 |14| | | 20.其他业务支出 |38| |
|15| | | |39| |
|16| | |其他支出 |40| |
收 入 合 计 |17| | | 其中:1.利息支出 |41| |
| | | | 2.证券损失 |42| |
业务支出 |18| | | 3.坏帐损失 |43| |
--------------------------------------------------
业 务 支 情 况 表(续)
会所02-1表
编制单位: 年 季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所累| 项 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
| | | 计数 | | | | 计数
--------------------------------------------------
其中:1.工资 |19| | | 4.非常损失 |44| |
2.劳务支出 |20| | | 5.其他 |45| |
3.津贴 |21| | | |46| |
4.福利费 |22| | |支 出 合 计 |47| |
5.工会经费 |23| | | | | |
6.办公费 |24| | |收 支 结 余 |48| |
| | | | | | |
--------------------------------------------------
所长(主任): 会计主管: 制表
业务收支情况表附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度 会所02-2表
----------------------------------------------------------
| 验 资 户 数 | 本 年 | 本 年 资 询 户 数 |本年资产
客 记 经 济 类 型 |---------| |-----------------------|
|本年数|历年累计数|查帐户数|可行性研究|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其 他|评估户数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 | | | |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 | | | | |
3.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 | | | | | |
4.国内联营企业 | | | | | | | |
5.发行股票企业 | | | | | | | |
6.发行债券企业 | | | | | | | |
---------------------------------------------------------
业务收支情况表附表(续)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年度 会所02-2表
----------------------------------------------------------
| 验 资 户 数 | 本 年 | 本 年 资 询 户 数 |本年资产
客 记 经 济 类 型 |---------| |-----------------------|
|本年数|历年累计数|查帐户数|可行性研究|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其 他|评估户数
----------------------------------------------------------
7.国营企业 | | | | | | | |
其中:承包经营企业 | | | | | | | |
8.集体企业 | | | | | | | |
其中:承包经营企业 | | | | | | | |
9.私营企业 | | | | | | | |
10.其他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注:“验资户数”和“本年咨询户数”按户计算,年度内对同一客户进行了多次验资或多次咨询的,只分别算作一户。
收 支 结 余 分 配 表
会所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上 年 数| 本 年 数
------------------------------------------
收入数 |1 | |
其中:业务收入 |2 | |
其他收入 |3 | |
减:支出数 |4 | |
其中:业务支出 |5 | |
其他支出 |6 | |
本年收支结余(亏损用“-”号) |7 | |
加:所属上交结余(减:上交上级结余) |8 | |
减:年初未弥补亏损 |9 | |
减:归还长期借款的结余 |10| |
本年可分配结余 |11| |
-------------------------------------------
收 支 结 余 分 配 表(续)
                               会所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上 年 数| 本 年 数
------------------------------------------
减:应交所得税 |12| |
减: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3| |
减:应交预算调节基金 |14| |
|15| |
本年税后结余数 |16| |
加:年初未分配结余 |17| |
加:年初未分配结余的调增数(调减数用“-”号)|18| |
减:事业发展基金 |19| |
减:职工福利基金 |20| |
减:职工奖励基金 |21| |
|22| |
------------------------------------------
本年年末分配结余数(未弥补亏损用“-”号) |25| |
------------------------------------------
资产负债汇总表附表
_________省(区、市) 年度 会所汇01-2表
------------------------------------------------------------
| | | 注册会计师人数 | 其他从业人数 | 分支机构及其他分部 | | | |
会计师事务所|筹组|从 业|----------|----------|----------|本年|本年|本年|本年资
| | |在编专|返聘专| |在编专|返聘及| |本 地|外 地| |验资|查帐|咨询|产评估
名 称 |单位|总人数| 职数 |职、兼|合计| 职数 |兼职数|合计| | |合计|户数|户数|户数|户数
| | | | 职数 | | | | |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资 产 负 债 汇 总 表
____省(区、市) 汇编会计师事务所数: 年 月 日 会所 01-1表
货币单位:千元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次|年初数|期 末 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现金 |1 | | | 短期借款 |21| |
银行存款 |2 | | | 应付及预收款项 |22| |
其中:外币存款 |3 | | | 未交税金 |23| |
应收票据 |4 | | | 其他应付款 |24| |
应收及预付款项 |5 | | | 预提费用 |25| |
物料用品 |6 | | | 职工福利基金 |26| |
其他应收款 |7 | | | 职工奖励基金 |27| |
待摊费用 |8 | | | 职工待业保险金 |28| |
| | | | 职工退休养老金 |29| |
流动资产合计 |10| | | 风险准备金 |30| |
---------------------------------------------
资 产 负 债 汇 总 表(续)
____省(区、市) 汇编会计师事务所数: 年 月 日 会所 01-1表
货币单位:千元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次|年初数|期 末 数
---------------------------------------------
长期投资: | | | | | | |
有价证券 |11| | |流动负债合计 |35| |
固定资产 | | | |长期负债 | | |
固定资产原价 |12| | | 长期借款 |36| |
减:累计折旧 |13| | |负债合计 |37| |
固定资产净值 |14| | |事务所基金 | | |
固定资产清理 |15| | | 投入资金 |38| |
在建工程 | | | | 事业发展基金 |39| |
在建工程 |16| | | 未分配结余 |40| |
其他资产 | | | | | | |
开办费 |17| | |事务所基金合计 |42| |
--------------------------------------------
资金占用总计 |20| | |资金来源总计 |45| |
--------------------------------------------
基金情况变动表
会所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货币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年 初 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年 末 数|备 注
-------------------------------------------
1.投入资金 |1 | | | | |
2.事业发展基金 |2 | | | | |
3.职工福利基金 |3 | | | | |
4.职工奖励基金 |4 | | | | |
5.职工待业保险金|5 | | | | |
6.职工退休养老金|6 | | | | |
7.风险准备金 |7 | | | | |
合 计 |10| | | | |
-------------------------------------------
| 1.注册会计师(在编)平均月报酬: 元
补 | 其中:基本工资: 元;津贴: 元;其他: 元。
| 2.注册会计师(兼职及返聘专职)平均月报酬: 元
充 | 其中:劳务收入: 元;津贴: 元;奖金: 元:其他: 元。
| 3.其他工作人员平均月报酬: 元
资 | 其中:基本工资: 元;津贴: 元;奖金: 元;其他: 元。
|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料 | 职工总人数: 人;在编专职人员: 人;返聘专职: 人;其他: 人。
--------------------------------------------
所长(主任): 会计主管: 制表:
收 支 结 余 分 配 汇 总 表
会所汇02表
_____省(区、市) 汇总会计师事务所数: 年度 单位:千元
------------------------------------------
项 目 |行次| 上 年 数| 本 年 数
------------------------------------------
|1 | |
业务收入合计 |2 | |
其中:1.查帐收入 |3 | |
2.验资收入 |4 | |
3.咨询服务收入 |5 | |
4.资产评估收入 |6 | |
5.培训收入 |7 | |
6.其他业务收入 |8 | |
加:其他收入 |9 | |
收入合计 | | |
减:支出合计 |10| |
其中:1.业务支出 |11| |
2.其他支出 |12| |
收支结余数 |13| |
减:年初未弥补亏损 |14| |
减:归还长期借款的结余 |15| |
减:应交所得税 |16| |
减: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7| |
减:应交预算调节基金 |18| |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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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政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
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应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换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以租赁、经营、转让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失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失业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失业救济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五十条 对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
康发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 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写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行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