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0:28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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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19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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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等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等政策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又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了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75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村委会和农民收取施工费、材料费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人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供电及配电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二、供电部门是提供电力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供电部门在农网改造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向农民收取材料费、施工费等费用,其行为实质上是滥用其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应的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