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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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考试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重要性。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全国考委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对全国开考专业进行了调整过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自学考试亟需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要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质量标准。要逐步建立以主干课程为主体内容,体现地方特色,与其它教育形式及非学历证书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 
  自学考试专业培养目标要坚持国家关于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同层次、同专业的基本要求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相一致。要注重应考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技术类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要坚持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三、调整开考专业层次结构、优化课程结构,修订并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大力发展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育。开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专科基础上的独立本科段专业为主。各省级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合作,探索与高职高专教育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沟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教育途径与模式,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愿望。全国考委将根据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制定本科专业的开考规划,尽快公布一批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各地考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开设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本科专业,报经全国考委审批。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以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为主。各地要将发展本科专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
  四、逐步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相互衔接。在制订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时,要主动加强和部门、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考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强自学考试的适应性。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项目中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层次和规格的课程,可在自学考试的相应专业的专科或本科专业中承认其成绩及学分。各专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衔接,一般以4-6门课程为宜。要大力推进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自学考试课程的衔接和替代。
  五、专业建设工作要主动适应农村人才培养的需要。要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对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专业在培养目标、规格、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和调整,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有条件地逐步调整专科专业的审批权。对于自学考试机构健全、考务考籍管理规范和建立有科学规范命题制度的省级考委,经全国考委授权,可获得专科专业的审批权。获得专科专业审批权的省级考委,要建立专业设置审议机构,负责专科专业考试计划的审定工作。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应选用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经专业设置审议机构审核同意,省级考委批准的专科专业,需报全国考委备案后公布。 
  七、改革和完善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宏观规划、审定和公布专业目录及专业基本规范,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对各地专业开考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开考专业规划及专业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订专业考试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并按专业管理权限报全国考委审批或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自行开考专业。
  八、逐步建立开考专业评估制度。全国考委要建立专业评估小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省定课程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进行评估。对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可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
  九、充分发挥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在专业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全国专业建设的宏观规划,对各自分工的专业进行审核,提出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方案,制订一批当前急需专业的考试计划,报全国考委审定后公布。要按照全国考委的部署,做好对各地开考专业的评估工作,加强与省级考试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各地的专业建设。
  主考学校应在课程设置及课程考试标准制定、助学指导、考试实施、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在保证教考分离原则的前提下,省级考委可委托主考学校选择少量实践课程实行自主命题。主考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向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开放。继续开展专业主考学校多元制试点,遴选一批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职高专院校作为主考学校。 
  十、加强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队伍是推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开考专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专业类型不断增加,自学考试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专业管理与队伍建设是自学考试业务和政策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各级自学考试机构,特别是全国考办和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进行必要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有较高业务和政策水平的专业管理队伍。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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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重〔200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为确保2004-2007年“985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985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也是振奋民族精神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做出了我国要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英明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跃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对于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构筑国家创新体系,促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985工程”一期建设成效显著,调整和优化了学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快速集聚了一批优秀人才充实了师资队伍,提高了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了所建高等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在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一定经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国外实践证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要良好的基础和较长时间的建设与积累。虽然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懈努力。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我国在高等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实施“985工程”,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努力实现在我国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二、总体建设思路

  “985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建立高等学校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牢牢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坚持跨越式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之路。应着重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目标为导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家重大需求,增进国家核心竞争力,解决国家

  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985工程”的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二)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985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三)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统筹相结合。遵循科学的发展观,要统筹和协调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平台构筑等关系,综合集成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程。

  三、建设目标

  在“985工程”二期(2004-2007)建设中,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通过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新机制。

  --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团队。

  --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促进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的形成和推动学科建设。

  四、建设任务

  (一)机制创新

  按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要求,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和稳定拔尖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氛围。

  突破以传统学科界限为基础的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建立有利于创新、交叉、开放和共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现代科学发展综合化趋势。

  建立以投资效益为核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

  (二)队伍建设

  提供优越的研究条件和配套保障条件,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重视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和深造,通过提高水平、营造氛围、严格培养等多种途径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以博士生和博士后为生力军的创新力量,加快建设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三)平台建设

  以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围绕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计划,整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有机衔接。在平台建设中,要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促进学科交叉,推进资源共享,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建立开放、共享、竞争、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改善平台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通过平台建设,大力提高所建高校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增强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竞争实力,促进学科优化和交叉,形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世界一流学科,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一批跨学科、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开放性的“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交叉、互渗与融合,孕育和催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形成一批能够解决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中心。

  (四)条件支撑

  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与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的教学科研用房。加强教学科研信息化、数字化环境建设,构建基于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的教学科研环境。使所建高校的图书馆、电子资源库和自动化程度在整体上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继续改善所建高校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设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环境,聘请世界著名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或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及研究基地,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召开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加大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的力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五、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安排。“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985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有关高等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本校“985工程”规划和实施。

  (三)“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从学科水平与覆盖面、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进入“985工程”建设学校的基本条件,即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居于全国前列。

  (四)有关高等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和布局,组织有关战略和学科专家对学校申报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进行审核,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后安排建设。

  (五)教育部、财政部将加强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印发《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惠州市市直范围内安置的随调配偶。
第三条 随调配偶的安置采取指令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三种方式进行,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条 指令性安置适用下列随调配偶:
(一)随调配偶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随调配偶取得教师(幼师)、医师资格且在公立学校或医院从事专业工作的;
(三)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立过二等功以上一次的随调配偶;
(四)军转干部系正团以上干部(含专业技术8级、正处以上文职)或飞行员的随调配偶。
指令性安置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任务,各单位应予接收安置。
第五条 双向选择是指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召开用人单位和随调配偶双向选择见面会,或者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随调配偶自找接收单位的一种安置方式。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随调配偶通过指令性和双向选择安置方式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编制空额。用人单位无编制空额且因工作需要接收随调配偶的,由用人单位和市军转安置部门向市编委申请增加编制,经市编委同意后再下达安置任务。
第七条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在适应期间,非随调配偶本人故意或过错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 自谋职业适用不具备指令性安置条件和经过双向选择未落实接收单位以及个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自谋职业随调配偶按下列规定由市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一)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生活费标准,按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二)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基和费率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解决,个人缴费部分在其本人生活费中扣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停发生活费又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谋职业随调配偶,可继续领取生活费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待遇;
(四)退休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社会保险规定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九条 自谋职业随调配偶档案由市军转办管理,生活费由市军转办审批、市财政局核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
第十条 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生活费从安置当年的翌年一月开始计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自谋职业随调配偶向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办退休审批手续,由市军转办在待遇申领表上盖章确认后,由本人提前一个月送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生活费。
第十一条 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和双向选择的随调配偶落实工作单位后逾期不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或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随调配偶逾期不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自动放弃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按月发放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待遇,市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