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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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法部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1992年12月5日) 〔1992〕价费字618号

复函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
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199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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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47号文件精神,为了在政策上鼓励和提高企业自行整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参照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即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份起,凡是列入整顿规划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从企
业奖励基金中,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奖金限额的前提下,集中控制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用于企业整顿好球的奖惩,具体办法是:
一、对认真整顿按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主管部门返还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
2、对整顿效果突出,经济效益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主管部门可从扣发整顿不合格企业的奖金款额及指标中,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并颁发荣誉奖;
3、厂长可以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4、对整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记功和晋升一级(在企业百分之一的晋级指标中解决)。
二、对整顿工作抓得不力,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一般限期不超过三个月。在限期内给予以下惩罚:
1、由主管部门集中控制的百分之十的奖金发放指标不予退还,并由企业按指标的款额如数上交主管部门;
2、厂长不能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停发企业领导人的奖金。
三、对一次限期未整顿好,需要再次延期整顿的企业,加重给予以下惩罚:
1、停发全厂奖金;
2、继续停止厂长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书记、厂长就地免职,安排一般性工作。
如果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影响企业整顿进度效果,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免去领导职务。
主管部门从限期整顿的企业中,集中的百分之十的奖金款额,应专户存储,只能用于奖励整顿好的企业,以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精神,不准挪作它用。如有违者,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各主管部门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订出每个企业整顿验收的时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五项工作,按期进行验收考核。
上述办法,由各级企业整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经委、财政、劳动、银行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1983年9月7日

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1985年4月12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财政的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管好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现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订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一、乡(镇)财政要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全民与集体和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要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乡(镇)财政机构要处理好同县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关系,各主管部门要支持乡(镇)财政工作。要加强同税务所的配合,共同完成财政税收任务。
二、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做好乡(镇)财政工作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负责有关国家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乡(镇)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筹集、分配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研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搞好经营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算、决算,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三、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
四、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农、林、水事业费和其他支出;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用上述各项附加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五、划归乡(镇)财政的具体收支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国家拨给的支农周转金和无偿改为有偿收回的资金,是否列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由各地自定。
六、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乡(镇)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但要分别记帐和结算,向上级财政部门作出报告。
七、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可实行以下形式: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选用哪种管理形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此之外,各地区可采用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其他管理形式。
八、乡(镇)财政原则上不设国家金库。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调度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九、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乡(镇)具体情况设置,不要一刀切。有的可在乡(镇)政府下设置财政助理员,有的可设立财政所(组)。为了做好乡(镇)财政工作,可配备专职财会干部,原则上每乡(镇)一至二人。经济基础好、财政任务重的乡(镇),需设立财政所(组)的,编制可适当增加,但要按精简原则严格掌握,所增人员经费从乡(镇)自筹收入中解决。
十、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