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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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
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首都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保证和良好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下同),为经认定的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均适用本规定。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发区工业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
1.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2.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符合市或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安排,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工业用地外提供工业项目用地。
三、适应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实行多种方式
1.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内,由双方议定,但最低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
2.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租金按年交纳,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还原确定。
3.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选取以上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4.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出租。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保障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试行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均应依法签定协议。
5.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6.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授予管理权限,简化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地手续
1.开发区工业用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批次办理农转用和征占用手续。工业项目供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2.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指导地价水平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规划条件,预先平衡确定。
3.10个远郊区县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
4.宗地出让地价政策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区、县、开发区实际制定。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指导地价水平及地价政策,确定宗地地价水平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须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1.对于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2.土地出让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3-5年内分期缴纳。
3.在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出让地价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宽限期内暂按每月千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
4.符合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资金需要量,按已交地价款金额及返还比例提前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符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条件,自愿申请提前办理有关手续的受让方,承诺按地价审核四级会审制审定标准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先行交纳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减免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
1.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
2.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金、防洪费。
3.鼓励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再投资,对再投资调换出让用地的,对增加地价款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4.减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可免收新增用地费,应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各负担50%。
5.区县政府对开发区工业用地占用的耕地可以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自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本区县内占补平衡,免收耕地开垦费;本区县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易地补充。
6.工业项目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收临时土地使用费。
七、工业项目投资人或工业项目企业职工房改政策
1.工业项目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按规定的缴存上限执行;有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规定申请按实际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交纳。
2.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3.对工业项目企业职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力度,发挥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用,简化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积极推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评估,降低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
八、积极推进用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九、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及现代服务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取得工业项目用地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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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4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林场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下发的重要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首次就林木种苗行业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工作特别是林木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的出台对加快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引领我国林木种苗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见》深刻阐述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对保障林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明确了林木种苗工作在现代林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最重要的科技载体,是增加林产品产量、提高林产品品质、丰富林产品种类的内在条件,是延长林业产业链条、林产品价值链条的起点。当前,我国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必须首先抓好林木种苗。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要积极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林木种苗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圆满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八项重点任务,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各单位要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要抓紧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加快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要抓紧组织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根据生产需要和林木育种特点,设计和安排科研课题,长期进行研究。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鼓励以主要造林树种为重点,建立技术协作组织,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鼓励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木良种培育工作。
要加强林木种苗事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种苗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林木种苗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要以省为单位,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苗圃建设为保障性苗圃,实行订单育苗,重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能源林苗木及生态林苗木。其他苗木的培育,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要加强林木良种使用推广。完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实绩检查体系,并注意做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
要加强林木种苗立法和质量监管。尚未出台《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要认真落实种苗生产单位自检制度,对使用未自检种苗的造林单位不予检查验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种子采收和造林季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质量不合格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抽查不合格单位所在省核减投资计划。
要加强种苗信息服务。定期发布林木种苗生产信息。加快种苗网站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种苗信息发布,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防止种苗市场大起大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和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紧紧围绕当地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木种苗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落实文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尚未建立种苗管理机构的地县要尽快建立种苗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林木种苗机构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要将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种苗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推动种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政策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更大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各省(区、市)都要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尚未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的省(区、市)要尽快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要尽快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安排种子贮备资金。要增加种苗工程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造林补贴要优先安排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主体。要将符合贴息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将林木种苗生产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围,允许以林木种苗抵押进行融资。
各地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加强《意见》实施的跟踪指导,不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措施、新办法。国家林业局成立推进林木种苗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林木种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2013年年底国家林业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对贯彻落实《意见》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