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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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等


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积极探索对缉私罚没机动车辆销售逐步试行公开拍卖方式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成都机动车拍卖中
心、青岛机动车拍卖中心以及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机动车辆拍卖试点单位,同意其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理缉私罚没车辆。
上述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缉私罚没车辆处理的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工作。





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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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
第三条 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
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主送省物价委员会,抄送省财政厅。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直接报省物价委员
会批准。
地(州、市),县(市、区)级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经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的须经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
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建筑取费的财务管理,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取费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实行公告。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八条 建筑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对无证而进行收费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及扩大收费范围,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取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8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安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检检联(2001)4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机电办: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2001年2月9日发布公告(2001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禁止其进口。现就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进口、通关、检验和核发车辆牌证等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第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签发该两种车型的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各外贸进口单位不得再签订进口合同;检验检疫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接受报检;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对在第3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存入保税库和已签合同并正在发往中国途程中的上述两种车型,在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为其更换后制动油管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有关证明接受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关证件办理验放手续。通关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下同)的规定检验,经检验(包括是否已更换后制动油管)合格的,在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时须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
对第3号公告发布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销售的和已销售但车主尚未申领车牌证的上述两种车型,由销售单位或车主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车主应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已更换后制动油管的,在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时须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加注“三菱汽车公司已更换后制动油管”内容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按照进口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车辆牌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三、对已核发牌证的上述两种车型,车主要及时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如发现上述两种车型和同车型的组装国产车的后制动油管磨损,应要求车主更换后制动油管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辆年检。


200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