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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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如何确认出境口岸免税店。现将经我局认定的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
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楼商店免税店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商贸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民族广西区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云南航空公司旅客服务免税商场
天津机场免税店
杭州机场免税商店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保税品有限公司
福州民航开发公司福州机场免税商店
海南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机场免税店
湛江市旅游总公司机场免税品商店
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机场免税店
梅州市旅游服务公司梅县机场免税商店
青岛流亭机场免税商店
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机场免税店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税商店
成都双流机场免税品商店
郑州机场免税商店
沈阳桃仙机场免税商店
乌鲁木齐机场免税店
贵阳机场免税店
北海机场免税店
广州南航免税品服务部
中国免税品公司北方航空机上免税店
中国免税品公司西南航空机上免税店
上海港国际客运站免税商店
广州港客运服务总公司洲头嘴客运站
大连港客运站免税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港口免税店
黄埔客运站免税店
江门市免税商店
广东省三埠港客货联合运输公司免税商店
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
海口港客运站免税店
顺德市容奇港免税店
番禺县口岸服务公司免税商场南沙分店
惠阳澳头港客运站免税店
台山市广海港关前商场
汕尾市口岸免税品商店
斗门县口岸免税商场
鹤山市鹤山港免税商场
威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品店
南海市平洲港客运站免税店
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
新会港客运站免税店
高明港客运口岸免税品商店
青岛港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厦门港客运站免税店
泉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广九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
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免税店
天津市对外供应免税商店
大连免税品供应商店
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
湛江免税品商店
青岛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店
秦皇岛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连云港市免税品商店
汕头外轮供应免税店
南通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烟台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防城港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泉州市外轮免税品商店
福州外轮供应公司马尾免税品商店
宁波市友谊华侨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商店
镇江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威海市免税品商店
厦门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湖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鲅鱼圈免税店
温州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公司
广东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惠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赤湾港外供免税店
洋浦外轮服务有限公司免税品商店
深圳市盐田港外轮供应服务公司免税店
八所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三亚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茂名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舟山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注:以上名单中,凡名称不是免税店的单位,只对其下属免税店符合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规定销售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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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新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颁发、实施以后,在贯彻执行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我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本解释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执行以来所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新调规”)是什么关系?
“新调规”的1.2条明确指出:“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因此,“新调规”仅对有关电力行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生产事故(包括人身、机械、设备)的调
查分析、定性、统计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事故调查处理”仅是“规定”中十二章的其中一章,且“规定”在编写时对“事故调查处理”一章,也是在“新调规”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的。所以在颁发“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本‘规定’中的事故定性、调查、处理、统计、报
告等是在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的,是‘新调规’的实施细则。因此,‘规定’与‘新调规’在事故管理上总的精神是一致的。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报告等执行本‘规定’”。
部颁发“规定”的“电建〔1995〕671号”文是经过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等会签审定的。因此,在“规定”的具体条文执行时,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以批文为“建”字为借口而拒不执行。
2.“规定”中关于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与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规定不得少于四十学时。而“规定”中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为三天。这是因为我部的“规定”颁发在前,是按劳动部原来规定的时间定的,而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出台在后。按“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要求,应执行劳动部新的规定,即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3.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配备的安监人员数量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5款“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这是对设有二级机构的,承担大型火电厂施工的火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所作的规定。但以下三种情况:(1)送
变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虽设有二级机构,其规模较小,(2)规模较小的火电工程,(3)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包括火电、送变电),其安监机构配备的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有些企业实行“项目法”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经理部,其安全职责应如何执行?是否还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
项目经理部应执行分公司(工程处)一级有关行政、技术领导的安全施工职责。凡是项目经理部下设二级机构的必须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不设二级机构的,应设专职安监人员。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但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工程建设单位的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是否应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是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应尽的职责,并具有否决权。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在制定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的职责范围时,必须明确此项职责。
6.施工企业安监机构应配备哪些监察工具?
按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1款的规定,“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安全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或工具。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应如何理解,怎样执行?
这是选用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亦包括工地专职安全员。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选用的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含中技)及以上文化水平。但在此之前已任职的专职安全员不在此限。但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
8.专职安监人员如何评定技术职称?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安监人员与工程技术部门的人员一样,评定工程技术职称系列。
没有学历的,担任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人,按原能源部人劳司的人组〔1989〕40号文“关于同意将基层电力生产及施工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的工人列入技师评聘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将在电力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现仍按工人管理的人员,纳入工人技师的评聘范围,通过考
试考核后,按原生产岗位,自行确定颁发技师合格证和聘为技师。”
9.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什么待遇?
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是施工、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因此,按“规定”第三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电管局(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局(电力公司)基建专职安监人员应与基建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电力建设公司(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分公
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专职安监人员应与施工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工地级专职安监人员一般都是从施工一线的班长中抽出来的具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其待遇不应低于原水平,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人员的待遇。
10.企业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施工企业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一般都没有设置单独的机构负责。目前有的是安监部门管,有的是保卫部门或机构管理部门管。因此“规定”中没有,也不好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但划归安监部门管理较为适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
11.送变电公司的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如何执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送变电公司的管理方式与施工特点,第二十七条第3款“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中的“施工机械”,对送变电公司来说亦包括“施工机具”。
12.机械购置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属不属于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把好机械(机具)购置的安全关,确保购置的机械(机具),尤其是起重吊装机械,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的、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是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亦是其正常性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必须严把施工机械(机具)购置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关口

13.中、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属不属于施工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
“规定”中的机械管理部门和有些企业设置的机具管理部门,实际上是指同一部门,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其职责范围是一致的,应包括中、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14.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应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
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公司安监部门正常业务管理工作。但是:
(1)火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安措计划,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的安监部门汇总年度安措计划,报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并由公司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鉴于送变电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施工的特点,安措费用应由公司统一集中使用。因此,年度安措计划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汇总,由计划部门统一编制后下达、实施。
1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有哪些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1)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第一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决定在电力工程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其他直接费项内,计列标准如下(适用于新建与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
220千伏变电工程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一九九三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文(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16.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这段话在安措补助费实际分配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执行?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包括了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建筑作业项目和整个工程安装项目的安全措施补助费。这里的安装主要是指火电工程锅炉、汽机、电气等主要发电设备的安装。如果工程是由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土建、安装项目,安措补助费的分
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经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分配,且必须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
17.送电线路施工在何种情况下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规定”第五十条第4款适用于火电及送变电的重大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的施工。
送变电工程,主要是送电工程,因其施工的特殊性,多年来,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班长或班技术员填写,每天班前宣读,进行交底。重大施工项目由工地技术负责人填写,进行交底。因此送变电工程不受该条的限制,仍实施一切施
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办法。
18.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是否适用于承发包方均为同级电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
本章只适用于低于国家二级(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分包单位)或包工队。而不适用于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企业(包括电建施工企业)之间构成的总包、分包关系的安全施工管理,或工程建设单位对承建其自营工程的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企业的安全管理。但以下几个问题必须给以明确
规定或说明:
(1)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2)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发包、分包双方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事项,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以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奖惩办法等应由双方商定,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电建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承包方(由电建施工企业发包)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事故单位直接向其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与考核。总承包方不
承担事故统计、考核的责任,但应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事故统计、考核指标。
19.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自营工程的施工单位如何预留安全施工保证金?
工程建设单位的自营工程,其工程项目大小不同,承包施工的单位的施工资质不同。因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凡是施工资质在二级以下(含二级)的施工单位或属包工队性质的施工队伍,必须执行第八章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
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而对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应由双方自行商定,并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20.“规定”中要求的班(组)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应如何进行?
“规定”第九十条要求班(组)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三交”,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开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是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关键,每天必须进行。
班前会,有的叫班前安全讲话,有的叫站班会,其实质内容都是安全系统工程中所指的班组危险预知教育训练活动。进行的程序一般如下:
(1)集合:全员站立,面向班(组)长,成扇形队列(一般应在班组休息室外或施工现场进行),精神集中。
(2)察看、检查:班(组)长察看全员脸色、精神及健康状况。检查个人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和工作服穿着情况,有异常者询问清楚,令其立即改正。
(3)进行前一天的班后小结:对前一天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小结。重点是针对不安全的苗头,提出防范措施(利用班前会的时间进行前一天的班后安全小结,一般不再要求当天开班后会)。
(4)作业指示:当天作业的内容、作业方法、作业顺序、作业分工、危险源、安全措施、工具、材料等,班(组)长按上述内容,根据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技能、经验进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送变电公司的施工班(组)应在班前会上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
(5)作业指示复诵:对班(组)长的作业指示,全员应领会清楚,对青年工人可进行抽查,要求复诵。
21.电建施工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里的本企业职工从事非主业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考核?
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从事非主业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或承包非电力建设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多经企业自行统计、报告。
22.电建施工企业的职工以临时借用或支援的名义到多经企业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和考核?
本企业职工借用或支援到多经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借用手续,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发生了伤亡事故,由多经企业统计、上报,否则由本企业统计、上报,并作为本企业考核事故。
23.本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承包主业承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是否计算本企业职工重伤、死亡率?
本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承包其承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只作为本企业的事故考核指标,而不列入本企业计算重伤率、死亡率时的重伤、死亡人数合计范围,即不作为分子。
24.轻伤事故是否统计上报?
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单纯的轻伤事故暂不统计上报,但重伤、死亡事故中伴有的轻伤人数应统计上报。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各类事故,其中包括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等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管理台帐和报告程序。
25.电建安A表中的平均人数如何计算?
电建安A表中的平均人数是指电建施工企业当月(年)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本企业职工是指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有的称协议工,有的称农合工),但不包括多经企业里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
的职工人数。
26.电建安C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和工程死亡率应如何计算?
电建安C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是指当月(年)整个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全员职工人数与工程建设单位全员人数之和,亦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全员职工人数和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单位全员职工人数。
工程死亡率是考核工程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效果的一个专项事故率指标。“规定”对工程建设单位实行的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全口径统计,全口径考核。
当月(年)工程死亡人数合计
当月(年)工程死亡率(%)=-------------×100%
当月(年)工程施工平均人数
27.电建安A表施工企业是否还报送部建设协调司?
按“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只向主管电力公司报送“电建安A表”,主管电力公司汇总后再报送部建设协调司。
今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部报送劳动部规定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电建安A表”。
28.电建安A表、电建安B表中的本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和电建安C表、电建安D表中的工程千人死亡率在填报时有些什么要求?
以上四个伤亡事故报表中的死亡率、重伤率除了当年一月份为当月统计数外,其他月份均为累计统计数。如某企业一月份的平均职工人数为2000人,当月发生本企业职工死亡1人,填报时本企业死亡率为0.5‰。该企业二月份的平均职工人数为2200人,当月未发生本企业职
工死亡事故,填报二月份报表中的本企业职工死亡率应为:
1+0
-------------×1000=0.48
(2000+2200)÷2

其他月报表以此类推。
29.电力公司(网、省局)对施工企业发生的外包工死亡事故应如何掌握统计事故与考核事故之间的区分界线?
为了促使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减少外包工死亡事故的发生。各电力公司(网、省局)必须从严掌握与区分外包工统计死亡事故和考核死亡事故的界线,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考核与奖惩的力度。凡属第一百零七
条第4款所规定的6种情况下发生的外包工死亡事故,均必须列为考核事故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同时特别强调,凡是不具备独立承包工程项目能力的包工队,以劳务性质参加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所发生的死亡事故;以及以劳务性质参加规定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所发生的
外包工死亡事故,均必须列为考核事故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30.班(组)在安全管理上应有哪些台账?
“规定”附录E所列的班(组)5种安全管理台账是比较适合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实际需要的,除了“安全日活动记录”和“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需单独建立台账外,其它3种台账可分类合订建立1本管理台账。



1997年1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函〔2007〕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切实做好2007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的总体目标和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要点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列为2007年经济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环境保护新思路。环境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总局的工作部署,着力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和总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结合宣传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历史性转变宣传力度,让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和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理念广泛传播、深入人心。

  进一步加大对历史性转变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加强策划,通过组织记者采访,协调中央媒体开辟专版专栏以及进行专访等方式,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地宣传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形势,深入了解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推进历史性转变创造良好氛围。

  切实组织好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跟踪报道两项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情况,宣传各地落实减排目标的新举措、新进展,既要让全社会了解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又要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的政策措施,以鼓舞士气,增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信心。

  做好先进典型的新闻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新经验、新进展,创造的新思路、新机制,发挥典型引路的积极作用。第一季度,重点组织协调好广州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武汉等全国大城市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突出环境主题,形成声势和规模。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种违法违规案件,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和震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发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强正面引导,牢牢掌握环境宣传的主动权,积极促进社会稳定。

  完成好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全国污染源调查等重大活动以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环境节日的新闻报道工作,扩大环境宣传影响。

(二)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推进历史性转变宣传工作。采取举办论坛、研讨会,向基层制发光盘、招贴画,赠送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历史性转变的意义、内涵与要求,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上来,把全社会力量凝聚到历史性转变的实践中来。

  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制定计划、确定主题、统一标志、注重效果、加强协调,在“六·五”前后形成具有广泛影响、促进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热潮。

  扩大全民环境教育试点范围。在总结黑龙江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的指导性文件;筛选一批有条件的省市,逐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不断提高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水平,扩大全民环境教育覆盖范围。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中央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面向全社会的环境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实现清洁发展、科学发展的思想认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并将公众关心环境的热情引导到参与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自觉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创建经验,继续探索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提高绿色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效果。

  适应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图书出版和文化促进工作。加强对图书选题和文化活动的引导,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在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有效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紧紧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这一主线,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新闻报道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历史性转变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2、努力改进创新,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感染力。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根据各类受众特点,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要组织协调媒体深入实际,多采写生动、鲜活的报道,提高环境宣传报道效果。

  3、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机关和直属宣教单位的职能,有效利用环保系统内外的宣传教育资源,加强总局与地方环保宣教部门的工作联系,各方密切配合,增强环保宣教队伍的凝聚力,共同形成环境宣传舆论和环境教育强势。

  4、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对突发环境事件报道要慎重把握,按级负责,防止误导舆论,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