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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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章 市容与环境卫生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街应配置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检查、监察工作,切实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规划、公安、工商行政、房地产、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城管、建筑、园林、市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次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桥梁的清扫保洁,公共垃圾站和公共厕所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员负责街巷、居民区的清扫保洁。
道路、街巷应在每天早晨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
第八条 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坪)、影剧院、体育馆(场)、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公园、绿化带、街心花坛由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九条 临街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保持门前整洁,随脏随扫;对门前乱堆放、乱摆卖、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街对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与环境卫生
第十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残破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画廊、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画应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过时、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清除。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杆、灯柱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或涂写。
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不得临街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二条 道路、人行道、路沿石、流泥井盖应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交通岗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晾晒物件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由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主要道路禁止摆摊设点。其他道路经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并自带清扫工具,随脏随扫。经营瓜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 在城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完好,装载适度,封闭严密,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丢撒冥纸。
第十五条 城区破路施工、敷设或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六条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设置围档,车辆出入不得污染道路,施工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场地,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保持绿化带、花坛、行道树的美观、整洁;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和特殊需要的,应经市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
城区内禁止设置屠宰点。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
第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倒入垃圾站(桶),禁止随地倾倒。
建筑施工垃圾,单位、集贸市场的垃圾,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垃圾,必须自行运往垃圾消纳场,无清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
公共垃圾站的垃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垃圾站、果皮筒、痰盂等应有专人清扫保洁。
禁止将垃圾倒入绿化带、排水沟、水域、河堤或积留在道路沟边。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城区的粪便。
所有厕所由责任单位加强管理,做到无蛆无蝇、无冒溢。
居民使用便桶等容器盛装的粪便应倒入厕坑内。
公共厕所和居民共用厕所的粪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单位和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的厕所、化粪池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代运。
第二十一条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的固体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火化、掩埋,禁止随意丢弃。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垃圾站、粪便储存处理场、垃圾消纳场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由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坪)、影剧院、体育馆(场)、文化娱乐活动中心、大中型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宾馆、旅社、招待所、住宅区,应有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移动、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做到先建后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著的;
(三)同损害环境卫生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随地吐痰或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一元的罚款;随地便溺的,责令清除,并处一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处二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一)饲养家禽家畜的;
(二)厕所出现蛆蝇的;
(三)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不听劝止的;
(四)过时、破旧的标语、横幅、宣传画限期不更换或不清除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限期改正或修复,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二)不按规定清扫保洁的;
(三)送殡沿途鸣放鞭炮、丢撒冥纸的;
(四)随意张贴或涂写的;
(五)厕所、化粪池粪便出现冒溢的;
(六)交通、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噪声监测装置破损不修复、不更换的;
(七)残破的建筑物、标牌、宣传栏、橱窗不及时修整或不及时拆除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损坏、占用、移动、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道路、人行道塌陷破损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的;
(三)基建施工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各种施工、作业不及时清除余土、杂物和不按期恢复路面的;
(五)设置屠宰点的。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运载流、散物体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对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动物尸体不作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可纠正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决定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元以上至五百元的罚款,由市、区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二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罚款通知书,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交付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执罚人员收取罚款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偷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1年5月1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1982年5月14日发布的《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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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1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国商场、市场火灾频发,特别是2004年吉林“2·15”中百商厦和湖南常德“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既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中国科协2005学术年会和“乌洽会”等大型活动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百日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消除我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等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宋爱荣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俞贞贵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阿西木阿吉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廉 钰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肖 徽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潘海民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朱信义      自治区人防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协调会。
  办公室主任:  李 勇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
  办公室成员:  闵世杰      自治区建设厅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董植贵      自治区安监局二处副处长
马龙江      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副处长
李富林      自治区贸易行办企事业改革处处长
吴建东      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注册处处长
徐万强      自治区人防办工程计划处处长
(二)自治区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及本行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州、市、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除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以外,各地要结合自治区50年大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党政首脑机关、宾馆饭店、节庆场所和重大火灾隐患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乌鲁木齐市要做好50周年大庆、中国科协2005学术年会和“乌洽会”等活动场所的现场检查和监护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除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专项治理重点外,乌鲁木齐要重点做好所有三星及三星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活动场所的排查工作,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堵塞的,责令单位立即改正,对其他隐患问题,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又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依法处罚的同时上报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不得承接乌洽会、科协大会和大庆活动有关业务。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研究、分析、解决专项治理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专项治理按照宣传动员、摸底排查和自查整改、集中整治、复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15天)。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有关部门及商场、市场管理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项治理动员会,明确专项治理责任和分工,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要求和重大隐患单位整改的措施、时限等内容。结合“创安活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报道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摸底排查和自查整改(20天)。各地在向社会发布专项治理公告时,应当明确单位自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对辖区的商场、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并依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督促、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尤其是要摸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对策。
  (三)集中整治(45天)。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火灾隐患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各级经贸、人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隐患单位重点检查,指定专人及时整理、归档所属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新政发〔2004〕26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发改委联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公通〔2004〕201号)的要求,将当地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等方法,确保消防用水;同时要完善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机制,依法严格执行到期强制拆除措施。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违章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违反禁令吸烟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文件,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应依法责令该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筹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时,要建议将专项治理工作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议题,协调公安、建设、工商、经贸、人防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力态势。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会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结合单位实际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或协调与毗邻单位共用消防水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会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四)复查验收(20天)。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职责。自治区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应在专项治理各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总结及统计表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随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汇总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州、市、地和有关单位将在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走过场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加强消防安全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推动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要重视和解决好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专项治理为契机,提请政府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经费、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完善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普及消防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上报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房立蓉、陈长江
  联系电话:4688695、4688696
  传 真:4688695
  
附件:1、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1、2、3、4
  2、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
  

附件一: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一阶段统计表1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二阶段统计表2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第三阶段统计表3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汇总表4  

附件二: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导致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类商场、市场共发生火灾19642起,死亡1108人,伤1159人,直接财产损失8.4亿元。特别是去年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和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今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又发生了死亡12人的特大火灾,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工作措施不到位,还存在死角,尤其是商场、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着力整治商场、市场火灾隐患,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自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成立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在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明确治理范围,把握治理重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实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商场、市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其上级主管的人防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市、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各地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20日前分别报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孟仲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侯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二、免去李玉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三、免去陈嘉宾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甘明秀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免去沈建、方磊、陈文浩、蒋秉瀛、李明惠、杨诗厚、张善、李沛成、郑恒顺、杨洪逵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蒋志培、张继红(女)、王德尧、杨立新、葛行军、姜联润、吴合振、张廷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免去有廷之、赵善培、沈永金、吴保魁、刘秀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赵登举、张德章、何晔晖(女)、苏德永、陈又胜、刘立宪、叶惠伦、杨振江、王鸿翼、柯汉民、林将兴、徐森、姚世根、戴玉忠、曹进禄、仲金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六、任命付旭梅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李宜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