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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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等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处理公文,加快运转,提高整体效益。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议案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用“议案”。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编制、经费、人事任免、表彰、工资福利、重大项目的审批等事项,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共同执行的,须用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文种行文。
十一、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二、规定、办法、细则
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用“规定”或“办法”。
为施行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所采取的措施,用“细则”或“办法”。
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名称不得取名“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公文眉首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文件眉首,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文件份数号码等内容。
(一)公文名称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字号之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用一个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上面。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秘密文件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公文眉首右上角。
(四)紧急文件分“急”、“特急”两种,应分别标于文件眉首右上角,列密级之上。(紧急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种)。
(五)文件份数顺序号码置于公文眉首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政府报送审批的文件,要由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二、政府令眉首印有“×××人民政府令”字样,编号放其下正中,与正文之间不用横线隔开。
三、政府函件眉首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编号放在横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如系机密和紧急函件,注在眉首横线右下角、编号之上。
四、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印有纪要名称,编号放在纪要名称之下中间,横线之上,如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置放横线右上方,签发日期置放横线左上方。
五、政府白头文件,编号放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可用红油墨印刷)份数号码放在右上角,密级注在份数号码之下。
第十条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公文标题、发往机关、正文、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置于横线中央之下(无横线居于开头正中),发往机关之上。标题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除发布和批转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文件或批转下级文件,如原标题文字过长,可重新概括确定标题。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批转的会议纪要的格式:标题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时间放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
批转的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文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括号括起来。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正式文件一般要标明发往机关。机关名称的排列首先是主送机关,其次是其他机关。在这个原则下,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发往机关一般标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决定”、“决议”、“令”等文种,主送机关也可置
于文尾抄送栏之上。
三、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和顺序注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应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附件因故不能与主件订在一起,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五、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所署的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年月日。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
六、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印章盖在文件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发文日期,并应注意尽量使年月日露出。文件加盖印章后不需在落款处另署发文机关名称。“决议”通过的日期注于标题之下,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七、公文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标在文件落款下,用括号括起来。
第十一条 文尾部分,政府文件包括主题词、抄报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份数等项;函件只包括主题词、抄报送栏、份数等项,不注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会议纪要用“分送”,以示不分机关大小和职务高低。
一、主题词,置于文件文尾部分横线之上左端,函件、会议纪要、情况通报所标的主题词,与抄送、分送栏之间不用横线隔开。按政府公文主题词表规定标引,词目之间间隔一字距。
二、抄报抄送栏,设在文尾主题词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部门、人大部门、政协部门、法院、检察院、军队部门、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决定”、“决议”等文件的主送机关名称置于文尾的,放在抄送机关之上。抄报抄送机关名称
用规范化简称。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用横线与抄送栏隔开,左端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右端以送往印刷的时间署印发日期。翻印文件在印发机关栏下署明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用横线与原印发机关及日期栏隔开。
四、文件份数置于印发机关及日期栏横线右下一行,翻印文件份数置于翻印机关及日期栏横线右下一行。函件、会议纪要共印份数放抄送、分送栏右下一行,不用横线隔开。
第十二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批转下级机关文件时,下级机关的正文用四
号仿宋体。文前排印领导同志批语时,两端各少排两个字。如批语超过一页,加印标题。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二、同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部门、同级政府各部门可联合行文。
三、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同时报送双重领导的机关,并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如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联合行文。
不要用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单独向上级政府写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遵循行文规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公文内容,主要是该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方针、政策和规章、行政措施的发布,对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工作的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介绍,以及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命令、
指示、批复等。
二、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解决的事项,不要请示上级机关;可以自行下达或可与有关机关联合下达的公文,不要报请上级机关批转。
三、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在与有关部门未协商一致时,部门一律不得各自向下级机关行文。
四、向上级机关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应与这些地区或部门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经过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观点,以便上级机关裁决。
五、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不要行文。
六、属于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如该级政府授权,可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行审批,抄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如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应抄报本级政府。
第十六条 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问题尽量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报告、纪要、简报中不得夹带请示问题,如有需要请示上级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办理。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应主报一个机关,不要多头主报,不要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请示一般不要以个人名义上报。除领导同志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的以外,文件抬头都要写给主报机关,一律送主报机关办公厅(室)呈批,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
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请示问题应逐级上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越级行文。
一、对上级机关的检举、控告;
二、领导机关指定越级和根据规定可以越级上报的事项(报时要加说明);
三、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遭致损失的事项。上报时要抄报给越过的上级机关。
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越级请示及其他文件,收文机关可不予受理,并退回给发文机关。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形成
第二十条 公文的形成过程,包括拟稿、核稿、会签、签发、缮印、用印、发送。
第二十一条 拟稿
一、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除认真做好本机关发文工作外,还要承担代拟本级政府有关公文的任务。
二、公文的起草,应由谙熟该项工作和业务的专人承办,领导人应提出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指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措施。
重要公文的起草,应由机关领导人亲自主持指导,成稿后要经集体研究,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草拟公文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鲜明,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通顺、生动,标点要准确,书写要工整,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用词要准确、规范。人名、地名、专用术语、数字、事物名称、引文要准确无误。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简称应规范化。年度应当写全,不要把“一九××年”简写成“××年”。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要用“明年”“上月”“前日”等语
。不写不规范的字。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但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以及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情形,应使用汉字。
公文应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文号。复文应写明来文日期或来文字号、标题,以便受文机关查找。
(六)起草公文需用规定的文稿纸。文稿纸按公文格式和处理的责任需要,一般划分为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会签、核稿、签发、主题词、主送、抄送、校对等栏目,应逐栏填写清楚。标题、主送、抄送栏目内容长短不一,也可放在文中和文尾,
不印在文稿纸上。
(七)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应附在文稿之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的起草说明亦应附后),以便审核。
(八)根据公文内容准确地标明密级。
第二十二条 核稿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应由哪级机关行文;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的事项
,是否已协商一致;文内涉及的人名和事件是否准确属实;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密级标引和处理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将审查报告附后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会签
一、凡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地区、有关方面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地区、有关方面协商、会签,然后行文。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公文文稿,应经有关方面会签而未会签的,上级机关可以退回重办。
二、需要会签的公文文稿,内容复杂、紧急的,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机关协商,有关机关要积极参与研究,经过协商一致后,由各有关机关负责人签字。
三、代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在会签中遇有分歧意见时,由主办机关或办公厅(室)请示政府有关领导人处理,主办机关和办公厅(室)要如实反映分歧的焦点和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签发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涉及两个以上领导人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领导人会签或联合签署发出。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报送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发布的规章,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行政机关正职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不得只签姓不写名,不得只划圈模棱两可代替签发,也不得不签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要在左侧装订线外边写字。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按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缮印
经机关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付印前必须由文书部门校核无误。印刷单位对签发付印的公文,要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急件必须按要求时间印出,不得自行压误。印发后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或重新印发。
上级机关的文件,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
第二十八条 用印
凡正式文件,一律加盖印章。
公文盖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漏盖、错盖。对于不符合行文制度、原稿未经签发、字迹模糊不易辨认,以及超出发文份数的公文不予盖印。除正文盖印外,原稿亦应盖印,以示文件办结。原稿盖印,一般是在核稿和签发人姓名之下。
第二十九条 发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发送范围、份数,应当按照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发给负责办理和必须阅知的单位。
二、公文的发出,应经过装封、编号、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
三、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或者密封派人传递,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办理,除公文形成、立卷、销毁以外,还包括收文、批办、催办、办结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文
呈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厅(室)的文书部门签收、拆封、登记、编号,除写明“亲收”、“亲启”文件由本人拆封外,不得越过文书部门。亲收、亲启者认为有登记必要时,交给文书部门补办登记、编号手续。
代表机关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应交给文书部门登记办理或存档。
需送政府领导人阅示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厅(室)文书部门签收、登记,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要直接送给领导个人。
第三十二条 登记
机关收文可按发文机关分类登记,对阅件、办件要作出标记。阅件系指各种报告、抄件等,只需收文机关了解来文的内容即可;办件是指需要收文机关办理的文件。
对有些没有密级且属不必要的越级行文,发给个人或无工作关系的抄件,不须办理和没有保存价值的公文,可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分办
公文由办公厅(室)文书部门协助机关的领导人处理。属于阅件,分送机关领导人和有关人员阅读。阅读范围较广的,经请示领导,可按规定翻印,或组织传阅、开会传达。办件,对于有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的,要在转办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直接转交该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几个部门
协商办理的,转交一个部门主办,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办;对需紧急处理的公文,要提出办理的时限。办文人员要熟悉业务,确保分办准确。
公文送请领导人审阅前,文书部门要认真筛选,防止事无巨细,以保证领导人集中精力抓大事。
第三十四条 批办
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文件和收文中事关重大、紧要、复杂的文件,由办公厅(室)文书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直接送主管的领导人批办。呈送时应提供简要的背景情况和有关文件,以备领导人批示处理时参考。
各级领导人批办文件要及时、明确。
下级机关报来的请示文件,只需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表态而不发文的,送请主管领导人签批后,将签批件或复印件退回发文机关。
第三十五条 承办
主管机关收到交办公文后,应积极承办,限期办完。到期未办完的,要主动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对征求意见的公文,到期未木将意见返回的,即视为同意。
承办机关确认交办的公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范围,应迅速与交办机关交换意见,经交办机关认可后退回。不要积压或自行转出处理。
凡属承办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项,承办机关可直接答复来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
凡需以上级交办机关的名义行文处理的,承办部门要负责代拟文稿;如须与有关部门会签的,经与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交办的文件呈送交办机关。
各部门对承办公文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防止漏办或延误。
第三十六条 会办
领导机关交办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同办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第三十七条 催办
文书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催办工作,建立催办制度。对送请领导人批示的文件要及时催办,传阅件要及时组织传阅。对转给承办机关的办件,要采取多种办法,抓紧检查督促,尽快办完。
第三十八条 办结
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字或圈阅的,视为处理完毕。
办件,凡按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办理完毕:(一)已按领导人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二)对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他方式贯彻执行;(三)对同级机关函件已经明确答复;(四)对下级机关请示已作批复。
第三十九条 反馈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重要来文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报告。发文机关要定期检查重要行文的贯彻情况,并形成督促检查制度。

第七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四十条 清退
阅办完的公文要退给文书部门统一处理。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文书部门立卷留存。会议形成的文件、音像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齐全,组卷归档。
发文机关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绝密文件和必须收回的机密、秘密文件列出目录,通知有关机关按时清退,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立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出本机关的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及时归卷、立卷。
公文处理完结,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按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准确地分类整理立卷,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立好的案卷,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机关内非档案机构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利用
档案部门对保管的文书档案,应规定借阅制度,既要有利于提供服务,又要保证档案的保密、完整和安全,二者不可偏废。
第四十三条 销毁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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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非常严峻。截至6月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1.47亿元,仅占全年计划目标的37%,比去年同期减少2.19亿元,降幅4.08%,大大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在全省位次居后。从五个区县完成投资看,只有仁和区增长了58.98%,其余四个区县的投资均是下降,其中盐边县下降33.35%,米易县下降26.2%,东区下降6.8%,西区下降20.01%。从产业构成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0.95亿元,同比增长32.5%;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0.47亿元,同比下降30.12%;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0.04亿元,同比增长27.1%。从所有制形式看,国有投资完成25.6亿元,同比下降21.89%;民间投资完成25.86亿元,同比增长23.89%。从管理渠道来看,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4.84亿元,同比增长0.51%;更新改造投资完成13.83亿元,同比下降24.59%。房地产投资完成9.99亿元,同比增长43.48%。
  上半年,影响全市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建项目中尤其是重点项目开工不足,是上半年投资增长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截至6月底,全市485个在建项目中,有75个未开工或无工作量,占项目总数的15.4%。而在年初确定的63个重点项目中,目前只有32个项目有工程进度,完成投资18.57亿元,完成重点项目计划的28.77%,欠计划21.23个百分点。如:观音岩电站建设自去年以来受业主变更的影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桐子林电站建设也因黄磷厂的搬迁问题处于停滞状态;攀钢(集团)公司一期3、4号焦炉、烧结系统改造项目,由于受季节性、项目准备等因素影响,开工日期延后;世行贷款沿江整治等项目,由于其程序复杂,未实现全面开工。
  其次,投资规模偏小。1~6月,全市有485个在建项目,去年同期有354个在建项目。项目多、投资总量小,项目平均规模自然缩小。1~6月,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061万元,去年同期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516万元,同比下降30%。
  第三,大型技改项目减少,更新改造投资锐减。去年发电公司、攀煤(集团)公司煤矸石电厂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竣工后,今年攀钢、钢企公司等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大幅度减少,仅攀钢全年计划总投资比2006年减少11亿元,1~6月仅完成投资4.58亿元,同比下降56.67%。
  第四,在严格执行环评、土地、安全评价等审批程序的过程中,我市项目开工难度加大。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大、速度加快,我市产业结构性矛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矛盾空前突出;全市环保容量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业主环保意识不够,有很大一批列入计划的工业项目不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对投资增长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一批工业项目因环保审查需上报国家,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我市新增大型项目开工不足。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问题已在当前乃至较长时间对我市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构成较大影响。
  第五,项目前期投入不够,前期工作进展缓慢,项目启动周期过长。1~6月在“四个一批”重点项目中,支撑当期投资的竣工投产项目和加快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分别欠进度8.2和5.96个百分点;14个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尚有10个未开工;8个加快前期工作的项目有6个无进展,新开工项目规模大幅下滑,比去年同期下降32.9%。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深、实、透,致使项目在实施工程中调整过多,影响了项目实施成效。
  尽管上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省其他市州拉大了差距,但是我们决不能盲目悲观和急躁,要认真查找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为此,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坚定发展目标不动摇。要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的目标,必须把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干部和企业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要正确认识我市的发展和环保的关系,将发展和环保的矛盾统一起来认识。要敢于承认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将项目工作作为全市年度奋斗目标进行分解落实,针对上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围绕目标,找差距,添措施。千方百计实现经济在去年基础上有较高增长,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重点项目
  围绕培育壮大钢铁、能源、钒钛、化工等主导产业,着力抓好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对年初确定的“四个一批”项目,要狠抓进度,采取相应措施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的投资进行分析、做好工期倒排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对加快建设项目,要加大投资督查力度,帮助解决突出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尽可能多地形成工程实物量,支撑投资增长;对争取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开工建设目标,增强发展后劲;对加快前期项目要取得突破,夯实发展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责任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副市长分工负责,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协调项目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见附表)
  (二)强化责任奖惩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能源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和重大产业化及循环经济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制定城建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局牵头制定交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旅游局牵头制定旅游产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环保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农牧局牵头制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土地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分别牵头教育、卫生、文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和商贸及物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要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和措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作为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再进行加奖;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电力、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保障方案,切实解决用地、水、电、气、物流、运输等方面问题,加快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实施,为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建立项目月度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项目督导机制。坚持按月由市发改委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园区和各县(区)负责人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附表一:攀枝花市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区、县任务分解表
  附表二:攀枝花市2007年市级重点项目任务分解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
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
(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
(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
(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
(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第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
(五)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
(六)重点建设债券贴息;
(七)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省级预算基建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安排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已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四)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五)其他资金来源落实,不留有缺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基本建设事业费),原则上按当年预算的规模的10%安排。前期费项目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分批下达,不留机动,其申报条件和程序与建设项目相同。
第七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预留按当年预算规模不超过155的资金待安排,用于年初计划未考虑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需安排的投资。
第八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原则上按上、下半年分两次下达,由省计委对口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分管省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严格省级预算资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其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和1000万元以内的经营性项目,由省计委主任办公会初审,报分管省长定;凡投资估算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性项
目以及整体搬迁项目,由省计委提出意见,分管省长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文后,方可进行可研初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 使用省级基建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修建,任意突破规模的项目一律不增加补助资金;概算审查应严格执行现行政策,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时,应由省计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
府审批。
第十一条 坚持项目立项以资金落实为前提,凡使用财政性基建资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据此审核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出具资信证明,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控制在省人代会所确定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按基建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计划部门。项目所在地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若不能同比例及时到位,财政部门有权暂停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投入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由业主提出方案,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参与标底审查和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参与工程监理队伍的选定。
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通知》(川财基〔1998〕7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基〔1998〕12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共同解释。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