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法律思考
黄保??br>
关键词:正义 法律 价值判断 合法性
正文: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 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 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