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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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卫生部 劳动总局


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1978年5月31日,卫生部、劳动总局

方案
一九六三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矽肺诊断标准,对保护工人的健康和矽肺防治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制订统一的矽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做为X线诊断之补充,因而,有时对矽肺诊断分期和劳保福利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为了提高矽肺诊断水平,并为今后修订矽肺诊断标准提供病理学依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会同北京、四川等十六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矽肺病理与X线对照诊断座谈会”。会上拟订了“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现将这个标准转发给你们,供省、市、自治区各级矽肺诊断组内部掌握试行。望各地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和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有关技术指导问题,请与该所联系。

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一、总 则
(1)为统一矽肺病理检查方法及诊断,并进一步充实矽肺X线诊断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接触矽尘及混合性矽尘的尘肺病理诊断。不适用于石棉、纯煤、炭黑等粉尘所致尘肺的病理诊断。
(3)按本标准所作病理诊断只供各级矽肺诊断小组使用,不直接向死者工作单位或家属报告。
二、诊断分期标准
------------------------------------------------------------------------------------------------
病理报告 | 病 变 表 现
----------|------------------------------------------------------------------------------------
未见矽尘 |肺门淋巴结又两肺未见矽结节和矽尘性纤维化
性反应 |
----------|------------------------------------------------------------------------------------
矽尘性反应|(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按统一的检查方法,全肺(包括胸膜下)眼观及镜检直径2毫米以下的矽结节总数在
| 20个以下;
|(3)轻度肺间质矽尘性纤维化。
| 具有上述病变之二者可诊断。
------------------------------------------------------------------------------------------------
续表
------------------------------------------------------------------------------------------------
病理报告 | 病 变 表 现
----------|------------------------------------------------------------------------------------
1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全肺(包括胸膜下)眼视及镜检直径2毫米以下的矽结节总数在20个以上,或选出矽
| 结节最多的矽肺切面,眼视计数直径2毫米的矽结节为20~50个;
|(3)矽尘性肺间质弥漫性纤维化广泛而严重者,具有上述病变第(1)、(2)条或第(1)、
| (3)条者可诊断。
----------|------------------------------------------------------------------------------------
2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按统一检查方法,选出矽结节最多的肺切面,眼观计数直径2毫米的矽结节达50个以
| 上者;
|(3)肺间质矽尘性纤维化。
----------|------------------------------------------------------------------------------------
3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肺内出现矽尘性块纤维化病变,其长径大于2厘米,短径在1厘米以上;
|(3)肺间质弥漫性矽尘性纤维化。
------------------------------------------------------------------------------------------------
注:上述分期标准同样适用于“矽肺结核”。
三、矽肺诊断上具有意义的并发病
(1)肺气肿,分轻、中、重三度,肺气肿病变,除矽尘性病变外,占全肺1/3以下为轻度,1/3~2/3为中度,2/3以上为重度肺气肿。
(2)肺结核:注明结核病变属活动性或陈旧性。
(3)其它并发病: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炎、肺心病、肺癌等亦应附加诊断。
四、检查方法
(1)气管和肺取出后,以适当压力灌注10%福尔马林1000~1500毫升入气管内,使肺适度膨胀充分张开,固定于体积较大的容器内3~5天。有条件时,作低压持续灌注固定。
固定后,全肺自“0”位作冠状切面。分别向前和向后,每隔1厘米连续作冠状切面。眼观检查计数矽结节。从每一不同肺叶切面的结节区和可疑结节区取材4块。全肺取材20块,每块厚3~5毫米,大小2平方厘米左右,肺门淋巴结均取病变严重区,取材数目不限。
(2)计数矽结节。矽结节直径在2毫米以下者作1个,2~4毫米者作2个,4~6毫米者作3个计算。累计矽结节总数。
(3)每个肺切面均绘图记录病变及取材部位。常规石腊切片及染色。必要时,增加特殊染色及显微灰化检查。
(4)活检肺及淋巴节标本,只做矽(尘)肺病变的诊断,不分期。但肺叶切除标本中发现足够Ⅱ期或Ⅲ期病变者,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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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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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发改、编制、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卫生、物价、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

  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城镇居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市实施统一主要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医疗专家等组成的医疗生育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监督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需要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划拨比例、待遇政策等做相应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 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现城乡统筹前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婴幼儿、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四)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在校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险种类型转换的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

  (二)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与滞纳金。

  (三)财政补贴,调剂金。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按下列规定缴费:

  (一)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7%的比例(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7%,个人缴2%;生育保险缴单位0.7%,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的职工,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补缴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均需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单位职工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一次性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合并、分立、转让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合并、分立、转让后的单位分担或承担。参保单位因破产、撤销或者拍卖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预留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控制在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

  其它参保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0%,生育保险0.5%)的比例缴纳,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均需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

  第二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每年的9—12月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群体由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资助参保,其它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资助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和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本人到户籍地或者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户籍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从外省市转入或从本市转出的,其已参加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予以认定。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已参加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相互转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协议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拔标准:45岁(含45岁)以下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7%;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3.2%;退休人员为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4%。

  国有、集体破产和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前已退休且足额预留了10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迁离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接续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缴费工资申报

  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新医保年度前,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确定。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又不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的,自欠费之日下月起按有关断保规定处理。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续保或中断缴费的,自重新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期间及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除不享受个人帐户划拨、生育津贴外,其它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疾病种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与材料”的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制定及报销比例按国家与湖南省相关政策执行。目录外费用或者目录中明确由个人全部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与大病医疗互助费均不予支付;目录中规定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待个人先行支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或大病医疗互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线)和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制度。起付标准是指每次住院时不进入统筹基金结算的最低金额。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为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积进入统筹基金结算的最高限额。统筹基金结算最高限额内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七条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医疗互助制度,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实行最高结算限额制度。超过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互助金支付,其中个人支付10%,大病医疗互助金支付90%。

  第三十八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分段及个人自付比例、大病医疗互助金结算上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制度。特殊病种门诊金额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或大病医疗互助金结算限额中,与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和异地安置、长期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时,按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应先由统筹区内最高级别(含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由业务院长签字,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急诊可后补审批手续),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家属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住院医疗机构的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诊断书及用人单位证明,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与转外诊治人员相同。

  单位成建制短期(不足一年)迁往统筹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未参保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当在交费地就近选定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从失业之日起,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协议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西医并举,兼顾社区、专科、综合医院和方便参保人就医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审定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凡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不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应当配备医疗保险微机管理系统终端,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运行,数据应当实时传输。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示办事流程和收费标准。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住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住院。出院时,凭《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参保人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住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额度的住院医疗费。出院结算时,医院应当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划转其个人自付部分;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余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的拨付实行后付和预留制,预留金为应拨付金额的5%,并根据年审年检结果进行返还。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参保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禁滥开药、滥检查、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的入住标准,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应该互认。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经参保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其提供详细费用清单,接受参保人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建立统一规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转往省内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

  第七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医疗、生育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离休干部、老红军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