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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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批复

1977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0月20日关于吕其发复员时所领取之存款在与其妻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收阅。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复员军人吕其发在部队时与孙桂兰结婚,1972年复员分配到忠县农机二厂工作,孙亦同来厂,现有孩子两个。随后,吕喜新厌旧,乱搞男女关系,提出与孙离婚,后在女方同意下,已于去年由忠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方申称:男方复员时所领取之2800元存款(包括医药费7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男方坚不同意。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23条之规定处理。我们研究认为,吕其发与孙桂兰早在部队时结婚,生育孩子二人,72年复员,76年离婚。因此,除医药费700元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外,其余21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不要平分,而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和抚养孩子等问题,通过互相协商,合情合理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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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 “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及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现象的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在督查中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及时消除“五乱”现象;
(三)跟踪落实自治区督导组、市委、市政府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洁办)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已下发整改通知的,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市清洁办进行警告并继续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其继续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仍然不彻底的进行新闻曝光,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各经营门店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城市管理制度,出现“五乱”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符合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标准的,依法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整改过程中,责任单位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瞒报、谎报、缓报整改有关情况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是我市利用亚行贷款实施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帐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供水价格(包括引滦水和引黄水)增加的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增收的0.15元。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5元。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2元。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四)引黄济津工程天津境内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自来水公司,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实际售水量,在缴纳源水费的同时将每立方米0.15元收入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市水利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销售给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15元收入;销售给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的循环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5元收入;销售给菜田的用水,按照实际
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2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