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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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京经营音像制品以及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和营业性录像放映。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的音像制品管理;各区、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音像制品管理。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广播电视部门进行音像制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经营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市属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中央在京单位须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批准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销售音像制品的单位,也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和销
售业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自录的音像资料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音像节目带,不经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发行,不得作为商品销售。
第七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对产品的内容负责,出版录音制品的样品和录像制品的目录,应报市广播电视局备查。
第八条 音像制品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任何单位均不得经销未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第九条 音像制品复录生产单位应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建立固定的加工关系。未经原出版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复录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出售。
第十条 音像制品的进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以录制文艺节目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出版单位,购买外商的版权、母带或与外商合作出版录音制品以及组织外中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录音,出版录音制品,必须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邀请外国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作舞台演出和电视、广播演出的单位,出版演出节目的录音制品,应委托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家局一九八四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营业性录像放映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录音录像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制作、销售、播放内容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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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03〕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在市委的领导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政务公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县、区(市)长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向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市长需要向市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市长负责处理。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委员会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各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会 议 制 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县、区(市)长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助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有关中央、省驻遵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事宜。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视议题情况列席;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遵单位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市)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三)部署重要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县、区(市)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副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同意。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须提前2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如需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涉及重大行政事项处理措施,需省人民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事项时,均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应向市委请示或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努力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应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行政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署。

第三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原则上应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裁定不了,提交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二是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三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五是市人民政府重要

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七是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八是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九是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可与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其他有关要求,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的出访计划,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核后报经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四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市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自行决定。



调查研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离遵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技监局量发(1996)98号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即深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是我局授权,承担深圳市及对外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该站自1988年建立以来,在香港地区做了大量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较好地满足了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但是据了解,该站目前主要还是靠人工携带仪器往返于香港、深圳之间,工作多有不便。为了进一步做好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深圳计量检定站应充分发挥其地缘、资源及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你局作为该站的主管部门,请积极协助该站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往返港、深两地的车牌,以便解决计量仪器的运送问题,适应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