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
申请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采取自行申请或者推荐两种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或者推荐材料;
(二)市奖励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奖励办组织评审;
(四)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六)市奖励办将审定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的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申请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九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跟踪与推广应用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推荐单位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推荐资格或者专家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2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