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3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应调查、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贷款审批人对贷款金额、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转帐支票等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或售房人帐户。
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应自准予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含配偶)必须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含配偶)即为抵押人:
(一)借款人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好的抵押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收执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处分抵押物,且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章 贷款回收和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个人帐户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受托银行,根据合同定期从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委托扣款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所在工作单位或其工资发放部门,根据合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划资金代为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委托扣款协议等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或累计六个月(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相关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5月10日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十四条中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八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修正案
一、第三十二条中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三)项”。
河北省抗旱规定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中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查封设备”。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将文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中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收缴;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修正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三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情况,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十七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阻碍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