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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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2001年5月27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重大成就。法律常识极大普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所有这些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这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有必要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使全社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四五” 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涉及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要重视对农村村镇、城市社区干部的法律培训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依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依法治乡(镇)的决定、决议、规划,围绕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重点学好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大力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
要重点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强化基层的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施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要将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作为“十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基地,逐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强化师资、教材、设施建设。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农村夜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特别要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教材,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备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编写、审定全国统编教材和推荐教材。
2002年至2004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总结验收。
(二)方法
1.针对实际,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有实效。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整体推进。
3.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在全国范围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面广、线长、任务繁重,各地区都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坚持条块结合,联合互动,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推广典型,分类指导。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5.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要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6.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五、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要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法主管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各级人大、政协要搞好视察、检查活动,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
(五)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规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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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5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商住楼、综合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领取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二、市城区范围内凡需命名的新地名,须由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代表意见后按程序确定正式名称。重大地名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
四、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可由当地政府解决,也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对公共地名名称,可采取有偿命名的方式,经评估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冠名权来筹措资金。
(二)根据国家民政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识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通过路名广告载体招商筹措资金。
(三)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解决。
(四)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其制作、安装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后,由其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识设置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梦是当下中国各大媒体的热词,其含义几何,虽有习总书记的阐释,相信不同的人仍有自己的解读。职业分工的不同,更注定其“梦境”当亦有所不同。
身为法官,又由于个人阅历、文化程度、思考角度乃至个人性格的不同,所追之梦自是各不相同。即便是职业相同,或许仍有着不同的梦想。但既已成职业共同体,所追之梦必然有共同之处。或许有些武断,也或许是站在个人的角度,身为法官,所追之梦当是中国的法治治理之梦。
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任后,很多人对改革寄予了极高的期望。身为法官,则更关注了2012年的12月4日。当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提到法治,也许自己接触社会过于狭隘,也许许多人所言并非本意,包括官员,包括各类普通群众,也包括政法系统内的各类政法工作者,同样包括一些法官,在论及法治以及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民主问题时,总会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中国,搞民主是不可能的,老百姓素质太低;中国是个人情大国,没有法治传统,需要强有力的统治,一搞法治,中国早晚会乱。这种观点,不知源于何时何地何人,更不知持此观点者的依据何在,但无疑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市场和影响力的,否则,不会连身为司法者的法官竟有如此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无疑也是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与法官的法治之梦也是背道而驰的。
法官的法治之梦,当从法官自身做起。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依法治国则是实现法官法治中国梦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国包含方方面面,党委政府肩负着更多的职责,但法院无疑肩负着最为关键的一部分。虽然我们的法官不像英美国家的法官甚至有“造法”的权力,但法官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无疑肩负的职责是最重的。法律的实施,法官所做的不是最多的,但影响力无疑是做大的。尽管法官自身或许感觉远不如别的国家的法官那样有权威,但其实很多民众并不一定这样认为,特别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几乎所有的人都期望法官能给予公正公平的保护。当然,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增多,极大的挫伤了法官的自信心。果真如此,只能期待我们的法官切莫为此丧失了自信。有位高院院长指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拖延判决,是法官没有法律自信的表现。同样,法官们如果不能认清自身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则是没有实现法治梦想的表现。
法官的法治之梦,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这句话与口号般的“人人有责”非常类似。现代社会,讲求更多的是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很难说某件事竟然人人有份。然而,现代社会即法治社会,只要你生活其中,你就无时无刻不得不受束于法律。很可惜的是,前面提到的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观点无时不侵蚀着法治的躯体。适逢宋教仁遇刺百年,知识精英、法界人士无不慨叹,百年前的宪政之梦,为何今天依然会让人感觉可及似犹不可及。
法官的法治之梦,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有利支持。这句话,咋一听,好像是官话,似乎还与法治建设相悖。其实,若细细品味,应非常合乎中国实际。习总书记阐释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法治是大方向,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具体治理方式一定不同。在当今时代,没有党委政府支持的法治建设,不可能顺利得以推进。不过,前提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如针对当前改革面临的困境,有人提出需顶层设计,民主、法治、宪政,更需要顶层设计。
但愿每位法官都能切身感受到:法治之梦,越来越清晰。

作者: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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