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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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五)争议的解决;
(六)委托协议期限;
(七)其他。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
第九条 委托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
第十条 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第十一条 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
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委托人支付的进出口手续费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数,乘以约定的手续费率。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商品的销售货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币还是外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十六条 受托人在遵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受托人如因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而无法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重新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外贸管理制度的委托事宜。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受托人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和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并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受托人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第十九条 因受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第二十条 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免除对委托人的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受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规定及时对外索赔,并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
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受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受托人承担。如果受托人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委托人无权向受托人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因受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理赔的,由受托人对外承担责任。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理赔的,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如果委托人不愿提起仲裁或诉讼或不愿提供费用,受托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受托人承担或享有。
第二十五条 外商向受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受托人应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积极对外交涉,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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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加强法警司法能力

王树生 张丽明 王方顺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毫无疑问,加强法院司法能力非常重要,是法制建设的需求。同样,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能力也迫在燃眉。 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以提高法警司法能力为目标,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牢固树立法警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创新法警规范管理机制,逐步强化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努力建设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警队伍,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法警队伍管理模式,圆满完成了安全保卫、羁押、协助执行等审判服务工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2000年被省高院评为省级达标先进单位,连续3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03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最高分,在2004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院连续三年在全市考核中取得第一名、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几年的努力,垦利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成为现代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本文作者结合所在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具体工作,浅谈一下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能力。
一、找准切入点,全力提高队伍战斗力
搞好审判服务,必须有一支善打硬仗、战斗力强的一流法警队伍。垦利县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全面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为切入点,全方位构筑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了法警的政治、业务能力。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廉政教育,提高法警公正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以考促学”、庭审观摩等活动。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考试完成后,按分数多少统一排名通报,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在升国旗时,每个法警都严肃认真,以整洁的警服,矫健整齐的步伐,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的精神风貌,成为垦利县城一道亮丽的风景。
二、严把管理关,队伍整体创一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剧增,司法警察任务也越来越多。司法警察越来越多的任务与警力相对匮乏矛盾日益突出。而抓好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无疑成为缓解矛盾最可行、最实用、最有效的途径。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走出了一条管理制度完善化、管理措施严格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成功之路,有效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规范法警队各项工作,并抓好制度的落实,近几年来成为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垦利县法警大队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垦利县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规章制度几十项,形成了内容涵盖法警队伍管理、警令实施、监督考核等方方面面的制度体系。在工作中,垦利县法院围绕干什么事、谁来干、怎么干、干好干坏有个说法,形成了以“目标决策、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为内容的司法警察工作“四环节”运作方法,将各项任务层层量化、细化,确保了法警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抓基础建设,硬件设施促发展
法警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服务保障部门,垦利县法院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狠抓审判工作保障这一点,努力解决法警队的基础建设问题。为法警队配备了微机三台,配备齐全了警棍、网枪、警棒等器械,为每名法警配备了训练服。建起高标准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活动室、阅览室等活动场所,并多次与县武装部、吕剧团进行各种联谊活动,使法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强身健体,娱乐身心。为搞好干警生活,对法警实行以“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中吃住”为内容的三集中“警营化”管理,很好地树立了全体法警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养成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各类案件信息全部输入诉讼管理系统,统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下发通知、文件和信息全部在网上进行,实现了无纸化办公,降低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每天早晨一上班,浏览本院网站、查看新闻、通知、处理待办事项,已成为法警的自觉行为。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的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不但很好地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也使法警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规范了法警管理,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法警队伍的现代化战斗水平。近年来,法警队共押解800余人次,值庭500余个,警卫公判大会20余次没有出现一起失误,做到了安全有序。如在2004年7月份,因油田污染赔偿纠纷,两个村庄百余名村民扣押了胜利油田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车十余辆,在关键时刻,法警大队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先锋作用,仅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顺利解救出被扣押的车辆,为保障油田正常生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受到县委和油田领导的一致称赞。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82388)



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国务院


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国务院经研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拟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局,暂不组建运输部。
现将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送上,请审议。
国务院代总理 李鹏
198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