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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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号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废止的部门规章4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局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原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6.2.20
已出台新规定

2
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1
同上

3
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5
同上

4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国际认证工作的意见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93.2.1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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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19日,文化部

近年来,拍摄文物古迹电影、电视和使用文物古迹作为场景拍摄故事片、电视剧的现象日益增多,从而损坏文物古迹,损害国家权益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文物古迹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对利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拍摄故事片(电视剧等,下同)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可以使用其室外作为拍摄场景,室内一律不得作为拍摄场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有壁画、彩塑、悬塑、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不能提供作为拍摄内景。哪些古建筑可以提供作为拍摄内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决定。
(三)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提供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二)所述原则决定。
(四)古建筑之屋顶,宫墙、院墙之墙脊,有壁画、雕刻之墙壁、走廊,以及保护范围内之古塔、古树、石碑、假山、雕刻物等附属文物,均不得作为演员格斗、攀登、跳跃、碰撞等的实景使用。亦不得因拍片而变动或损伤原物的色泽和形状。
(五)文博单位的馆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
二、关于拍摄纪录片(科教、风光片等下同)
(一)拍摄纪录片,一般不得移动原有文物的陈列位置;确须移动文物时,应征得管理文物的基层单位同意并由他们委派专业人员进行。
(二)拍摄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彩绘等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
三、审批权限
(一)拍摄故事片,须一月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分镜头剧本,列明使用某古建筑室外场地拍摄某场戏,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北京故宫由文化部文物局审批。
(二)拍摄纪录片,须一月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分镜头剧本。申请须开列拍摄文物的具体项目、镜头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央直属博物馆,由文化部文物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国内单位要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四)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去非开放地区拍摄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后,始得向文物部门提出申请。
四、拍摄单位在开拍前,应向文物管理的基层单位交验授权单位批准的函件并与基层单位签订保护文物的协议书,由基层单位安排拍摄时间。在保证文物不受损坏的前提下,基层单位应积极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不交验授权单位批准函件的,基层单位有权拒绝拍摄。
五、拍摄过程中,拍摄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防止发生意外;文物基层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文物的安全。
六、文物基层单位如发现拍摄单位有超出批准项目或不遵守协议书的行为,有权制止继续拍摄。
七、不论拍摄哪种类型的文物片,拍摄单位应向管理文物的基层单位支付文物保养费;对协助拍摄的文物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应支付劳务费;为拍片影响观众参观造成文物基层单位减少收入的,应支付补偿费。支付费用的标准应适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北京故宫由故宫博物院制订)。
八、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拍摄者,文物基层单位可给予没收胶片、罚款等处分,对文物有损伤者,要追究摄制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文物工作者循私造成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拍摄和对文物有损伤者,从重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和中外(包括港、台、澳)合作拍片,过去颁发的有关拍摄文物电影、电视的规定即行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为方便管理和经营,加快发展全行信用卡业务,总行决定,由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将原来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币卡收单业务移交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和时间。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移交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尚未设置独立信用卡部门的分行由筹资部门接办(以下统称信用卡部门)。移交后立即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表以及代售外币旅行支票
统计表报总行。
二、交接要求。各行国际业务部要认真清理所经办的外币收单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包括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整理有关的帐务、凭证及各种相应的资料;核准重要的空白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两个部门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工作不能
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该工作的连续性,由各行统一协调两个部门的人员调配。待人员落实,移交工作结束后,由信用卡部门开始运作外币卡收单业务。
三、移交后的资金清算渠道。信用卡部门接管外币卡收单业务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后,仍使用我行国际部在美洲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清算;同时将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转在筹资部信用卡处名下,各收单行将大来卡结算单传真至信用卡处,由信用卡处借记在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
国际部清算处将款划至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再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贷记在收单行的帐户中。
四、代理行的审批。代理行的审批仍执行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凡初次申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将申请行
名称、负责人、开办内容、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传号码)等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总行将统一编排清算编码并在国际业务部清算处开户。其它业务规定仍执行总行有关制度要求。
五、各行要重视发展外币卡收单业务,加强外币卡收单及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防伪反假,堵塞漏洞,规范操作规程,重要环节建立制约机制,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及时清算资金,增加收入。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商户,优化服务,保证外币卡收单业务健
康发展。



19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