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0:50:05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1]2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开展了预防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倒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遏止了塔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塔吊倒塌重大事故仍有发生。截止12月24日,今年全国已经发生3起塔吊倒塌重大恶性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受伤。

2月22日,由山东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资质三级)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甩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18日,由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资质三级)承包的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在拆除塔吊时,距离地面25m高的塔吊顶部(包括大臂、配重、驾驶室)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致使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名拆除人员坠落死亡。

12月24日,由天水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三级)开发,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二级)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向北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造成5人(其中学生4名)死亡,19名学生受伤。

塔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天水市“12.24”塔吊倒塌事故造成惨重的学生伤亡,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塔吊重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特大事故的,要坚决依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迅速开展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做好塔吊周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依据《规定》、《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对塔吊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对于塔吊的采购、维修、保养、年检、设备重新组装后的试运行检测、报废等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的拆装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从事塔吊的拆装人员、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塔吊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这次检查要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对于明令禁止使用的塔吊坚决淘汰,决不迁就;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维修,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三、依法查处存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检查中,对于塔吊存在严重隐患又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冬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和冬季施工期间安全工作,重点防范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严格工地用火、用电管理,明确各种材料、工具的物品的保管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消防规定的违章行为。做好预防中毒事故的检查工作,职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温及采暖设施,预防煤气中毒;严格加强对职工食堂的卫生饮食管理和对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的运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

请各地区将贯彻本通知精神和检查的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31日前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自治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新政发〔2004〕64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是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承担着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事项。银信公司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昌吉回族自治州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有州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落实还贷款风险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银信公司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作进度信息收集、分析。
公司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和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二)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对贷款企业的项目审核后报昌吉州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发性金融贷款评审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责和评审办法》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表述评审意见,形成评审小组评审会议纪要。
(三)领导小组会议对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单位做最终确定。
(四)由银信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银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银信公司与用款企业或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银信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代办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单位基本情况;
(二)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份制企业须提供针对此次用款形成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出具的个人还款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五)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说明书;
(六)同时应出具企业还款承诺函及提供相应抵押、质押或担保;
(七)近三年内用款企业或单位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借贷记录;
(八)提供向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授权,将本企业在进行开发性融资合作中出现各种违约情况,允许促进会和银信公司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曝光的授权书;
(九)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银信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或单位应向银信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银信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或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和条件第十四条 用款期限视具体项目,一般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借款。
第十五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
(三)为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单位;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单位;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企业或单位;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义务和贷款的借入
第十七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与银信公司签订《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开发性金融资金。
(一)用款企业或单位应在银信公司指定的代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银信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或单位应及时向银信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或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或单位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银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 使用开发性金融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具体使用开发性金融资金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开发性金融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以A4或A3纸张为准(含同等格式文件),相关资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印鉴签名等要素齐全。
第二十一条 银信公司将用款企业或单位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抵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款企业或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银信公司和州财政局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六章 开发性金融资金的办理和投放
第二十三条 银信公司对领导小组确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项目与用款企业或单位签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发性金融贷款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用款方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或单位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银信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银信公司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发性金融贷款的统一贷款主体,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负责办理开行贷款资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汇总、上报用款企业或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企业经营信息等情况,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或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银信公司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用贷款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得的开发性金融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批分期拨付。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设立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各县(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贷款发放总额安排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按贷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可对照自治州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一)银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银信公司根据已发放的政府信用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财政审定。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季拨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四)承担政府信用贷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或单位按用款协议规定足额筹集和安排还贷资金,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时限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一)昌吉回族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确保向银信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还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留1000万元资金。
(二)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银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银信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市)申请使用开发性金融贷款,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三十二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信公司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送达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后,复核无误后,确认需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将使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等相关事宜上报州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银信公司向用款企业或单位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银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或单位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州、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投资协议的用款企业或单位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银信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用款贷款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发性金融资金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用款企业或单位和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造成银信公司拖欠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贷款利息时,按照各有关承担还款的责任扣除还贷风险准备金。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扣除企业存入的2%还贷风险准备金;其次,再扣除县(市)10%还贷风险准备金;最后不足部分从州政府还贷风险准备金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与银信公司、促进会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单位和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未履行有关规定信用较差的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曝光。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8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