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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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4月16日,国家教委


1982年,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联合发出了(82)出版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3年,原教育部又发出(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出版学生用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1986年,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86)教中小材字001号《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用复习资料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然而在一些地区,滥编滥印学生用复习资料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少数地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负担,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为诱发学生家长和社会不满情绪的一种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优化育人环境,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以治理。为此,特对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的编写和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统一规划,我委正在组织编写出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配有适量习题的九年义务教育各科课本和高中课本,以及适应教师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在新的课本出版发行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再组织编写、出版、使用除高三年级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习题集或练习册。
二、当前,由于高三和初三年级使用的教材需要补充必要的练习,为满足教学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教学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编写一套配合课本内容、习题数量要求适当、质量较高的习题集或练习册,供本省高三、初三学生使用(不得跨省发行),其他各年级练习册一律取消。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占较大比例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教学状况,需要由教材编写单位提供习题集或练习册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报国家教委统筹安排。
由于各地教育发展不平衡,为了满足部分地区教师教学的需要,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组织编写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中编入适量习题(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30%),供教师教学选用。
中小学生使用的寒暑假作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量、质高的原则组织编写,供本省学生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编写在本地区使用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各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由省教委批准。需要跨省发行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必须经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各省组织编写的练习册、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定点出版社出版,定点印刷和发行。其定点社、厂、店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出版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定点出版社的名单经汇总后,在中央一级报纸上公布。
练习册、习题集和假期作业的定价,根据低价微利的原则,参照课本定价标准,按印张定价,由省级教育、出版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定点出版社出版学生用练习册、习题集、寒暑假作业和教学参考书,均需报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教材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需在出版物的前言中注明批准和审查单位,以备检查。
四、中小学生统一使用的课本和其他教学用书,每学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本地区使用教材的情况确定,在本省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定点发行单位必须根据目录向县级教育部门征订。各中学只能根据县级教育部门的订书目录,选用一套经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练习册或习题集。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作为教学辅导用书。各级教育部门和发行单位,不得向学校强行搭配销售目录外的出版物,学校和任课教师也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其他练习册和复习资料。违者,追求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的干部和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擅自组织和参与编写、印制、销售复习资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评聘职称和晋级提干的资格。
五、为了丰富学生课外活动,拓宽知识视野、开发智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各级教育部门、出版单位应积极编写和出版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向学生择优推荐,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令学生购买,也不得通过开展评比和竞赛活动变相诱迫学生购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要制定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对于本规定贯彻不力,继续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地区,国家教委将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编写和审查的资格,并追究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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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确认案件文书样式(附后)。《规定》已经公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依法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是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和文明司法的重要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少数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等司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努力防止违法行使职权现象发生的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规定》,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确认的原则、程序和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要认真学习确认工作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确认案件,正确履行确认职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0月16日第1195次会议的决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为审监庭适当增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各有关审判监督庭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发扬求真、务实、清廉的作风,全面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正确裁决每一件申请确认案件。对于依法确认本院违法行使职权和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作出裁定的案件,一般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审理赔偿确认案件应坚持立审分立原则。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符合《规定》第三条情形,又不具有第四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9月3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参照《规定》尽快结案。
  五、确认人民法院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审判工作,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结果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规定》公布后,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理确认案件的水平。《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研究,加强指导,做好这项审判工作。


2004年8月16日


附: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一)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受理确认案件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你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请你将下列材料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交本院:
  1、
  2、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二)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中级法院通知基层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三)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受理申诉后,通知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诉人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或你院)( )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四)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请人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五)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诉人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对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诉。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不予受理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或阐述其他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申请复议。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七)

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对______确认违法的申请符合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决定;
  二、本案由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八)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入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_________(对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申请复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_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决定。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文书样式(九)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确认违法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如申请人有多项请求,则应逐一进行分析并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_____号裁定(决定);(原裁定或决定不违法的,此条不写)。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的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______(确认本院的写本院,确认下级法院的写明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确认本院的由院长署名,确认下级法院的由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不予确认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提出申诉。
  (署名同样式九)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一)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准许撤回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以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 )字第 号(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______请求撤回确认申请(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_______撤回确认申请。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许确认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不制作“不准撤回确认申请的裁定书”,应继续审理。但应在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裁定书的“案件审理经过”部分写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确认申请人请求撤回确认申请,本院未予准许,本案继续审理”。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二)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准许撤回确认申诉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原确认申请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因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诉人______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________撤回申诉。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撤回申诉的,同样式十一相应处。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确认违法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以(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申诉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被确认违法的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四)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五)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限期作出裁定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确认申诉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受理案件,现确认申诉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决定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写明原受理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阐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裁定没有法定理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确认申诉人______提出的确认一案作出裁定。

(合议庭署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叙述重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 )确
  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违法[不确认的表述为: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此项不写)。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七)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下级或其他同级法院重新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 )确申字第 号裁定可能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__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八)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裁定生效后驳回申诉用)


( )确监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诉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你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 )确(或确申)字第
  号裁定,以(写明申诉的主要理由、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针对申诉理由,写明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根据)。
  据此,________人民法院( )确(或确申)字第____号裁定正确,应于维持。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说明:上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应抄送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再就业工作领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出专款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办)负责管理。

担保基金应当存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农信社)专户,封闭运作。担保基金在贷款运作期间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农信社按照财政转入担保基金金额的5倍额度发放小额贷款。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的市农信社经办社开立账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促进就业办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工作;

(二)指导和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三)协助市农信社催收贷款;

(四)参与审核并确认小额贷款呆、坏帐及损失;

(五)协调不良小额贷款的确认、核销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按季度支付小额贷款贴息;

(三)参与小额贷款损失确认、核销等协调处理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对限额内小额贷款中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损失。

第七条 市农信社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审批,办理保证、抵(质)押手续,并按规定发放贷款;

(二)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市促进就业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三)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参与处理小额贷款损失确认及呆、坏帐的核销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承担损失;

(五)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地履行贷款合同;

(四)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展期利息。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公开办事大厅或者劳动力市场建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区域常住户口;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五)在社区、街道、工矿区、郊区等地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业等;

(六)没有不良记录;

(七)没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八)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在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人需扩大业务,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人及贷款社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人及贷款社同意,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向上浮动。在贷款2年期内,利息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由市农信社每季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并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职工证、再就业优惠证,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提供担保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书,到工商登记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盖章后提交市农信社经办社,由经办社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办理。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市农信社经办社一般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市农信社经办社每月应当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清单,由市农信社汇总后报市促进就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一般应当设定担保。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进行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市农信社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但用作抵押物的房地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地产。

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有固定的收入,市农信社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确属自谋职业,项目前景看好,需要申请小额贷款,又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促进就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调查认证后,由担保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无需担保,市农信社经办社凭促进就业办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应当以财产抵押,或者以市农信社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应当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按如下规定承担:

(一)市财政部门与市农信社签订协议,由市农信社直接发放小额贷款的,市农信社分担贷款损失的20%;

(二)由担保机构核定发放小额贷款的,市农信社不分担贷款损失;

(三)小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应当停止发放新的贷款,逾期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促进就业办、财政部门、农信社共同审核确定后,担保基金承担实际损失的80%,市农信社承担实际损失的20%。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信社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促进就业办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农信社等部门,每半年对小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办社改变贷款用途的,应当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本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经办社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