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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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评审,现对《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目录包括变压器、电机、工业锅炉、塑料机械、压缩机、制冷、泵、风机、热处理等9大类192项设备(产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8日;
  电话:010-68205367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节能机电设备推荐目录(第四批)- 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113203.files/n15112937.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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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聂荣臻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年已八旬,且体弱多病,请求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此致敬礼
聂荣臻
1980年8月8日

刘伯承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由于年迈体衰,长期卧病,不能再履行人民委托给我的崇高职责,恳切请求批准我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我坚信,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生机勃勃,团结兴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定能后继有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定能不断取得新胜利。
我祝愿代表大会成功。
刘伯承
1980年8月17日

张鼎丞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保证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党和国家决定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担负各方面的领导职务。我认为这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要决策,并相信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选举我担任副委员长,我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由于我年已老迈,长期患病,难以继续担负这样的重任,我请求批准我辞去副委员长的职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做了巨大的工作,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尽管在我们面前还有不少困难,我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深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张鼎丞
1980年8月16日

蔡畅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因年老体弱多病,实难胜任人民交给我的工作,因此,恳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继往开来的时期。我深感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民,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尽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我衷心拥护干部制度的改革。我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彻底根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我们共产党人要为人民谋利益,不为自己谋私利。人老了,就要主动让位,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使我们的队伍永远朝气蓬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健全。看到我们为之奋斗终身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也使我感到最大的欣慰。
我辞职以后,仍要竭尽余力,为我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此致敬礼!
蔡畅
1980年8月18日

周建人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我已年老,体力较差,请求退出人大副委员长职务,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对工作有利。
此致敬礼
周建人
1980年9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黄智权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文)号 │ 说 明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

│ 1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省政府令第32号 │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

│ │理试行办法 │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相│

│ │ │ │适应。 │

├──┼────────┼──────────┼────────────┤

│ 2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省政府令第45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理办法 │ │运输条例》所代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