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5:44:09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托银洲湖纸业基地加快打造千亿造纸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4号)精神,为加快银洲湖纸业基地的发展,确保目标任务能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重大项目税收分享机制未出台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纸业基地内新上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上缴市部分,以及增资扩产项目按所产生的税收比上年增加额上缴市部分,由市作专项资金补助给双水镇,用于纸业基地公共设施建设。

(二)新会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纸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项目(含增资扩产)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成给双水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四)上述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所包含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除外),账户设在双水镇政府,收支情况报新会区财政局备案监管。

第三条 实行环保扶持政策:

(一)环保指标重点向纸业基地倾斜,市、区在分配环保排污总量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

(二)除纸业基地外,江门市辖区内其它地方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造纸、制浆企业,不再分配用于造纸及相关纸业配套项目的排污指标。

(三)江门市辖区内需搬迁的造纸企业必须转移到纸业基地,企业环保排污指标同时转入纸业基地。

(四)目前基地内所有企业及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企业(含增资扩产)所上缴的环保排污费,市、区留成部分,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全额安排用于基地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土地扶持政策:

(一)市、区在分配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将基地具体项目上报省立项,使用省用地指标。

(二)纸业基地在具体项目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专人跟进,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免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享受收费优惠的范围: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纸业基地的造纸、制浆、纸制品企业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新上的公共配套项目。

第六条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确保纸业基地用电、用水、用汽等的需求,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收费标准和不高于同类型纸业基地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双水镇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上级审批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暂定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07〕99号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就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办案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出庭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文印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成五类地区,确定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长沙市(含县、市、区,下同),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000—1600元;
  (二)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600—2200元;
  (三)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800—2600元;
  (四)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200—3000元;
  (五)怀化市、湘西自治州,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500—3500元。
  在每类地区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省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每个县(市、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援助律师可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能超过原标准的20%。
  每件案件原则上只指派一名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改正或补齐。案件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三)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上诉书;
  (五)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六)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指定辩护公函;
  (七)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笔录;
  (八)阅卷笔录;
  (九)二审辩护词;
  (十)二审开庭笔录;
  (十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十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十三)结案报告表;
  (十四)结案存档表。
  第六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办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律师所交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按照补贴标准及案件承办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发放。费用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未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接受转委托的;
  (四)未按照刑事辩护程序阅卷、或未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未撰写辩护词、或未出庭辩护的;
  (五)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被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更换的;
  (六)受援人或其亲属、人民法院投诉或反映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经查属实的;
  (七)结案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
  (二)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法律援助律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
  第十条 2006年6月1日以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发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并在今后年度顺延执行。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