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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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9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煤矿企业)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 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 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 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08)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 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 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3.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2.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传感器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标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及故障等,正常时为蓝色。

4.点击图标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四)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和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形,如:管线、抽放设备等。

2.根据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实时显示相关设备运行状态,如:抽放泵、阀门等。

3.在相关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

(五)煤矿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应统一采用CWebGIS格式进行绘制,并与现有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无缝兼容。

第二十九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监控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监控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监控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井下巷道内的监控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配备备用件,其中,监控主机的备用数量不少于装备数量的100%;分站、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和使用寿命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煤矿在新增或变更井下采掘工作面时,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测试时须填写“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卡”)。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必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章 异常信息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一)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超限。

(二)主扇停风。

(三)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

(四)馈断电异常。

(五)监控设备数据中断。

(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

(七)监控系统故障。

(八)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并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值班人员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在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后,应立即填报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安全监控隐患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2.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或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有关井下作业参数与状态异常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时,必须先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再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3.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时,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4.煤矿企业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无计划停电时应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1.发现辖区内煤矿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等异常信息,且9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报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12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回复,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2.当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瓦斯超限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以下规定报告各级领导: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当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4.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企业下达的监控指令要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三)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必须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其他情况须在于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异常信息消除或收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为止。

(四)安全监控系统因网络故障无法正常上传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应立即与煤矿保持通信联系、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正常,并尽快查明原因、正确处置后填写“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异常情况处置卡”;市、县两级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遵义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辖区内煤矿加强值班防范。

(五)发现煤矿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多次重复出现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要向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和故障问题得到及时排除。

(六)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的,应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指令的,整改结束后,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要制定内部责任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值班和信息调度指挥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重大隐患长期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煤安标志已过期、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六)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风、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正常情况下仍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七)系统未定期进行闭锁功能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定义的;

(八)人为删除、隐匿分站和传感器信息导致上传信息不真实的;

(九)监控主机安装、下载游戏等与监控无关的软件,未做到专机专用导致本矿或其它煤矿上传和运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井下分站,传感器数量不能满足监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或提供不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报告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发生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由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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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5号


  休闲渔业是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近些年来,我国休闲渔业迅速发展,“十一五”期间产值年均增长22.6%,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实体迅速壮大,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新兴产业,我国休闲渔业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差、管理不规范、政策扶持不足等突出问题。为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渔业的重要意义。休闲渔业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家乐、观赏鱼、渔事体验和渔文化节庆等类型。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拓展渔业功能,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收入,丰富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全面建设渔区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业鱼礁。上、展专项和渔区风情风貌,突出特色,增强休闲渔业文化特(二)我国休闲渔业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水域辽阔、渔业生产形式多样、渔文化底蕴深厚,发展休闲渔业条件优越。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方式不断改变,休闲需求日益扩大,发展休闲渔业潜力巨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将休闲渔业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现代渔业建设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突出特色,鼓励发展文化多元的休闲渔业。着力提升休闲渔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加强休闲渔业规范化管理,不断丰富和拓展渔业的休闲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渔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渔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出发,依托渔业生产过程、渔民文化生活和渔区风情风貌,突出特色,增强休闲渔业文化功能、科技含量和转化增值能力,提升休闲渔业发展整体规模、层次和水平。

  坚持科学规划,加强引导。加强休闲渔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与渔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旅游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分类规划,合理布局,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以安为先,强化管理。始终将安全问题放在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的突出位置,制定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产安全、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等监督管理,保障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休闲渔业规范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政策扶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渔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引导各种资源投入休闲渔业发展。充分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渔业发展、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加强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素质。

  三、加强规划引导

  (五)做好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加强休闲渔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根据自然资源禀赋、渔业发展状况和旅游需求,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特色和市场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优先发展区域,科学制定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把休闲渔业发展纳入渔业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休闲渔业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导休闲渔业高起点起步、高层次发展。

  (六)促进休闲渔业合理布局。引导休闲渔业开展特色经营和多种经营,努力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基地,增强休闲渔业发展活力。要避免一哄而上,合理规划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沿海地区休闲渔业发展要结合现代渔村建设、人工鱼礁建设和滨海旅游开发,展示丰富多彩的渔文化、海洋文化和海洋景观。内陆地区要依靠江、河、湖、库等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大中城市周边,以现有水产养殖场所为基础,发展垂钓、观赏、娱乐、餐饮、住宿等功能齐全的休闲渔业基地。要结合地域优势和传统特色,积极引导观赏渔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的观赏鱼、水族装备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

  四、开展示范引领

  (七)深入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创建活动。按照休闲渔业的主要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分期分批创建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效益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渔业发展规律,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引领和带动休闲渔业全面发展。

  (八)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广,为休闲渔业发展搭建平台,支持举办渔文化展示、垂钓比赛、观赏鱼评比、水族器材(包括钓具、钓饵等)展销等各类活动,推广渔业休闲文化,增强行业的吸引力,促进休闲渔业做大、做强。

  (九)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托推广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专家授课、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积极争取将休闲渔业技能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尤其要加强对沿海捕捞渔民的培训,提高转产就业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制定完善休闲渔业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休闲渔船管理、观赏鱼引进管理等制度,使休闲渔业发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加强对公共水域垂钓活动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水域垂钓管理制度。根据休闲渔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海钓、垂钓、体验式捕鱼、水上餐饮等生产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制定钓饵标准、休闲渔船(艇)安全标准、观赏鱼品种标准等,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

  (十一)加强对休闲渔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休闲渔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对休闲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促进合法、规范、安全经营。对于休闲渔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协同破解发展难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渔业管理职能,加强对休闲渔业发展的监管。

  六、加大政策扶持

  (十二)健全投融资体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休闲渔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予以支持。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等多种形式参与休闲渔业开发和经营。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十三)完善扶持政策。将休闲渔业纳入现有渔业产业政策体系,在水产健康养殖、渔船改造、柴油补贴、海洋牧场等方面进行支持,鼓励依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繁育基地、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兴办休闲渔业,支持近海老旧木质渔船通过更新改造转向休闲渔业各地要积极争取把休闲渔业场所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要加大政策衔接力度,争取休闲渔业经营户、合作社减免营业税政策,休闲渔业场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享受免税政策,休闲渔业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收费政策。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为休闲渔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对休闲渔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重点开展休闲渔业配套设备研究和开发、优质钓饵研究和开发、观赏鱼养殖技术研究和新品种开发,全面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衔接供需,宣传推介渔文化、普及渔业知识,让消费者和从业者都能方便、及时、准确地获得休闲渔业的真实信息。做好休闲渔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将休闲渔业作为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领域抓紧抓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休闲渔业作为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领域抓紧抓好,将《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处室主抓、有人员落实、有经费保障,休闲渔业各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考核。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等机构的积极性,为休闲渔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休闲渔业有序发展。


附件:
农渔发[2012]3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12/P020121213551957004669.ceb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988年8月10日,国家教委


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二、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三、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四、孝敬父母,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不任性;外出或回到家要打招呼。
五、待人有礼貌,会使用礼貌用语;不打架,不骂人;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和休息。
六、遇见外宾要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七、诚实,不说谎话,有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八、不挑吃穿,不乱花钱;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要节约水电。
九、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十、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十一、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适当游戏。
十二、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十三、坚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读写姿势要端正。
十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不怕脏、不怕累。
十五、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做简单饭菜等家务劳动。
十六、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不违章骑车。
十七、乘公共车、船要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要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要鼓掌致谢。
十八、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不在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保护有益动物。
十九、不玩火、防触电、防溺水,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二十、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