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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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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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68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 年 四 月 十 日

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
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关心,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是指由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参加评选并经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
对本市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总工会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工作。
农业、财政、劳动保障、统计、卫生、民政、审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同市、区总工会做好与农业劳模生活补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农业劳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生活补助:
(一)现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二)年收入低于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
第五条 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标准为:
(一)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的,以所在区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人收入基数,补齐至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计算公式为:年补助额 = 上一年度所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 -所在区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男 60 周岁以下、女 55 周岁以下的,以其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实际收入为本人收入基数,补齐至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计算公式为:年补助额 = 上一年度所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 -劳模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实际收入;
(三)男 60 周岁以下、女 55 周岁以下,经劳动保障等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补助。
第六条 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本区农业劳模本人实际收入及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进行测算和审查后,向市总工会提出给予生活补助的名单;
(二)市总工会对各区总工会提出的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交由所在区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和具体发放金额;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提出的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和补助金发放金额,向各区财政局统一拨付补助金;
(四)由各区总工会将补助金发放给农业劳模本人。补助金每半年累计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上半年为 6 月底之前、下半年为 12 月底之前。
农业劳模本人认为符合生活补助条件,而所在区总工会未报其名单的,可持证明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料,向所在区总工会申报,由区总工会上报市总工会进行审核。
对各区总工会公示的拟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有异议的,由区总工会提请市总工会复查认定。
第七条 各区总工会应对当年度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年 3 月底之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农业劳模受到党内撤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留用处分,或被刑事处罚,或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或撤销劳动模范称号之月起,由市总工会取消其生活补助资格。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补助的,由市总工会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市、区总工会应加强对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劳模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性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享受《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外,还可按《武汉市困难劳动模范补助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总工会反映。
市总工会应自收到反映之日起 15 日内对所反映的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情况回复反映人;因情况特殊,调查处理的时间可延长至 30 日。
第十二条 市、区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农业劳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中所指的“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用《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本办法中所指的“农业劳模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按市统计局有关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办法计算。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计算时间为2006 年 1 月 1 日。

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
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9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
围内对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出国越来越多,公民对出入境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为公民出国提供了便利。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大量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
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签证等各类出入境证件,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还有一些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公民高额费用后,经营人员携款潜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各地公安、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疏通合法的出入境中介渠道,保障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要集中对从事移民、就业、留学、商务、咨询等业务的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三无”中介组织。已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经重新登记注册后,方可继续从事经
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三无”中介组织,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以中介为名从事诈骗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要通过清理整顿,有效遏制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设在公安部门。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检查验收
各地接到通知后,务必于12月初开始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结果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请于2001年1月20日前上报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
查组,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玩忽职守,敷衍了事,造成工作疏漏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