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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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5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5月2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7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3、《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5、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6、“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7、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8、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9、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10、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11、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2、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3、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项下的补贴
  14、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15、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6、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17、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企业债券基金的补贴
  18、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基础设施赠款
  19、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目标产业培训拨款计划
  20、印第安那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
  21、肯塔基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
  22、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美国科学基地研究中心的补贴
  2、战略能源技术基金资助
  3、提高钢铁质量的资助补贴
  4、废气氧化物循环利用工程计划项下的补贴
  5、高级过程控制研究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38332255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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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近年来,饮食业各种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直接冲减了饮食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一些企业发生不同程度的亏损。针对这一情况,有的地区先后恢复了五十年代饮食业将燃料费计入成本的作价办法,以消除由于燃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了确保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持饮食业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作价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办法,现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饮食业恢复将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订试行办法。
二、燃料应包括饮食业制作饭菜所消耗的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燃油、电力、木炭、木柴等。
三、计入成本的燃料费应以一定时期饮食行业平均燃料费用总额占饮食成本的比例,核算出一个平均燃料率,再分别对主食、点心、小吃、菜肴等品种确定不同的燃料率。具体核算饭菜价格时,以该品种主料、配料、调料的总和乘以确定后的燃料率,即为该品种进入成本的燃料费。确定后的燃料率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可以适当调整。
四、燃料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主料、配料、调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
售价=-------------------------
1-分类毛利率
五、燃料费计入成本核算售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物价局(委)制定。燃料率的大小由省或省授权各地、市商业局、物价局,组织饮食企业测算后确定,具体价格的核定由企业按规定的办法计算。
六、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以后,应保持饮食业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现行综合毛利率偏高,利润率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压缩综合毛利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定价中凡超出上级规定的燃料率和综合、分类毛利率,均属违反物价纪律,应予查处。
八、各地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实施方案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4]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但私人建设的三层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二)火炬开发区及各镇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可到交易中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第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申请或交易信息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在市发展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或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申请或交易信息登记手续。
(二)信息发布。办理项目交易申请或登记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或有关新闻媒体发布项目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交易方式等)。在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的建设工程,镇区建设管理所应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与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发布工程信息。建设单位可根据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有关承包单位的资料信息,选择竞标单位。
(三)按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条件,签订发包合同。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监、安监及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凭项目建设有关许可文件及承包合同到交易中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向中标单位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制定并公开服务守则、交易办理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违反法定的招标程序或条件的,其交易行为无效,不予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由市建设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作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3日颁布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中府[1998]105号)同时废止。


2004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