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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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14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下称“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公司主要包括: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
第四条 投融资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国有投资资产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管理,通过派驻财务总监等方式,依法对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担保)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市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管委会对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一)年度投融资(担保)计划;
(二)重大投融资(500万元以上)、重大担保(500万元以上)、利润分配和资本运作事项;
(三)重大人事任免;
(四)重大薪酬结构调整;
(五)重大组织结构和权限调整;
(六)预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融资公司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投资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统借统还资金、政府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投融资公司开展投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循如下报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项目建设和融资申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批转相应的投融资公司受理;
(二)制订计划。投融资公司根据市政府决定,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制订投融资(担保)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计划(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融资(担保)总规模、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贷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投融资公司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以及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超过500万元、担保超过500万元的计划,应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最终审定。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超过500万元、担保超过500万元的计划,由管委会审议;单个项目投融资(含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低于500万元、担保低于500万元的计划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研究审定,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批准文件的项目,由市政府出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组织实施。投融资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投融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投融资公司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投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营运情况,报告时邀请人大、政协参加,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投融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会计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管理,如实、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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