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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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水利局制订的《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电站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境内已投入运行的中小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对《大坝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核准。
(二)对大坝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观测结果进行抽查。
(三)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四)对水电站机电设备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五)对水电站运行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水电站申领、报送《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安全年检材料。
(三)水电站交纳年检费。
(四)主管机关对水电站安全进行评价(鉴定)。
(五)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发《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第五条 首次年检由水电站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检由水电站于每年1月1日前报县、市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按权限在3月1日前开展电站安全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申报年检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
(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批文。
(三)水电站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四)水电站特种设备等安全检验报告。
(五)《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安全年检主管机关。
第八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总装机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上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年检;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下且总装机小于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电站无正当理由在1月1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主管机关以公告或告知书责令水电站申报,3月1日前仍未申报的视为未年检水电站。
第十条 对未开展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防汛部门责令其空库运行,电网企业不能接受其发电上网,工商部门不能通过其营业执照年审,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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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合政〔2005〕1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自上世纪90年代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以来,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对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概念、范围、形式、方法手段等都已经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替代预算外资金管理成为必然。政府非税收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产物,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范围包含了政府收入中除税收以外的全部收入形式。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政府非税收入的内涵更加科学,外延更加宽泛,更加符合公共收入管理的客观需要。在现阶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改革工作,确保全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谋划,逐步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一是要明确收入范围;二是要改革收缴方式;三是要加大管理力度。根据《办法》要求,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已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一)明确范围,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根据《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贯彻《办法》精神,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整合形成政府的有效财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本意见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意见要求,在现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收入形式,凡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而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积极准备,着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改革

  收缴方式的变革是此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新的收缴方式与我市现行做法有较大不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准备工作。

  1.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要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性质,重点掌握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以及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联系与区别。各级各部门之间还要在学习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机制,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政策及改革动态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2.适应新的需要,构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平台。新的收缴方式要求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平台,实现财政、代收银行及单位之间的数据安全、快捷传输,完成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从征收到查询的一系列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高度重视,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

  3.改革完善银行代收制。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对我市现有的银行代收制进行改革。在全市所有金融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确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负责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银行代收业务。重新审视和定位与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重点建立各银行在代收工作上的竞争机制,促进银行代收工作的良性循环。

  4.做好各项衔接工作。从预算外资金管理过渡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执收单位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认真做好包括职能调整、基础数据保存、账务核算、票据变更等在内的各项衔接工作,为收缴方式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

  5.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预算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尤其是要认真研究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制定有关政策,逐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三、规范有序,全力保障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一项关系到收入公平分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大事,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保障改革工作的实施。

  一是要加强领导。市里将成立“合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国资)、监察、人事、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研究、决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中的具体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统一领导、精心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要密切配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关注改革动态,加强分析研究,努力做好改革前期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执收部门也要顾全大局,认真清理本部门收入,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是要严肃纪律。《办法》对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收,不得应收不收或在法定权限之外任意减免。所有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全市要建立一个由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监察、财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探索、密切配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实现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03]19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3年5月11日凌晨1时55分,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宏头村三穗至凯里高速公路正在施工的平溪特大桥3号墩附近发生山体滑坡,滑体总方量约20余万方,其中右侧部分约3万方淹埋了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三标段施工项目经理部一栋工棚(17间)及棚内35人。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国务院立即派出调查组赶赴现场协助贵州省全力以赴抢救被埋人员,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山体滑坡灾害原因,制定防治措施。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力抢险救灾,避免了灾害进一步扩大,但被淹埋的35人无一幸存。

这次事故尽管主要是山体滑坡自然灾害造成的,但也给我们增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防范意识敲响了警钟。雨季将至,公路沿线特别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路段极易发生灾害。为认真吸取“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宏头村‘5.11’山体滑坡灾害”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坚决杜绝重大灾害、安全、质量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应组织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各项目法人单位立即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地质灾害、高空坠落、坍塌、触电、爆炸等关键部位和施工工序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加大对防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防止因机械失灵诱发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将防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防灾预案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防灾预案在汛期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责任到人,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加强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新构造运动活跃,地震活动频繁地区修建公路,一定要慎之又慎。应采用航测、遥感、地质判释、GPS等综合勘察设计手段,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工作;在路线方案比选中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影响因素,特别注意设计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新建公路工程应避免设计高陡边坡、深挖路堑,路堤高度大於20米应采用高架桥,路堑深度大於30米应采用隧道方案,对岩石破碎、易于发生石块崩落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并设置牢固的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安全。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助于预防地质灾害。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在公路基本建设各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设计文件上报时应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招标文件应明确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的工程处置措施;工程监理应增加预防地质灾害记录。

五、在自然环境恶劣,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修建公路,项目法人和监理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选择临时办公、居住地及设备安置场地,要特别注意避开易于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或洞穴坍陷等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和沟口低洼处,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六、公路施工过程,将改变岩土体的自然稳定状态,易于诱发崩塌、滑坡等重力地质灾害。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详细查明公路沿线的危岩、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制定防治措施,并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预加固、截排水等辅助施工措施和监测预警工作。

  七、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提前做好公路防汛抢险预案工作和报警制度,对公路沿线排水系统和防护设施欠缺的老路及易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的路段,要加大汛前检查力度,做好排险加固工作,及早做好抢险机械设备和筑路材料等必要的技术和物资储备;当水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公路养护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或修筑临时便道、便桥,尽一切可能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