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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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新疆北鲵栖息地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新疆北鲵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北鲵保护区)建设、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北鲵保护区,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境内,面积694.5公顷,东经80°26′-80°34′、北纬44°50′-44°57′。其中以乌斯图别格怎(原苏鲁别珍)的库得更布鲁格为中心的新疆北鲵栖息地核心区界标以内100公顷为核心区,以核心区界标向周边辐射394.5公顷为缓冲区,缓冲区以外的周边200公顷为实验区。

在查干赛、德木克等新疆北鲵栖息地设立保护点。以上保护点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面积。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北鲵,属两栖纲,有尾目,小鲵科,是新疆唯一的有尾两栖珍稀、濒危物种。是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鲵保护区及保护点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北鲵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适时听取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鲵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汇报,对北鲵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发展、合理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鲵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新疆北鲵的名称、图形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北鲵保护区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具体承担北鲵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利、旅游、工商、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二)调查新疆北鲵繁衍及其栖息地情况,分析自然环境等因素对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北鲵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鲵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鲵进行接收、救护、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七)依法管理参观、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应当按照新疆北鲵的分布情况,设立北鲵保护区界标,并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置标识牌,架设围栏。

第十三条 北鲵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新疆北鲵栖息地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为减缓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在核心区外围划定为缓冲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为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效结合的途径,在缓冲区外围划定为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建立保护地带,主要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起增强、协调、补充作用。

第十四条 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需要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应当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北鲵保护区管理站。

第十六条 在北鲵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设施。

第十七条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活动由温泉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未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温泉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因开发建设活动,对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补偿;对新疆北鲵物种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存繁衍的栖息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捕捞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禁止宾馆、酒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等加工经营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出售、收购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的,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运输、携带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州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北鲵保护区内的单位、牧民和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北鲵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采集标本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利用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或者接受捐赠的款物用于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护、发展、合理利用新疆北鲵资源,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保护基金。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北鲵保护区,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建设、管理北鲵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新疆北鲵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三)拯救、繁殖新疆北鲵成绩显著的;

(四)查处破坏新疆北鲵资源案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对制止和举报破坏北鲵保护区自然资源及保护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温泉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北鲵保护区管理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的;

(二)破坏围栏的;

(三)未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管理的;

(四)经批准在北鲵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鲵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在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加工经营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北鲵保护区管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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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三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发给你们。为了便于执行这个方案,我局制定了《补充规定》(附后)。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工资的基础上,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下发。这个方案是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必须按照执行。为此,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工资标准
(一)船员,按劳人新〔1985〕79号文件附表一、二、三执行,其中除文件中注明的人员执行的工资标准外,以下人员:
1、机要员、导航主任执行表列水手长工资标准;
2、导航员、航海员、二厨、木匠、试验员(工人)执行表列一水工资标准;
3、三厨执行表列二水工资标准;
4、现有的副政委执行表列大副的工资标准;
5、艇分队领导执行三级船船员工资标准,即分队长执行船长工资标准,副分队长执行轮机长工资标准;
6、艇长(交通艇、登陆艇)执行三级船大副工资标准,副艇长执行三级船二副的工资标准;
7、机动船员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一个月以上的执行该船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8、船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务人员、调查人员等)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待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后,职务工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海洋调查队,海洋环监测中心,海洋管区、导航队、海洋站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按79号文件附表四、五、六、七执行。海洋环境预报区台行政管理人员,比照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职
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二、执行办法
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必须遵照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19号和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执行办法如下:
(一)船员
1、第一步为理顺工资关系走上轨道,可按已明确的船员职务就近进入工资档次,但高级船员必须具备船员职务证书,没考取证书的和不需考取证书的职务经考核不称职的,按普通船员对待,今后各级船员升级,首先必须取得船员“四小证”合格(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高级船员还要取得“三小证”合格(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其次按照船员考试大纲和普通船员应知应会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局《船舶条例》的职责,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职务或岗位。
2、凡正式任命担任船上职务(岗位)并已考取所任职务(岗位)合格证的船员,均执行船员工资标准,进入工资档次。虽已任命担任某一职务,但未考取证书的,暂不执行船员工资标准,按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额套改工资,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再进入船员工资档次,以前的工资差额不预补发。
3、其他不需要考取职务证书的船员(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要由分局、大队进行全面考核,合格的进入船员工资档次。不合格的按(一)2规定执行。
4、在清理“以工代干”工作后,仍然代理干部职务的工人船员,已经考取代理的职务合格证书,并经组织确认仍然代理干部职务真正履行其干部职责的,执行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未考取合格证书的,按工人船员的规定执行。
5、各级船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部分船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令津贴),分两年发给,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一律受20元增资额限制。
(二)海洋站工作人员
1、中心海洋站站长和书记、副站长(副书记),海洋站站长等,首先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组织任命的执行表列职务工资标准。
2、观测技术人员和未明确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局规定的职务名称系列、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明确职务后,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工资。
3、为了鼓励海洋站(不含中心站)第一线工作人员更好地工作,在按79号文件套改工资后,可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按海洋站编制内实有人数,在本人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具体办法局将另行规定。
(三)海洋调查队工作人员
1、海洋调查队队长和书记、副队长(副书记),中队长(主任科员),凡考核合格并组织任命的,均可执行表列职务工资标准。
2、未明确职务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局规定的职务名称系列、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确定职务后,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工资。
(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管区以及导航队等其他工作人员均按二之(三)项的规定套改工资。
(五)用工制度改革以来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与因定职工同等待遇。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干部,按中发〔198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人,仍实行学徒制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在学徒熟练期内,不实行结构工资制,其生活费(包括服装费),六类工资区执行学徒制的第一年每月四十元。第二年每月四十三元,第三年每月四十六元;执行熟练制的,熟练期间每月四十三元。执行此标准后不再发原规定的五元副食补贴,转正定级按中发〔1985〕9号文件附表三执行,其中工人船员的转正工资每月五十八元,定级工资每月六十四元。
(三)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定级办法前,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船员工人和陆地工人的定级可略有区别。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工作需要由职务高调为职务低(含船员调到陆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规定后再拟定。
五、工资改革后的工令计算,凡国家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除此,当地有规定的可按当地省市一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改革缘何步履蹒跚

杨涛

《中国青年报》11月23日报道,该报刊发《权威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笔者认为,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进。学者刘武俊也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但是,笔者在为之高兴的同时,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进速度缓慢,近些年来,要求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实际改革的步伐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前不久,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的“地方法院现代化”论坛上获悉,有关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院鉴定权的改革等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权的改革、公安看守所归属问题、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博弈。改革的进行,必然也会涉及到上下级司法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权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下级机关有时也会力争保有原有的权力,而且有时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级司法机关行使某些权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参与到博弈中来,使这场博弈更加复杂。
在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不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这三方面交错进行,使得博弈错综复杂。但是,仅仅是博弈的复杂,还只能说明改革的艰巨,并不能完全说明改革为何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看到,本来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之间的博弈,就应当有多方参与,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改革必然会在博弈中逐步推进,但现实的状况恰恰是与之相反。
现行的司法改革仅仅是司法机关主导下的改革,有关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改革,偶尔也邀请有关学者参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来主持,这样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难达到意见的统一,使得改革极为缓慢。其次,司法改革也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民众很难从中发出实质的声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体现公民的权利,从而使改革缺乏亮点,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所以,我们在为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改革的步履维艰,我们渴望对改革司法改革,让中立的权力机关来主持司法改革,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加快进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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