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与证券市场信用建设/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2:29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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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现代商业活动和金融领域之中,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守诺言的意愿及其获得的社会评价。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有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制度,投资者才会有一个稳定、长期的预期。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信状况,不少上市公司诚信意识薄弱,不注重信誉的培养,违规违法操作肆无忌惮,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就大量表现为信息披露违反公开原则,其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财务报表流于形式、预测信息离真实太远、上市公司所属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够、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建设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问题的制度机制、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等。其中,上市公司的失信,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有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借鉴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建立与完善我国信用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信用概念的简明界定

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现代商业活动和金融领域之中,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而又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法律范畴和社会现象,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从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容易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则容易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信用缺失实际上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信用的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而信用的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够维系下去,社会发展也就会因此失去应有的动力。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能力 [1]。简言之,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获取资金、货物和服务的一种能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信用却是金融领域主要研究对象,信用是金融学的中心内容。金融学基础教材中一般都有专章研究信用,如著名金融学家李崇淮教授主编的《资本主义货币银行学》第二章为 “信用与金融工具”,信用在金融中是指“借贷行为”,含义为“信用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体现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金融信用主要表现为信用工具,信用本身十分抽象,借助于凭证将信用体现出来,此种凭证即为信用工具。信用本身并非财富,也不能够创造财富,但却具有财富效应。经济学家认为,信用的行为可以减少社会交往的成本,是“商品,它们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能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3] 。信用主要以信用信息为载体,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是信用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信息的范围体现隐私权、商业秘密与现代交易发展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是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交易的迅猛发展,民事主体获得了更多的消费和生产的便利,但是获得这个便利的代价之一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身的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确定则可以从金融领域中受到启发。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投资是授信行为,最为注重上市公司的信用,注重上市公司创造财富的盈利能力,而在贷款实际操作中,评价上市公司的信用所凭借的信息则主要为品德、资本和能力,随着金融发展和对风险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渐渐注重行业趋势、产业政策和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但信用信息的主题即是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的能力。
罗马法系中信用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另一方面指民事主体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被他人所信任的程度。在英美法系中信用直接进入交易活动的范围,作为在交易活动中民事主体所得的经济上的信赖。我们发现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于信用的界定具有很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信用均是一种基于第三方评价而获得一种利益,只是英美法系直接将信用锁定在交易的范围,而罗马法系中的信用则广泛存在于多种领域 [4]。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诠释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1) 认为信用乃基于人之财产上地位之社会评价 [5];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 [6];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 [7]。 (2)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感,亦称信誉 [8]。(3)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9];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10]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与评价[11] 。(4)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社会评价[12] 。笔者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守诺言的意愿及其获得的社会评价。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各种民事主体实施市场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有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制度,投资者才会有一个稳定、长期的预期。上市公司被公认为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缺乏公众有效监督、违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市场机制只能使上市公司越来越缺乏前进的基础和动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就无从谈起。中小股东对他们提供的资金会不会被控股股东、董事会、经理误用、挪用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更大程度上广大中小股东才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失信的表现形式

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的表现是信息披露失实或是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存在着诸多失信现象。与上市公司利益相连的地方政府,有的也有失信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证券市场反映最大的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
真实性是指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能够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这是上市公司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因为信息的真实性,是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最重要的前提,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关键之一。信息的质量高低取决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客观性要求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系公司经营活动中实实在在发生的经济业务,真真切切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即义务人安全履行信息披露的真实原则。准确性是指披露的财务数据必须、准确,其计算方式、依据应统一,不得随意改动,内容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故弄玄虚,或语义不详,引起歧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也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不真实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13] ,可以将虚假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14] 。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
1)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手法虚构利润的还有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上市前3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1.6176亿元,1997年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虚增利润0.4亿元[15] ;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增利润1.57亿元;黎明股份,在1999年伪造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成本核算等,虚增利润1.53亿元;郑百文利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或费用挂账等手法在上市文件中虚构利润0.19亿元,在其后三年上市期间虚构利润1.439亿元[16]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 [17]。
2)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0.34亿元,2001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路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处罚,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没收20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对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也作了处罚,依据是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对其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利息、利率、期限等各种负债的明细表进行审计[18]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计或少提折旧、收支确认方法不当等。张家界公司采取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或者提前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等方法对多宗土地转让协议进行会计处理,造成1996年收入虚增0. 79659亿元,1997年收入虚增0.4295亿元[19] ;大庆联谊在1994年年报中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5年年报中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收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6年年报中,会计报表合并不抵销内部交易,虚增利润0.09亿元;琼民源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5.4亿元[20] 。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如1998年我国新上市公司有60家作了盈利预测,根据该年中期报告数据统计,中期完成全年预测盈利的比例超过50%的共有10家,1999年新上市的近60家公布中报的上市公司中,有近28家的中期业绩低于其盈利预测的50%。其中桦林轮胎、宝华实业和哈空调1999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只完成全年预测的10.6%、15.3%和18.7%。尤其是宝华实业1999年预测每股收益高为0.678元;上半年实际只完成0.147元,盈利预测大为“缩小”。再如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21] 。由于许多中小股民对招股说明书上其他财务数据的理解和分析不在行,他们的投资多数情况下是参考每股收益和盈利而决定,因此要具体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的规范,对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距的允许范围及预测作出人的责任具体化,可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预测作出人尽勤勉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现实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并且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不能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放弃监管,无论披露的预测信息是法定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如果预测未基于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与事实有重大差距,并且确实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则足以构成虚假陈述。预测失实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取决于该预测在预测时是否有合理基础和陈述者的主观状态。如果预测者明知其预测不可能实现,或不希望实践其预测,或根本不相信其有能力付诸实践,那么该预测为错误预测,构成虚假陈述。例如,美国的计算机科学公司于1970年1月23日公开了一份盈利预测报告,预测在该财务年度结束时(1970年3月27日)公司1.28万股股票每股收益1美元。事实上该年度每股收益仅41美分。预测与事实出现差距的原因是,该公司3年来投资开发一种新计算机系统,总投资将近1000万美元,此投资费用从该财务年度收入中扣除,但是该项投资开发最终失败。法院认为,判断该预测是否虚假陈述取决于计算机科学公司在作出预测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鉴于在预测发布前,已有各种迹象表明该计算机系统开发将失败,法院因此认为此预测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基础,所以是不真实的,构成虚假陈述。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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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慕绥新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市驻国外机构在国外采购的。
  (五)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二)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
  (六)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区、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为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标准统一实施的采购。
  政府采购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专门机构。
  区、县(市)政府未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


  第八条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得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接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培训的人员达到机构人员总数30%以上;
  (三)具有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到机构人员总数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
  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
  (一)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急需采购的;
  (三)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计划,并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法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具体项目时,应当向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有配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申请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配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的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合同的标的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
  验收采购合同标的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和标的验收,应当事先通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14571712.html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